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方華 ]——(2008-9-6) / 已閱17638次
公平正義與司法和諧和的初探和思考
作者簡介:
古方華,男,1965年8月出生,江西省奉新縣人,現工作于江西省奉新縣人民法院,任政治部主任、法院黨組成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在法院工作期間先后在從事過政工、執行工作和刑事、民事、經濟等審判工作,長期致力于實證研究,寫過多篇優秀論文。
蔡武,男,1976年12月出生于江西省豐城市,原在江西省豐城市律師事務所工作,現工作于奉新縣人民法院,在法院期間先后從事過執行、行政審判、民事審判等工作。系中華哲學會會員,法律碩士(JM)在讀,先后寫過多篇理論性學術論文。
[論文提要]
公平正義是衡量一個國家和社會文明發展的標準,也是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之一。胡錦濤總書記曾指出:“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 。滿足公民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提升公民的幸福感和滿意度,必須具備較高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較好的物質條件。而制度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建立和諧社會是全體人民的共同目標,更應當是司法工作的價值體現,社會公平和正義落實到司法機制上就是要保證司法和諧。我國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已經在制度上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法律和比較系統的法律體系,建立起了一個獨立的具有極大權威的司法系統和一支高素質的司法隊伍,并且有了健全的律師制度;人們在思想上已普遍對法律形成了法律至上、權利平等、權力制約、權利本位的法律思想。據此,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建設已具備了很好的制度條件和思想條件。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基本內涵中的公平正義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和影響著司法和諧的構建及其進程,反之司法和諧對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由此,從我國目前社會實際和司法實際出發,探究一下公平正義、司法和諧的深刻內涵及其兩者之間的辯證關系。(全文共8526字)
[以下正文]
一、公平正義
正義在中文中指語言文字上的恰當與正確,或對某種理論或學說的糾偏和匡正。比如我國唐朝有《五經正義》、《史記正義》。公平與正義合成一個詞,叫做公正。20世紀70年代美國著名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 從公平正義入手,全面系深刻地論證了自由與公平、個人與國家、機會與結果等廣泛的社會政治問題,力圖為現代西方社會重建“公平正義”的道德基礎。公平正義既是構建合法社會的理論基礎,也是構建道德體系的理論基礎。它廣泛滲透在哲學、政治經濟學和倫理學中,自古至今,歷久常新,成為哲學家、思想家探究的根本問題。
(一)公平正義的表述
公平正義是一個恒古至今討論不息的主題,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為解決各類社會沖突而追求或持有的一種法律理想和法律評價。何謂公平正義,在近現代理論史上有著很不相同的理解。馬克思認為諸如“公正”、“平等權利”等一類觀念,都是從經濟關系中產生出來的。處在不同經濟地位上的人,對特定利益格局是否公正會有不同的判斷。在《哥達綱領批判》 中馬克思對此表達的尢為清楚。馬克思強調要從經濟關系出發來看待包括“公正”在內的觀念。而羅爾斯從設想的“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 即人都處在“無知的面紗”中的“原初狀態”(類似于“自然狀態”)出發,推出公平正義的兩條根本原則。第一條是自由原則:“每個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地享有和其他人相當的基本的自由權利。”第二條為差別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被調解,使得人們有理由指望它們對每個人都有利;并且它們所設置的職務和崗位對所有人開放”。可見,平等地享有自由權利,是羅爾斯正義論的首要原則。差別原則是建立在自由原則基礎上的,是從屬于自由原則的。只有在貫徹自由原則的前提下,才能貫徹差別原則,決不能以犧牲前者來滿足后者。
我國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義,是指社會成員能夠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公平地實現權利和義務,并受到法律的保護。我國堅持以維護、實現、發展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宗旨的公平正義。法律職業人員必須秉公執法、維護公益、摒棄邪惡、弘揚正氣、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堅持合理合法原則、平等對待原則、及時高效原則、程序公正原則、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就當代中國而言,公平正義在構建社會主義司法和諧的進程中處于十分關鍵和基礎的地位。這就要求在司法當中,應當堅持憲法至上和法制統一原則,對各種利益關系進行公平處理和規范,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二)現代社會公平正義主要表現
