[ 邱榮輝 ]——(2010-5-18) / 已閱32281次
論職務犯罪的原因、特點及對策
邱榮輝
[摘要] 職務犯罪,是指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貪污受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或者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管理職能,依照國家法律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職務犯罪是當前腐敗現象的集中表現。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已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為了給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協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必須建立法律、社會等各層面的支持體系,我們要堅決打擊職務犯罪。
[關鍵詞] 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特點;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的對策
職務犯罪是我國當前政治腐敗現象的典型表現。治理腐敗、防范和遏制職務犯罪是全黨和全社會的共同任務,是一項系統工程。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職務犯罪的形式、特點、規律也在不斷變化。我們必須針對新形勢下職務犯罪出現的新特點、新動向,加強調查研究,積極探索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有效途徑,逐步建立起有中國特色的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機制。 當前我們要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認真學習胡錦濤總書記的“八榮八恥”社會主義榮辱觀,并以此來要求和勉勵自己,才能更好地打擊和預防職務犯罪。
一、職務犯罪的界定
(一)職務犯罪的概念
目前,我國學者對職務犯罪概念的理解各有千秋,但基本上都與最高人民法院對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職務犯罪界定的定義相符。總的來說,職務犯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職務犯罪是指有職務的人利用職務進行的犯罪;狹義的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濫用職權,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行為的管理活動,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照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從此概念可以看出,我國對職務犯罪的范圍有明確的界定,職務犯罪是發生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主要包括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行為,其中貪污、賄賂是當前腐敗現象的集中表現。 筆者對上述觀點不是很認同,認為職務犯罪是指從事國家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貪污受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或者侵犯公民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管理職能,依照國家法律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
(二)職務犯罪的特征
職務犯罪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刑事犯罪,具有其他犯罪的共同特征,如犯罪主體必須到刑事責任年齡和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犯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或過失等等。因而,我們僅對職務犯罪的四個主要特征作簡要介紹。1.主體的特殊性 職務犯罪的主體是特殊的,它的行為人必須具有“從事公務”的身份,才能構成職務犯罪的主體。“從事公務”是職務犯罪的身份特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人員:(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具有經營、管理職責或者監管單位財物職責的人員;(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等。2.犯罪行為與職務的關聯性 職務犯罪與行為人的職務具有一定的關聯性,這是職務犯罪的行為特征。如果行為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但這種犯罪行為與自己的職務并無關聯,則不是職務犯罪行為,例如一個國有商業銀行的行長實施的與職務無關的暴力違法行為,便不是職務犯罪行為。職務犯罪行為與職務關聯有以下三種形式:
一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實施犯罪行為。職務是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具有某種職務的人員便具有處理某種事務的權力,如果行為人利用權力搞權錢交易,利用手中的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便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實施的職務犯罪行為。像北京原交通局副局長畢玉璽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收受賄賂達1004萬元。
二是濫用職權。為了保證權力的正確行使,任何權力都是有限的,并且行使權力要按一定的程序進行。如果行為人超越職權、違反程序行使職權實施犯罪行為,便是濫用職權實施的職務犯罪行為。
三是不正確履行職權。表現為行為人對工作馬虎、敷衍塞責,玩忽職守等。3.明顯的行業性 職務犯罪具有明顯的行業特點,某些行業成為犯罪的多發部門。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對市場經濟行使調控職能的部門成為犯罪的熱點。金融部門、房地產開發部門、海關部門和基建工程行業等在一定時間內都是職務犯罪的熱點部門,主要原因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過程中,這些部門起著重要的調控作用。在各地、各行業都在謀求發展的情況下,這些部門的作用顯得更加重要。職務犯罪的行業特征提醒我們,每一項改革措施的實施并非易事,總會有人鉆改革的空子,實施妨礙改革措施的犯罪行為.像廈門遠華案件牽涉福建及中央的高官之多,讓人瞠目結舌,這就是一種集團性的犯罪,行業性的犯罪,他們都淪落為廈門遠華集團的走私保護傘.
4.手段的智能化
大多數職務犯罪都屬于智能犯罪。隨著司法機關偵察工作中技術含量的增大和打擊力度的加大,職務犯罪也日趨智能化。作為職務犯罪主體的從事公務的人員,一般都具有較高的文化水平和智能水平,并且熟悉與其職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法律、法規,為實施智能化犯罪行為奠定了基礎。如四川省原副省長李達昌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他在擔任九年副省長之后,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自動請辭,到高校當教授,并利用輿論來給自己立“貞節牌坊”,結果兩個月后,李達昌被雙規,被繩之以法。5.計劃的周密性 很多的職務犯罪者,在被發現之前已經把自己貪污和受賄的財產轉移到了國外,甚至將自己和家人移民到國外,我們的檢察和紀檢工作者往往望洋興嘆。他們的計劃之久,謀劃之周密讓我們始料不及。例如在2003年4月20日中午,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攜同女兒、女婿、外孫女等從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出境。她帶走了約兩億元人民幣。在更早以前,國家電力公司原總經理高嚴“神秘失蹤”。近年來,外逃貪官到底有多少?現在還沒有一個公認的數字。人們一般使用的說法是,外逃官員數量大約為4000人,攜走資金約500億美元。這個數據來自2004年8月媒體對商務部一份調查報告的報道。也有消息說,去年5月公安部的新聞發會上公布,目前我國尚有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500多人,涉案金額700多億元人民幣。這個數目是非常驚人的,造成了嚴重的國有資產流失。
二、職務犯罪的成因分析
職務犯罪產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封建思想的殘余、人們法制觀念的淡薄、對職務犯罪懲處之乏力、主要原因。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手中都掌握著一定權力。但是,在有的領導干部的頭腦中,對其所掌握的權力的取得,用途卻不很清楚,往往把其作為“自己的既得利益”來看待。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具體加以分析:
(一)封建思想殘余是職務犯罪的思想根源
中國有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歷史,在這個階段所形成的習俗和思想根深蒂固,至今還在影響著人們的行為。有些人熱衷于投機鉆營,有些人當官為了發財,于是行賄受賄就再所難免。我國正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還存在著職務犯罪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和條件。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仍是社會的主要矛盾。也就是說,社會所能提供的財富,通過正當勞動所能獲得的物質報酬,還遠遠不能滿足人們的物質欲望。有些人為了獲取更多的物質財富,就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找人辦事靠金錢鋪路,替人辦事就索賄受賄,導致職務犯罪。例如原撫順特鋼集團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張玉穎因犯受賄罪、貪污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其受賄一多半來自本單位干部調動。這家企業中層以上干部僅幾十人,張玉穎3年間就調整18個關鍵崗位,人均“上供”2.5萬元。她就是受封建權錢的思想影響,才大肆利用人事權,也就是所謂的官權來大撈一筆.可惜卻撈來了終身牢獄.
