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長健 ]——(2008-9-14) / 已閱27566次
我國“民工荒”問題法律研究
李長健[1] 辛晨[2]
摘 要:我國一向被認為廉價勞動力“無限供給“,經過20多年的發展,卻出人意料地大范圍出現”民工荒“,“民工荒”現象已經成為危及當代中國經濟發展前景的關鍵問題。“民工荒”問題需要從管理學、經濟學、社會學等多學科角度進行分析和探討,特別需要在法學視野下對“民工荒”問題進行研究。以利益為理論基點,在對“民工荒”現象有所詮釋的基礎上,剖析了“民工荒”現象出現的成因,并構建解決“民工荒”問題的路徑選擇。
關鍵詞:民工荒 權益荒 制度荒 利益參與 利益和諧 社會責任
我國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解放了農村生產力,使舊體制下長期以隱性狀態存在的農村剩余勞動力問題顯性化。鄉鎮企業的崛起、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小城鎮的興起,都為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提供了就業場所。“民工潮”因此一浪高過一浪,農民工被視為廉價而豐富的資源優勢,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然而,自從2004年春季以來,我國東南沿海的部分企業突然遭遇了用工難的困境,有的甚至找不到工,這一現象被稱之為“民工荒”。 昔日門庭若市的招工現場,如今己是門可羅雀。“民工潮”向“民工荒”的轉變事實上向人們發出了這樣一個警告:中國大陸廉價勞動力“無限供給”的時代已逐步消亡。如今,農民工的短缺使得企業老板和政府官員第一次深刻理解勞動力作為一種稀缺資源的價值。“民工荒”現象暴露出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眾多的深層次矛盾,是值得我們深思和憂慮的。
一、利益邏輯——“民工荒”現象的多維度考量
隨著改革的深化、體制的轉換,我國在經濟持續增長、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利益格局也在逐步顯現分化,出現了大量的利益主體和利益群體,社會利益關系更為復雜,各種利益矛盾隨之增多。利益的追逐是“民工荒”現象凸現的根源,我們通過對利益參與、利益發展與利益和諧的邏輯進路來解讀“民工荒”現象之所以產生的原因。
(一)利益參與:分析“民工荒”現象的制度性起點
農民工是中國重要的政治力、經濟力、文化力,是現代城市建設的主體力量和直接受益者,自身需求決定了他們對利益得失的敏銳感和關注度。只有充分尊重農民工意愿,真正樹立其主體地位,切實保護和落實各項權利,城市現代化建設才會擁有源源不斷的力量源泉。但是對于農民工較強的流動性和盲目性,城市居民倍感就業、發展資源等方面的競爭壓力,因而對其采取排斥的歧視態度和實施剛性的限制制度,加深了彼此間不可逾越的鴻溝,使作為建設主力軍的農民工不但沒有享受到時代進步的增量利益,反而成為社會改革的犧牲者,甚至連原有的“利益底線”都難以保全,社會演變出現了強勢利益群體和弱勢利益群體、既得利益群體和爭取利益群體之間的對立與矛盾。
從本質來說,農民工進城的過程即社會融入的過程,也就是在城市中實現利益參與的過程。農民工外出的目的性和流入地居留的穩定性的加深驅使農民工形成主動參與城市經濟社會生活的意識和行動。另一方面,“任何人在任何時候,他的效益都受到其他個體行動的影響”。[1]我國在經歷了近三十年改革開放之后,城市居民與農民工在利益維度相互交融,城市居民日漸意識到農民工的努力和奉獻,雙方的對立情緒得到緩和,各種因素的綜合反應使得建立一種相互包容、相互合作的互補性利益參與成為可能。建立利益參與機制,為社會成員提供了利益訴求的平臺,通過制度化、規范化和法治化實現城市居民和農民工的和諧利益表達,最重要的是形成不同的個人、不同的群體追求自己利益相對均衡的能力,以及相應的制度化安排,防范與化解經濟社會矛盾與風險,形成經濟社會發展的合力。
(二)利益和諧:分析“民工荒”現象的功能性起點
