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立新 ]——(2002-5-11) / 已閱68629次
這一章共規定了15節,規定了15類60余種侵權行為,包括:
1.動物和物件致人損害。包括五種侵權行為:(1)動物致人損害,包含了一般的動物致害、自然保護區內的野生動物致害等;(2)建筑物及其他設施致人損害;(3)堆放物、障礙物、廢棄物致人損害;(4)墜落物、拋擲物致人損害;(5)公共設施致人損害等。
2.產品責任。這種侵權行為以《民法通則》和《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為基礎,進行補充,完善了產品侵權責任的內容。主要增加的內容是:(1)對產品的概念做了擴大性的規定;(2)增加原、輔材料和零部件提供者的責任;(3)增加惡意進行產品侵權后果的懲罰性賠償。
3.法定代理人的侵權責任。在這一節中,增加規定了:(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害的責任;(2)規定了幼兒園、學校的責任,以解決校園傷害事故的責任問題;(3)治療精神病人的醫院的責任;(4)暫時喪失識別能力人致人損害;(5)人在一時性精神錯亂時致人損害;(6)離婚后的監護責任變化。
4.危險活動致人損害。在這一部分增加的內容較多:(1)危險物的致害責任;(2)地面施工活動致人損害;(3)公共場所活動致人損害;(4)公眾集會致人損害;(5)民用核設施致人損害;(6)民用航空器、航天器致人損害;(7)鐵路事故;(8)高空、高壓等致人損害。
5.法人、雇工、定作人的責任。在這一部分中,規定了傳統意義上的三種特殊侵權行為:(1)法人侵權;(2)雇用人侵權;(3)定作人指示過失的侵權。
6.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致人損害。規定:(1)行政機關行政行為致人損害;(2)司法行為致人損害。
7.違反保護義務致人損害。規定了三種侵權責任類型:(1)旅館、飯店經營者的責任;(2)建筑單位致人損害;(3)中介機構服務致人損害。
8.商業侵權致人損害。規定了8種侵權行為:(1)誘使違約;(2)阻止債務履行;(3)商業誹謗;(4)不正當競爭;(5)競業禁止;(6)盜用商業信息;(7)侵害商業秘密;(8)妨害經營。
9.新聞侵權。針對新聞侵權的問題,規定:(1)新聞侵權的基本問題,(2)同時對文學作品侵權也做了簡要的規定。
10.醫療過失致人損害。規定:(1)對一般的醫療過失做了原則的規定,特別是針對行政規章的受害患者保護不利的情況,做這樣的規定是有好處的;(2)規定了非法行醫的責任;(3)藥品和醫療設備原因致害的責任;(4)輸液造成的損害;(5)涂改、銷毀、隱匿病歷的責任。
11.環境污染致人損害。在這一節中,對環境污染做了詳細的規定,以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特別規定了環境污染責任構成中的因果關系推定,以利于對環境污染受害人的保護。
12.道路交通致人損害。重點規定:(1)疏于避免損害;(2)疏于避讓;(3)損害不能避免;(4)無過錯的損失分擔;(5)車輛提供者的責任。
13.惡意訴訟。針對現實中惡意訴訟的后果,規定對故意以惡意訴訟方式造成他人損失的,承擔侵權責任。
14.網絡侵權責任。針對網絡侵權的現狀,對網絡侵權的一般性問題,作出了規定。
15.證券侵權。重點規定了三種證券侵權行為:(1)虛假陳述;(2)內幕交易;(3)操縱市場。
這一章還有一些問題沒有解決好。主要是:第一,侵權類型主要解決的是什么問題,還不十分清楚。究竟規定的是特殊侵權行為,還是全部侵權行為的類型。如果是前者,則過于復雜;是后者,則類型不很完全,還有很多種類的侵權行為要規定。第二,侵權行為類型與侵權一般條款的關系,究竟應當怎樣解決,還應當研究。第三,對侵權行為類型究竟在適用歸責原則問題上也不清楚。無法判斷在規定的侵權類型上,應當適用什么歸責原則歸責。第四,規定的全部15種侵權行為類型,缺少一個統帥的東西。第五,繁簡程度、條文順序、具體表述,都還要認真斟酌。例如,總不能一開始就規定物件和動物致害。
具體的討論意見如下。
(一)物件和動物損害
動物和物件致害責任是傳統的侵權行為法的特殊侵權責任。現在的這些規定都是必要的。專家重點研究的是以下問題:
1.野生動物致害的寫法,值得斟酌。現在規定的管理單位責任過大。實際上野生動物致害,應當考慮由國家賠償,就是野生動物傷人,國家“買單”。
2.物件致害責任中的概念要更準確一點,現在有的時候用占有人的概念,有的時候用所有人的概念,有的時候用管理人的概念。究竟應當怎樣規定,究竟是叫所有人、飼養人還是叫管理人?建議叫保有人的概念更為準確。
3.由于自然原因形成的懸掛物,比如東北冬天建筑物的冰瘤子掉下來致人損害,老樹倒了以后致人損害,都是自然原因造成的,可以用意外事件的規定解決,不一定要單獨規定一個具體的侵權行為形態。有的專家持相反意見,認為冰瘤子砸了人,盡管是自然原因造成的,但是物的所有人或者保有人負有相當的注意義務,未盡注意義務造成損害,就應當賠償,對此加以規定是有好處的。
4.建筑物中的拋擲物致人損害,是一個很重要的侵權行為類型,應當好好寫,作出明確的規定。這不僅是一個保護弱者的法律,而且是一個利益平衡、風險分配的問題。這種責任方式也要明確,應當是連帶責任,還是按戶的比例分擔責任,多數人傾向于后者。
(二)產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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