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建昆 ]——(2008-10-9) / 已閱15134次
問題出在執法環節,可是根子還在立法,包括法律,規章和地方法規。我國立法先天不足,存在“部門立法”現象,即一部法律的立法(包括法律、法規、規章等),往往是由相關部門牽頭提出,并負責起草完成,直到最后通過,很少經過充分的立法博弈。相對集中處罰和綜合執法的做法,實際上是試圖不經由法律修改程序,直接解決立法中存在的諸多沖突,糾正不科學立法。這種嘗試有一定的現實上的積極意義,尤其是在持續的機構改革這一大的背景下;但是我們仍然認為,對此不應該給與過高的評價和期望。解決問題的根本之道,還是應當以科學的理論指導科學的立法,使科學的立法得到正確的執行。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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