利益關系是任何社會關系的核心關系,要實現各個階層關系的和諧,其實質是實現各個階層之間的利益和諧。[2]不可否認,有利益就有利益沖突。在我國目前的大背景下,城市居民與農民工之間“死結”難解、利益碰撞激烈,已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安定與發展。農民工的無序流動對城市的物質供應、社會治安、環境衛生、交通運輸等造成了巨大的壓力,迫使城市居民予以“利益讓渡”,對此他們又會謀求各種手段對農民工進行盤剝和壓榨,污名化過程就是其中之一,即一個群體將人性低劣部分強加在另一個群體之上并加以維持的過程,本質上這完全是兩個群體之間特定權力關系的結果。臟、亂、差等“劣等人性”就這樣被堂而皇之的強加在農民工群體之上。在城鄉差距顯著的引導下,農民工對所在城市缺乏認同感、責任感加之個人法律意識淡薄、素質低下,屢屢受挫的農民工自然會滋生出反社會的心態,利益失衡逐步加重,兩大群體的社會位置趨于固化。城市居民和農民工這兩大利益群體由隱變顯,利益沖突有暗變明,利益差距和矛盾更加明朗,利益群體的利益觀逐漸突出,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疏導防范,將會危及社會的穩定和發展。正如許多學者所指出的,在一個相互依賴的世界中,必然帶來或存在著一個……共同的、整體的利益問題。[3]生活在社會和集體中的每一個個人都是利益相關者,大家的利益彼此交織在一起,既相互依賴,又相互制約,成為一個利益共同體。在這一共同體內,要么相互合作、彼此協調使大家最終都得到更大的利益,要么各顧自己、互不相讓最終使大家都受到一部分損失。建設和諧新社會自然推動差異利益之間的和諧,反之實現利益和諧又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保障性取向,也是利益的多維度、多向位發展的必然要求。
(三)利益發展:分析“民工荒”現象的認同性起點
任何事物都是運動變化著的,利益的實現過程也是動態的推進。利益發展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加以理解,包括存量利益的增加和增量利益的發展,當前利益的實現和長遠利益的期待。存量利益和增量利益、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相互作用、相互影響,但考慮到在利益結構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的差異,同時結合我國發展的現狀,強調在利益實現過程中既要相互兼顧又要突出重點,即高度重視利益發展的過程也就是對增量利益和長遠利益的側重與追求。發展權作為人類社會的第三代人權,不管是從理論淵源還是從發展過程來看,其核心是要保障各個利益階層和諧共處、共同發展。隨著農民工進城的普及化和城市資源的相對短缺,農民工利益獲得的門檻限制也變得更加苛刻。農民工進城務工經商的最大需求就在于經濟利益的滿足,但并不是付出了勞動就能獲得較為豐厚的收入,多數從事低層工作的農民工只能領取基本滿足自身溫飽需求的收入,更別說寄回家鄉去贍養老人、撫養子女。作為存量利益、當前利益的經濟利益都不能夠得到很好的滿足,那就更不用說農民工發展利益的實現。相反,城市居民卻憑借自身得天獨厚的優勢實現了利益的持續發展,使本身就在起跑線落后的農民工陷入更為被動的境地。利益沖突也因此更為凸顯,正如美國社會學家累文所說的那樣:“無論我們注重群體生活的什么部分,不管我們是考慮國家和國際的政策,還是經濟生活,……我們都可以發現一個復雜的利益沖突網。”[4]要緩解利益沖突,實現各個階層的和諧發展,我們有義務而且有責任重視人們特別是弱勢群體利益的發展,明確發展權實現各個階層和諧發展的重要作用,期待對原有的利益制度進行重新調整,對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予以重新定位。
利益是關系到人類社會存在和發展的基本問題,作為人類一切行為的直接目的和最終取向,賦予俄以人類經濟活動為中心所有社會活動全過程的指向性和生命力。基于尋求脫貧致富的經濟利益沖動和個人更好發展機會的精神利益沖動,農民工離開了自己貧寒但溫馨的家園,成為城市里的陌生人。但正是由于農民工利益滿足程度的低下,“民工荒”現象的產生才不可避免。只有通過各利益階層不同利益關系和利益訴求的協調,實現不同主體的全面、持續發展,“民工荒”問題的解決才能取得實質性的突破。
二、實然厘定——“民工荒”現象的成因剖析
對于“民工荒”問題的成因探討,僅從表面上對其問題的出現原因進行分析是不夠的,我們要以法律人的眼光從深層次上對其進行挖掘。追根溯源,制度的構建和權益的保護與人們的利益密切相關,是農民作為社會主體存在的條件,在某種意義也是人類社會其他主體存在的前提條件。因而,從制度和權益兩方面明晰“民工荒”問題,才能從實質上分析得出這個現象出現的原因,從而為相應的對策構建奠定厚實的基礎。
(一)“制度荒”:導致“民工荒”現象的根本原因
諾斯認為:“制度是一系列被指定出來的規則、守法程序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范,它旨在約束追求主體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個人行為。”[5]因此相關制度的完善與否是特定團體利益能否得到確切保障的必要條件。社會對進城民工的歧視, 各種對農村勞動力戶籍、社會保障、教育培訓發展等制度規定得不健全成為農民工流動的障礙。在現行制度的不利設計下, 農民工流動的道路必然會曲折坎坷。