公平正義是一個歷史范疇,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社會形態下體現出不同的時代內涵和特征。公平正義作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和特征,有著特定的時代內涵:
第一,權利義務公正。公平正義首先意味著社會主體要在權利義務上公正,它承認并保證社會主體具有平等的生存和發展權,并應履行與之相對應的義務。也就是要求社會制度的(或非制度的)安排給每個社會主體的生存和發展的機會應是公正平等的,它要求勞動、受教育、擇業等的權利和機會不能受出身、種族、性別以及資源占擁狀況等因素的限制和影響,同時對應的與之相適應的義務也應相應對等。
第二,機會公正。社會主體參與社會活動,要求確保機會均等,這是實現權利義務公正的前提。機會公正從有利于挖掘、發揮出每個人的潛能的要求來看,意味著要滿足人的不同層次需要和不同層次不同人的需要,是一種立體網絡型的公正平等。它不但要求社會多提供機會,而且要求社會制度要保證所提供的機會是公正均等的。
第三,程序公正。社會主體參與社會活動,要求程序應當是公正的,只有這樣,才能實現機會公正和權利義務公正,才能保證效益的提高和增長。也就說政府不僅要保證在制度和程序面前所有社會主體一律公正平等,還要保證社會主體享有公正平等的程序。
第四,效益公正。在市場經濟中,公平正義要以效益為前提和基礎的。也就是說,社會公平正義觀念是要以整個社會的發展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的,即必須與效益聯在一起。拋開效益而言的發展和公正,顯然是沒有意義的。一方面,效益決定公平正義,效益的水平決定社會公平正義的程度。另一方面,效益又來源于公平正義,沒有公平正義就難以有效益。這樣,就自然形成了市場經濟的一種新的公平正義理念———效益公正(實質上就是競爭公正和發展公正),是對整個社會而言的公正,是社會進步和發展的基石。
第五,資源分配公正。在當代,人們通常是以社會資源(包括物質和精神兩方面的資源)的分配合理與否作為評判社會公平正義程度的直接依據,這樣,資源分配公正就成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內涵和終極層次。分配公正與否,不僅關系到效益的高低,而且對社會制度的變革、社會秩序的穩定和維護也起著決定性作用。實現資源分配上的公平正義,有賴于合理的社會分配機制的建立,其中制度和政策作用尤為重要。
第六,社會保障公正。在當今社會,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必須得到尊重和保護,因此,很有必要建立、健全和完善覆蓋全社會的保障體系。尤其是對弱勢群體,以及缺乏參與社會選擇、社會競爭能力----也就是勞動能力因客觀機體原因有所限制的人和遭遇各種災難的人,政府和社會應當提供保障,為其生存和發展提供基本的物質生活條件。社會保障公正既是政府的責任也是社會的義務,而且它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也有利于和諧社會的建立和發展。
上述公平正義內容是相互聯系,互為一體的,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社會公平正義體系。我國目前面臨收入差距擴大等突出問題,資源分配公正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必須高度重視社會資源分配問題。在調節過程中,在構筑公平正義的制度基礎和社會道德基礎的同時,尤要重視法律保障體系的構建和完善,使公平正義最終建立在權利公義務公正、機會公正、程序公正和效益公正的基礎之上。總之,司法和諧的核心是發展社會公平正義。
二、司法和諧
(一)司法和諧的提出
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提出了“司法和諧”理念,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努力創建和諧的訴訟秩序,著力維護和諧的司法環境。要求審判制度和司法當中的其它各項措施均需要在和諧的訴訟秩序下運行,以保障司法和諧。在我國努力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前提下,建立健全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和諧主義訴訟模式,以實現司法和諧,必將是我國新時期法院審判變革的重點。
追求司法和諧就必須要有和諧的訴訟秩序,就要明確訴訟主體的訴訟權利與義務,協同推進行訴訟。要保障好訴訟參與人和法院之間的和諧關系,遵法律循情理地形成和推動訴訟參與人與法院之間和諧的訴訟氛圍。訴訟參與人的共同責任是進行誠信訴訟與文明訴訟,使訴訟及時高效的順利進行。法院在接受檢察院的依法監督同時,還要注重與檢察院之間關系的協調,保證審判權與檢察權互相協調運行,同時也要注意協調法院內部之間的關系,切實做到立案、審判、執行、審監各個環節之間、民事與刑事和行政審判部門之間,能夠分工合作,既相互制約又相互配合,和諧運行。追求司法和諧在各級法院之間的銜接與協調上,要充分發揮不同審級法院的功能作用,切實把糾紛及時化解在基層。追求司法和諧要妥善處理訴訟與仲裁、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之間的銜接關系,形成和諧的多元化立體網絡狀的糾紛解決機制。追求司法和諧就必須最大限度地實現法院與權力監督機關和新聞媒體等社會監督渠道之間的關系協調,保障審判透明并依法接受監督,維護和諧的訴訟秩序。
(二)我國當前的訴訟模式
理論界依據法院與當事人之間在訴訟中的權限不同,將當前世界上的司法訴訟模式大體分為當事人主義與職權主義二類。所謂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主要是存在于英美法系中,英語為:Adversary system),是指在訴訟糾紛的解決當中,訴訟請求的確定、訴訟資料的提出及證據的收集和證明主要由當事人負責。它要求當事人提起訴訟、確定爭點、提出證據給法院等等。在此種模式下,當事人甚至對法律的適用都有選擇的權利,并且,由于證據及訴訟資料的收集及提出也由當事人負責,因此,也可以說發現真實的主要責任歸于當事人,在當事人主義支配下的傳統英美法系的訴訟中,法官處于順應性的地位,尊重當事人的意志,不作干預。所謂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主要是存在于大陸法系中,德語:offizialmaxime),是指法院在訴訟程序中擁有主導權。在訴訟中,程序的進行以及訴訟資料、證據的收集等全部由法院為之。有職權進行主義(amtsbetrieb)和職權探知主義(undersuchungsgrundsatz)兩個方面的內容。
