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方華 ]——(2008-9-6) / 已閱17641次
制度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根本保證。必須加緊建設對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大作用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引導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指出:完善法律制度,夯實社會和諧的法治基礎。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樹立社會主義法制權威。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發揮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
我國的司法體制總體是和諧的,但的確或隱或顯地存在嚴重的不和諧因素。之所以有不和諧的因素,歸根到底是因為社會存在較嚴重的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所謂“不平則鳴,不平則上訪,不平則鬧事”,所有的不公平不公正現象的產生源于沒有全面保障公平正義的制度。我們各級司法機關應當正視實際存在問題!老百姓為什么上訪?那是因為他們相信社會存在公平正義。司法和諧實質上是一種恢復性司法,它要求的不僅是在法律程序上解決糾紛,而且追求的是將糾紛從產生它的環境中徹底消除,以使社會關系恢復到或者達到和諧狀態,使公平正義得到宏揚!
(三)公平正義與司法和諧是相互促進的有機統一體
社會是否公正是衡量一個國家司法是否和諧的關鍵。一個和諧的社會,必定是公平正義的社會。從這個意義上說,構建司法和諧是為了建設更為公平正義的司法社會。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人們對法治的本質及其發展規律的理性認知和整體把握,是在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指導下,在繼承和發展的基礎上,對現代法治理念的科學概括和系統總結,是包括公正、民主、自由、人權、理性、文明、秩序和效率在內的完美結合體。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肩負著嚴格按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進行刑事司法、民商事司法、行政司法等審判活動的神圣職責,肩負著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光榮使命,肩負著通過依法行使審判權來充分保障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而實現全社會的公平正義,為構建司法和諧提供可靠法律保障的重任。
司法和諧要求法院在處理各種案件的過程中,既能運用體現公平正義原則的實體規范確認和分配具體的權利義務,又能使這種確認和分配的過程與方式體現公平正義性。公平正義對于法治之重要,猶如水和空氣對于人的生命之重要一樣,正如美國哲學家約翰•羅爾斯所說:“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的首要美德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多么精致高雅和簡潔實惠,假如它不真實,就必須被拋棄或修正。同樣,法律和制度無論多么有效率和井然有序,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被改造或廢除。”公平正義要通過良好的法律才能實現,公平正義的重要性對法的運行的各個階段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法律從它誕生的那一天開始,就和公平正義是密不可分的,其在不斷完善與發展的過程中,不斷行使著保障公平正義的職責。公平正義催生“善良、方正與和諧”的司法;而和諧的司法應是“善良、公平和正義”的藝術。法院的審判權是人民賦予的,人民群眾是否滿意是衡量我們工作成績的一個最重要的標準。在他們心目中,很容易體會到什么是公正的,什么是不公正。司法和諧應積極追求哲學上所認同的人的終極價值,也就是說,應當將維護社會“真、善、美”的公平正義作為司法的恒定追求;通過保障程序公正以實現實體公正;司法和諧要堅持獨立、審慎審判原則,確立和保證法律的絕對權威,司法和諧就是要宣傳、弘揚和實現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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