第一,“戶籍制度荒”:凝固城鄉二元結構。戶籍管理制度是在20 世紀50 年代中后期為適應計劃經濟體制的要求而建立起來的。戶籍制度在歷史上曾經發揮了重要而積極的作用,然而在目前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過程中,其與時代發展的不協調和矛盾逐步顯現出來。首先,不同的戶口類別有著不同的福利標準。城市職工憑借城市戶籍可以享受到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等福利,而農民工則不能獲得。其次,農民工不但享受不到一些城市提供的公共產品,而且還得向城市管理部門支付名目繁多的費用。再次,城市為了保護本地市民優先就業,往往限制農民工就業的行業,使他們只能就業于一些臟、亂、差的行業。總之,戶籍制度對城市居民和農民工的區別規定,導致了農民工生活以及就業成本增加,使得農民工的進城渠道與機會大為減少。同時這也更加重了城市居民的優越感,排農、厭農情緒過度泛濫,城鄉融合速度進展緩慢。
第二,“社保制度荒”:制約農民工合理流動。長期以來,許多地方政府和企業都具有過度強調經濟增長的嗜好。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將導致企業成本的提高和利潤的減少,這使得一些政府和企業往往以忽視甚至犧牲社會保障制度的落實與監督來獲得較高的收益。從我國目前的現實狀況來看,用工單位尤其是私營企業一般很少主動為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勞資關系惡化、招工難現象日益加劇。同時,在醫療、生育、養老和子女上學等問題上,社會保障的欠缺不僅加大了農民工的生活開支和就業風險,隨之還為城市的健康發展埋下隱患。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也很落后,傳統“養兒防老”的家庭養老模式仍占主導地位。特別是隨著獨生子女現象的日益普遍,為了贍養和照顧老人,許多農民工不得不放棄外出打工的機會,“后顧之憂”將牽制著農民工的流動與就業。總之,農民工的流動與就業已經越來越理性化,社會保障的完善與否在農民工擇業中占的比重逐漸加大。
第三,教育培訓發展制度:限制農民工發展潛力。“民工荒”其實并不是簡單的招工難問題,我國是一個擁有13億人口的大國,在一個勞動資源如此豐富的人口大國出現勞動力“荒”,是令人難以置信的。現在我國城鄉剩余勞動力約在1.5億左右,其中大部分在農村。我國經濟發達地區正處于工業化中期向后期轉變的時期,技術含量高的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將扮演經濟增長領頭羊的角色。目前出現的“民工荒”更多的是短期性、局部性和產業結構性的問題,農民工綜合素質的低下難以符合現在乃至今后一段時間內的產業結構升級對民工技能的要求,我國現階段的“民工荒”實質來說還是“技工荒”。對于這問題大多數農民工在找工作當中已有了清醒地認識,許多打工者愿意接受相應的崗前培訓,但目前培訓機構多長期培訓,課程多而且針對性不強,同時高學費超出了普通農民工的承受能力。由此可知,“民工荒”問題還是得不到徹底解決。培植、挖掘、開發和利用當地現有勞動力資源,培養長期穩定的勞動力隊伍,克服勞動力的盲目流動,成為解決“民工荒”問題的當務之急。
(二)“權益荒”:導致“民工荒”現象的直接原因
人作為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其具有雙重屬性:即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如果城市政府和企業只看到新生代農民工的自然屬性,把其簡單地當作資源來利用,相反沒有看到其社會屬性,這必然會導致權益的缺失、保護的不利。“權益荒”的出現進一步導致了任意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現象的出現,隨之而來伴隨的將是“民工荒”問題的普遍化。
第一,“勞動報酬荒”:報酬較低,欠薪嚴重。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移是為了獲取較高的收入。當他們遷移的成本及所獲得的實際收益接近甚至大于預期收入時, “民工潮”自然會退卻。目前來說,我國農民工工資水平一直偏低, 相對于公務員、事業單位工資以及沿海發達地區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增長速度其增長是十分緩慢, 十幾年的變化幾乎微乎其微。與此同時, 城市物價水平不斷高漲,尤其是城市的房價不斷飆升,農民工工資水平與城市消費水平之間存在嚴重的不合理。因此,農民辛苦勞作賺的錢還不夠負擔自身的生活費用,更別說寄回家鄉去贍養父母、撫養子女。此外,在當前中央農村政策的改革與落實的情況下,糧食價格得到提高,農業稅收已經被取消,農民的收入確實有了一定的提高。因此,進城打工的收入相對來說并不高,還趕不上在農村種地,所以許多青壯年農民又選擇了務農種糧,或就近就業,這也是“民工荒”出現的原因之一。即便如此, 在城市的非正規部門就業中, 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時有發生, 在許多地區還相當嚴重。由于上述種種原因, 相當多的農民工只好選擇離城回鄉。