(二)物質文明建設與精神文明建設失衡是職務犯罪的主要原因
自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黨把工作的重點轉移到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上來,人們的思想解放了,經濟得到快速發展,而一些領導人只注重物質文明建設而忽視了精神文明建設,使得一些人金錢至上,唯利是圖,助長了職務犯罪。在對外開放的條件下,西方資本主義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乘隙而入,侵蝕一些黨員干部的思想。特別是在從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換的過程中,由于缺乏市場經濟建設經驗,缺乏前瞻性的應對措施,加之體制運轉的速度很快,沒能及時建立和完善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制度和機制,管理和監督工作中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環節。一些貪官污吏,趁機侵吞國家、集體和人民的財產。像轟動一時的胡長清和成克杰貪污腐敗案,就是這種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失衡的產物。
(三)權力過分集中,監督機制失衡是職務犯罪的主要誘因
從查處的案件看,涉案的人員大部分在案發前都執掌本單位的某一項職權,這些相對集中的權力因缺乏有效的監督,在行使過程中走了樣,不僅誘發了諸多的社會矛盾,更為嚴重的是由于管理和監督機制不健全,特別是對“一把手”監督機制的缺失,在權錢交易過程中,他們置黨紀國法于不顧,利用特殊身份和特殊權力,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破壞了黨和公職人員在人民群眾的良好形象,破壞性極大。原國資委官員陳天曉因在原國家經貿委工作期間,挪用公款5000萬用于個人經營,被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她在懺悔中說是因為拿錢太容易,又沒有人監督,所以鋌而走險,現在非常的后悔,說當時如果有人在監督,那自己就不敢挪用公款了。江蘇南通市航道管理處原處長徐守余剖析自身犯罪原因,如是說:“對‘一把手’監督的缺失,也是導致我走上犯罪道路的一個重要原因。我在領導崗位上一干就是17年,有段時間還兼任過黨委書記,權力的過分集中以及這種權力的長期占有,加上我曾經擁有的輝煌成就和耀眼的榮譽光環,上級領導對我是信任有余。”從中我們可以看出權力過分集中,監督機制失衡的確是職務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四)領導干部抗腐敗能力不高,是職務犯罪的根本原因 領導干部的素質問題,好比內因,在馬克思哲學中我們學到,單單在外因的作用下,沒有內因的響應,是不會導致質變的。在職務犯罪中大多數人都是抵制不住金錢和美色的誘惑,知法犯法,看來有必要在全國全黨范圍內開展一次轟轟烈烈的整風運動,看來我們毛主席的那老一套還真的不過時啊。在當今這個社會,很多的領導干部都養尊處優,紀律渙散,黨性全無,應該引起我們的警覺和重視.如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原副區長馬惠明,2005年12月30日被杭州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經審理查明,馬惠明利用職務之便,通過接受他人提供的賭資及與人“拼賭”等途徑收受賄賂共計245萬余元。作為一個黨員干部竟參與賭博,陷入職務腐敗泥潭,你說這說得過去嗎?這就是素質問題,不提高領導干部的素質是不行啊。
三、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的對策
國外有學者指出:“腐敗是政府最大的痼疾,其危害性僅次于暴政。”而新加坡政府的反腐敗口號是:“讓腐敗者在政治上身敗名裂,讓腐敗者在經濟上全家傾家蕩產。”看來有必要研究預防和減少職務犯罪的對策,根據產生職務犯罪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對職務犯罪要實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
(一)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遏制不正當競爭,是預防職務犯罪的重中之重
當前職務犯罪導致的原因之一就是,制度不完善,所以導致很多的不正當競爭,這是職務犯罪的重大隱患。雖然黨和政府不斷總結經驗,在制度建設方面頒布了許多規定,比如,黨員廉政建設實行責任制,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經濟收入申報,國家公務員在公務活動中收售的禮品要登記上交等等。但是這些規定和政策成效不大,我們必須提出更好的制度和政策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當然了這些政策和制度不要流于形式和走過場,也只有這樣才能把職務犯罪的隱患消滅于萌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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