盡管中國訴訟模式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而進行了相應的調整,但是從體制上看,中國目前實行的的仍然是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基本上還是沿襲原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訴訟機制。
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將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從立法上固定下來。職權主義的規定主要體現在:1、在案件管轄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當事人只能依據法律確定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而不能自由選擇管轄法院;2、在訴訟程序的啟動和終結上,法院具有很大的主動權和決定權;3、在證據的收集和提出上,法院在一定前提下可以不受當事人雙方陳述的約束和提出的證據范圍的限制,依職權獨立地收集證據并作為裁判的依據;4、在訴訟權利的保護上,當事人的基本訴訟權利———處分權和辯論權受到較嚴格的限制,在處分權上當事人沒有完全的處分權,在辯論權上法院可超出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為裁判依據內容;5、在當事人制度上,法院有權追加當事人。
現在使用的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與舊法相比雖然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職權干預已被弱化,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處分權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強,但這僅僅是一種量的變化,而不是結構性的變革,基本上還是沿襲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訴訟機制,沒有從體制上觸及訴訟模式問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與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已不相適應,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
(三)司法和諧應建立和諧主義訴訟模式
雖然我國訴訟法進一步完善及法院職權再次弱化,但從根本上說我國訴訟模式依然屬于職權主義。我國現行的訴訟模式與市場經濟、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訴訟的特性、程序公正的實現不是很一致,需要改革和完善。
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是以自由主義理念為基礎,以當事人意思自治和處分權為訴訟模式進行構建的,并衍生著絕對化的傾向。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對當事人基本權利的漠視,與當前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不相適應。在程序主體地位的確立、訴訟民主化和現代化、以及個人利益的要求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所追求的目的之間存在很大沖突。過于強調當事人主義會導致訴訟的遲延,增加訴訟成本,從而造成訴訟實質上的不公正;而過分強調職權主義,雖然能夠克服上述不足,但隨之產生的法官中立性問題無法解決。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不能適應中國轉型時期社會糾紛解決的特殊需要。因此,我國訴訟模式轉換的基本方向應當是構建和諧主義訴訟模式。從終極目標來講,我國應在充分考量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優缺性后,依據我國訴訟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和完善溶入了中國本土文化理念在內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訴訟模式。
構建和諧主義訴訟模式是確保新時期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的客觀需要,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重要內容。在當前改革的關鍵時期,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面臨許多新矛盾新問題。尤其是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思想觀念在改革中受到不斷撞擊變化后,越來越多的矛盾糾紛以訴訟案件的方式進入人民法院。我們有必要對現行的訴訟模式進行必要的變革和調整,全面、系統地完善我國訴訟立法和訴訟制度,以滿足群眾的司法需求,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實現司法公正。訴訟模式轉型是完善我國訴訟立法,優化訴訟制度的一項重要任務。和諧主義訴訟模式從訴訟理念、制度的設計到主體的行為規范,以至訴訟的結果等都要考慮最大限度地增加公平正義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公平、不正義因素。從目的上說,和諧主義訴訟模式是一種恢復性司法,不僅要求在法律程序上解決糾紛,而且追求從產生它的環境中徹底消除糾紛,讓社會關系恢復到或者達到一種真正的和諧狀態。和諧主義訴訟模式代表的是一種新型的公平正義觀,它體現了雙方訴訟地位的實質性公平和當事人的真正自由,追求司法和諧。和諧主義訴訟模式運作的基本機制是訴訟是法官與當事人共同協調配合運行的作業,他們之間應是在平等的前提下的互動與協作;是訴訟參加者(含法院在內的)相互之間平等自主的充分交流、協商與溝通。