第二,“務工環境荒”:環境惡劣、條件低下。務工環境包括農民工的工作環境、居住環境、衛生環境等等。農民工在其工作的城市里被邊緣化,受歧視,不能融入城市主流,他們大都就業于城市的非正規部門, 這些部門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大多比較差。例如, 用工單位經常延長農民工的勞動時間, 卻不發放加班費;農民工的勞動強度大, 勞動設施簡陋, 卻缺乏必要的勞動保護和職業病、工傷保險等保障等方面的困難。目前,我國每天生產事故導致的死亡數目平均高達300多人,一年要死掉十幾萬人,傷殘幾百萬人。進城打工的農民工平均死亡率大約為1.5%,傷殘率大約為5%。各種針對農民工的歧視性特別規定使得廣大民工日益感受到歧視和排斥。隨著以人為本的理念的深入, 農民工的權利意識也在不斷增強。打工生活的壓力,人格尊嚴得不到最起碼的尊重、業余生活的單調和貧乏、合法權益屢屢被侵犯等也讓許多農民工對城市生活的向往逐漸冷卻。
第三,“維權機構荒”:機構缺失、組織“虛置”。在我國,農民權益之所以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其中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農民利益代表主體缺失。對于處于“弱勢群體”地位的農民工我們不禁要問:誰來代表農民工?誰來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在我國,代表工人、婦女、青年人等不同群體的法定組織分別有工會、婦聯和青聯,有各種各樣的社團和協會,就連私營企業住都有自己的協會,并且做得很成功,而9億多農民卻沒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組織[6],更不用說農民工了。例如在目前,城市職業中介機構的市場秩序非常混亂,對于進城的民工來說,花費了大量的金錢、時間往往是竹籃打水一場空,然而對此卻沒有一個相關機構和團體來為農民工提供相應信息以解決這個問題。因此,應迅速建立專門機構和相關團體來維護農民工的各項合法權益。
三、實踐回應——“民工荒”問題解決的制度建構
“民工荒”現象是一個相當復雜的社會問題,受經濟、政治、文化、道德等多因素的影響,同時隨著環境的演變又被賦予新的內容,“民工荒”問題是處在不斷變化發展之中。盡管如此,我們仍應以法律為視角,基于相關法學理論,結合我國“民工荒”現象的實際情況,對當前及預期問題提出相應的制度建構,以期能夠對“民工荒”問題予以適當的回應。
(一)推進制度改革,加速城鄉融合
制度用于抑制人類可能的機會主義行為,它們總是帶有某些針對違規行為的懲罰措施。人們正是根據這些規則來明確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從而形成采取怎樣的行動更為合算的合理預期。“民工荒”現象的顯現表明我國某些現行制度已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制度非均衡已逐步顯現,強烈呼喚著相關制度的變遷與創新。
第一,正確樹立“以人為本”的觀念。“以人為本”突出以人為中心。康德在對“人即是目的”所作的表述中,精確地表達了這樣的觀點:“這樣行動,無論是對你自己還是對其他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要把人永遠作為目的,決不僅僅當作手段。”因而,“以人為本”要求社會各界尊重農民工的社會地位、保障其合法權益,使其可以享受社會經濟發展的各項成果、獲得相應的補償。第二,推動戶籍制度制度改革。時過境遷,戶籍制度早已經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礎,取消對農民工的身份歧視,改變城鄉二元結構是必然的選擇。