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飛 ]——(2008-10-11) / 已閱33203次
論辯護律師的核心價值和基本信念
北京市漢卓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飛
1993年憲法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后,在新的政治、經濟形勢下,在構建適應市場經濟內在要求的法律體系的大潮中,1996年我國對刑事訴訟法作了較大修改,對刑事辯護制度作了更為深入、廣泛的規定,法律實施的結果卻是將中國的刑事辯護帶入了困境。在刑事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的情況下,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案件比例卻自1997年起逐年下降。被譽為成就名律師“捷徑”的刑事辯護,卻越來越被律師們視為荊棘之途。“刑辯難”成為歷久彌堅的難題,普通認為造成“刑辯難”的主要原因,是制度上的不完善,如刑法第306條的濫用,對辯護律師問卷權、會見權、調查取證權的不當限制及配套措施的不完善,辯護律師場權、庭審言論豁免權、作證特免權的缺失行等等。然而雖然2007年修改后《律師法》在制度上有所突破,但《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卻因各方爭議較大而遲遲難以成行。
筆者認為:究其根源還在于觀念的落后。“公權大于私權”、“權大于法”的傳統觀念仍然深深影響著人們,在此觀念下,對辯護律師的功能、作用和角色定位必然會存在偏見和誤解,要么認為辯護律師是“鉆法律的空子”,“為壞人開脫”;要么認為辯護律師只不是一件擺設。因此,刑事辯護制度的不完善只不過是陳舊觀念在立法上的體現。要轉變人們的觀念,我想一方面應該加強宣傳,匡正人們對辯護律師的價值和作用的認識;另一方面要加強律師自身建設,通過彰示價值和堅守信念去贏得社會的普遍認可。
一、辯護律師的核心價值
在西方國家,律師職業倫理的核心價值主要體現在兩個原則上,一是忠誠原則,強調的是律師的忠誠義務和維護委托人權益的責任;二是正義原則(或稱公益原則),強調的是律師的保障人權、維護社會正義的公益義務,體現的是律師的正義觀念。作為代表民權直接抗制國家權力的辯護律師更是集中體現了這兩個核心價值。
(一)忠誠原則
現代西方律師的職業信念、職業倫理和職業價值的核心內容之一是:為最大限度地確保客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奮斗,這就是所謂的“忠誠原則”(the principle of partisanship)。易言之,律師負有竭力維護客戶(當事人/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忠誠義務。一般說來,忠誠義務的主要內容有三項:
一是忠實履行辯護職責,維護被追人的利益。即使辯護律師本人知道被追人有罪或鄙夷被追人的可恥、卑劣的行為,也必須履行辯護職責,維擴被追訴人合法權益,防止國家權力在違反法定程序或實體法規定的情況下對被追人定罪科刑;
二是保密義務,甚至對在辯護中知悉的委托人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違法犯罪事實,亦應保密。
三是利益沖突的回避義務,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委托人或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利益沖突,是指同一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委托事項與該所其他委托事項的委托人之間有利益上的沖突,繼續代理會直接影響到相關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2007年1月14日,題為“美國律師的權利與職責”的演講會在美國教育交流中心舉行。著名律師、美國律師協會道德與專業職責常務委員會前任主席勞倫斯•福克斯先生在演講中引用了在美國非常著名的一個案例:Purcell案件。
Purcell先生在與他的律師進行了多次接觸之后,感到這位律師不僅十分不稱職,而且令人不可理喻。于是他對這位律師說:“我將要燒掉你的律師樓。”律師立刻奉勸Purcell先生說:“如果你焚燒掉我們的律師樓,那會是非常糟糕的事情,你將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盡管如此,在Purcell先生離開律師樓后,這位律師仍然十分緊張,擔心 Purcell先生會做出過激的舉動,于是撥通“911”報了警。警方當即拘捕了Purcell先生,但到了法庭調查取證的時候,戲劇性的場面出現了:報警的律師拒絕向法官透露Purcell先生與他談話的一切內容,理由是他必須為當事人的所有言行保密。就這樣,Purcell先生被無罪開釋。
“這就是美國律師嚴格遵守的‘忠誠于當事人’的原則”,福克斯先生用幽默的語調說,“即使律師樓將被燒掉,他們也會遵循這個原則。”
美國《代理法重述》第387條規定了忠誠義務的內涵:“除非特別約定,代理人和其代理行為有關的所有場合,都負有僅僅為被代理人利益而實施法律行為的義務。”
我國立法中雖然沒有直接使用“忠誠義務”這一術語,但對于忠誠義務的三項主要內容,在我國現行規定中仍有所體現,如: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法》
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
第六十五條 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履行協議約定的職責,不得無故拒絕辯護或代理。
第五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律師及其輔助人員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業秘密、隱私,以及通過辦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務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四條 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律師不得同時接受有利益沖突的他方當事人委托,為其辦理法律事務。
另外,《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還規定,“律師應當忠誠守信、勤勉盡職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應當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及委托人的隱私”,“律師對與委托事項有關的秘密信息,委托代理關系結束后仍有保密義務”。因此,律師的忠誠義務不僅是一項法定義務,也是律師的一項重要的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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