和諧主義訴訟模式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以人為本,和諧訴訟;訴審協調,和而不同;誠信盡責,協同推進;援弱濟困,實質平等;繁簡得當,方便有效;調判相宜,勝敗皆明;公正權威,案結事了;縱橫規范,多元銜接;社會正義,回歸和諧。一句話,和諧主義訴訟模式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為了在司法上追求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從宏觀上說,我國和諧主義訴訟的內容主要有:第一,辯論原則中應包含法院必須以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為裁判依據內容辯論原則。,處分原則應為當事人有完全的處分原則;第二,更大范圍和程度上保障當事人可協議選擇訴訟的管轄法院;第三,法院審理裁判范圍嚴格限制在當事人訴訟請求之內;第四,當事人撤消訴訟不需法院許可即可進行,第五,法院無權直接追加當事人;第六,更大范圍和程度上保障當事人可協議選擇訴訟的管轄法院;第七,弱化法官庭審中的控制地位,強化當事人在舉證、質證、辯論上的主導性。第八,對再審制度,要求只有在當事人不具備提起再審之訴的條件而又提出申訴的前提下才可由法院或檢察院依職權進行再審;
構建和諧主義訴訟模式基本要求有:
首先要從和諧主義訴訟理念出發,構建訴訟的基本原則體系。確立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處分原則、辯論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訴訟中的基礎性原則地位,并將其作為構建和諧主義訴訟模式基本原則。
其次是強化當事人訴訟主體地位,形成科學合理的案件事實探明機制。充分肯定和保護當事人的自治性和主體性,在訴訟中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和選擇,保障當事人在案件事實方面的最終決定權。嚴格法院職權調查證據制度,完善法院對案件事實的釋明制度。
最后是法院在判決中要注重說理,法律觀點要公開透明并告知當事人,在實行法官獨立審慎辦案的前提下,要保障當事人在法律適用領域中的程序參與權和知情權。
三、公平正義與司法和諧
(一)公平正義是構建司法和諧的靈魂和基石
公平正義的利益格局是構建社會主義司法和諧的基礎,它需要完善民主權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體制、公共財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制度保障體系。并制定和建立與之相造應的法律制度。
羅爾斯在其著作《正義論》和《政治自由論》中,對公平與正義進行了全面的論述,他從公平出發論證了公平、正義的本質和二者的關系,認為公平正義是社會的基礎,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公平正義既是社會理想的組成部分又是調節社會利益沖突的重要手段,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我國堅持以維護、實現、發展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宗旨的公平正義。法律職業人員必須秉公執法、維護公益、摒棄邪惡、弘揚正氣、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堅持合理合法原則、平等對待原則、及時高效原則、程序公正原則。公平正義既是人類衡量美好社會的一個標準,也是人們評價社會政治文明的一桿標尺,更是共產黨人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就當代中國而言,公平正義在構建社會主義司法和諧中處于非常關鍵的基礎地位。沒有它,社會的誠信友愛、安定有序、充滿活力等都將無法實現。因此,構建司法和諧應緊緊抓住公平正義這個基石和靈魂。
搞改革求發展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要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胡錦濤同志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指出:“必須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更加注重社會建設,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進社會體制改革,擴大公共服務,完善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努力使全體人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推動建設和諧社會。”共同富裕是公平正義的前提,公平正義是司法和諧的法律價值追求。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與司法和諧,是我們長期奮斗與追求的目標。堅定不移地把公平正義作為促進司法和諧的靈魂和基石,我們就能夠解決好改革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我們就一定能夠讓社會更加和諧。
(二)司法和諧是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
在現代民主社會條件下,尤其是在現代文化多元化狀況長期存在的情況下,道德倫理的規范已經無法到達真正普遍有效的制度約束目的,甚至連起碼的人類公正都難以實現。改變這一狀況的根本途徑在于司法體制的全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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