其中最重要的是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規定,確定以職業和居住地作為劃分人口類型標準的新型戶籍制度,加速證件化管理,允許公民自由的選擇生活方式、生活地點以及工作的職業,逐漸淡化和消除城市戶口背后所附著的利益,使農民與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國民待遇,實現農村勞動力在全國范圍內的自由流動,最終達到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第三,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世界人權大會于1993年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強調:“所有人權都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聯系的。”[7]社會保障權作為一項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作為非正式制度的家庭保障功能日趨式微的必然產物。對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的保護在于減少不公正、不平等和消除貧困,凸顯以權利為基礎促進發展,切實確保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在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以及社會保障體系中各個部分內容和要求各不相同,因此,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很不現實,要從各地的實際情況出發,逐步建立保障農民工權益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傷保障制度、社會救濟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
(二)擺正政府位置,加強執法力度
著名法學家杰里米·邊沁認為,政府的職責就是通過避苦求樂來增進社會的幸福。他確信,如果組成社會的個人是幸福和美滿的那么整個國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8]特別是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政府,對人民利益負責是其首要職責。政府機構做出的不符合當地客觀實際的決策,勢必以傷害人民利益而告終。因而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政府應未雨綢繆,對自己準確定位、適當決策,避免陷入尷尬局面的境地。
首先,明確政府在企業與農民工之間的地位。政府作為企業與農民工之間的橋梁,處于居中協調地位。政府的主要職能就是制定解決二者之間矛盾、沖突的最低標準和底線,促使其通過協商、談判等和諧手段來解決二者之間的不和諧。當然,農民工相對于企業來說是個弱勢群體,當他們之間還沒有達到絕對的平等時,政府應采取向弱者傾斜的政策,協調好二者之間的關系。
其次,政府應實現發展模式的轉換。目前我國大多數企業走的仍是勞動密集型經濟發展道路,“民工荒”問題的出現使我們不能再將剩余廉價勞動力作為吸引外資和本地企業發展的優勢。政府應以“民工荒”問題的出現為契機,逐步強調并確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觀在我國經濟發展進程中的地位,推動我國產業結構由勞動、資本密集型向技術密集型轉換,增強企業的競爭力,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最后,政府應加大勞動執法監督力度。亞里士多德曾說過“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9]國家制定法律,就是要在社會生活中得到遵守和執行,否則將變成一紙空文。因此,高度重視執法,也是現代社會實現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政府要將勞動關系納入法制化軌道進一步加強勞動監察力量,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侵害勞動者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并采取有針對性的處罰措施。對個別惡性違法違規案件,還要在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對于侵害民工權益的行為,將對其予以經濟上的制裁與輿論上的壓力。
(三)提升企業社會責任,完善治理結構
如體現在自然人身上的雙重人格一樣,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主體,企業也同樣體現著雙重人格——“經濟人”與“道德人”。企業作為一種道德共同體,在市場競爭活動中,不僅扮演者理性“經濟人”角色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同時也扮演著理性“道德人”角色尋求整個社會利益的最大化。“民工荒”問題的解決需要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第一,企業道德責任的提升。按照休謨所分析的,“一個善良的動機是使一種行為成為善良的必要條件”。 [10]企業之所以會盲目為了經濟效益,實施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其根本上都是源于企業自律的失靈和企業誠信的缺失,是經營者道德責任感的弱化。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特別是認真地對農民工權益負責任,是企業“天然”的義務和企業家應有的 “良心”,企業和企業家有責任善待、關愛農民工,本著平等并適當照顧弱勢農民工利益的原則簽定勞動合同,維護他們的權益。
第二,企業管理者素質的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作為企業的掌舵手,是企業各項活動意志的決策者和發布者,因此企業管理者素質的提高是解決“民工荒”問題的關鍵。目前企業在注冊時對企業的注冊資本、經營場所、公司名稱等相關事項都有明確地認定規范制度,但卻忽略了作為必備成分的企業經營管理者。為了有效地對經營管理者的能力進行有效的評定,避免經營者的良莠不齊,我們應給經營者設置市場準入門檻,即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對企業經營管理者的工作績效進行客觀公正的考核評價,可以為其選拔、激勵、監督機制的形成提供科學的依據和標準。
第三,完善企業治理結構。農民工在企業中一般居于弱勢地位,缺乏主人翁意識,因此完善企業治理結構,改變勞資關系力量對比成為當務之急。我國新《公司法》雖然設置了職工代表董事制度,但尚不完善,結合當前國情,我們應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對于雇用農民工的企業職工代表中農民工的人數底線,從企業內部治理機制上保證農民工應有的發言權。同時為了保持農民工代表的獨立性,避免依附或屈從于企業的壓力,農民工代表應由全體職工選舉產生,而不應由資方指定,并應規定資方無正當理由不能解雇職工董事,從而有利于勞資雙方形成穩定的合作關系,便于企業的長效發展。
(四)培養保護意識,提高自身素質
“民工荒”問題的解決不僅需要政府、企業和社會中間層等各主體多方位的努力與改進,同時作為這個舞臺上的主角——農民工自身不能僅僅出于被動的被保護狀態,充分徹底解決“民工荒”問題不僅是農民工自身的權利,同時也可以理解為這是農民工自身對自己的“責任”,因此農民工應在社會各界的援助下,盡自己最大的能力、靠堅實的決心、采取各種措施保護自身權益。
在現代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生產設備的更新和生產工藝的變革都非常迅速的今天,鄧小平指出:“勞動者只有具有較高的科學文化水平,豐富的生產經驗,先進的勞動技能,才能在現代化的生產中發揮更大的作用。”[11]因此,對于當前出現的“民工荒”現象,農民工也應當有清醒的認識。“民工荒”問題的實質在很大程度上是技能型工人的缺失,是“有人沒事干”和“有事沒人干”兩種現象的極端顯現,這正是目前工作難度和勞工素質雙重差異的結果,也是目前勞動力市場的真實寫照。所以,農民工應當明確,當他們打道回家的時候,不僅意味著自己對“進城”的放棄,同時在某種程度上也意味著他們是被產業升級、技術發展和素質提高的浪潮淘汰了。民工“回流”,不是自動離棄造成的荒缺,而是被動淘汰后的黯然退出。只是在他們退出之后,高素質的、能滿足現實需求的民工尚未及時補上。所以,“民工荒”應該是就業結構調整中的一次崗位震蕩,是“結構荒”,是“偽民工荒”。因此,在充分認識“民工荒”實質的基礎上,農民工應從自身做起,首先應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學習有關法律法規知識,切實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以及維權手段,培養自我保護意識,在全社會形成知法、守法、護法的良好氛圍。其次,農民工應以提高自身素質為最終目標。農民工可以通過多種途徑積極參加各級機構和部門開辦的培訓機構,在提高自身文化素質的同時,更應提升自身的業務技能,不能滿足于現狀,在工作中不斷通過學習來充實自己,為“民工荒”問題的解決構建強大的基礎力量。
(五)設立中間層,緩和對立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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