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魯凈凈 ]——(2009-3-2) / 已閱40790次
針對目前我國大多數行政裁決機構的設置情況,可以在大多數領域仍把裁決機構設置在行政機關內部,但應該使其成立為有獨立職能的行政裁決機構。其獨立職能不僅體現在制度上,如回避制度,聽證制度等;還體現在程序上,要嚴格按照行政裁決的程序進行理性裁決。
4.3 進一步完善行政裁決制度的程序
在和諧社會建設中,依法行政國家的標志之一就是有相對獨立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因此進一步完善行政裁決制度的程序是改革和完善行政裁決制度的重要內容。所以,從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出發,在制度層次上,應該建立一個獨立的、完整的、統一具體的行政裁決程序。
首先,應該有專門和獨立的行政裁決程序的規定。在立法上,對于行政裁決程序,應該有專門的條款來規范行政機關的活動,如在《行政裁決法》中予以專門規定。以奧地利為例,“奧地利一般行政程序法也有專門的行政裁決程序”。23
其次,行政裁決程序應該完整化。正如前面所述,行政裁決的程序中應該有對行政主體義務和權限的規定,從而使行政裁決活動的價值得以實現。
再次,行政裁決程序要統一具體,具有可行性。筆者認為,可以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主要適用于雙方當事人之間事實比較清楚,證據確鑿且爭議不大的糾紛。行政機關在簡單調查的基礎上,直接采用書面方式進行裁決即可。普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1)申請與受理程序
作為程序的發動環節,糾紛當事人應首先向行政主體提交申請書和相關的證明材料。申請書一般應以書面形式,特殊情況下也可口頭形式。收到申請書后,行政機關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通知當事人并告知其理由。
(2)回避與調查程序
行政主體在受理申請后,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爭議的另一方當事人,且另一方當事人應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明材料。行政主體對有關材料進行查證、核實,同時,在調查過程中,應適用回避制度。
(3)聽證與對質程序
行政機關應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聽證之權利。同時,行政機關應當事人之申請應該組織聽證,由當事人陳述理由、辯論、質證,并向證人了解有關情況。在雙方當事人對抗的環境中,可以幫助行政主體進行理性裁決。
(4)裁決
行政機關應根據事實和法律及審理情況進行裁決。如果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及時作出裁決,作為裁決結果最重要的部分裁決理由要具體而充分的作出。如果不是最終裁決,行政主體應當告知當事人能否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或訴訟的期限和管轄機關。
(5)送達與執行
裁決作出后要及時送達當事人,此時裁決才發生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不履行的可以由裁決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保證行政裁決客觀、合理、公正,完善行政裁決程序意義深遠。
4.4 完善行政裁決制度的法律救濟
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第四個憲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體現了我國民主憲政和政治文明的發展。同時,各項法律制度的完善為公民提供全面、公正的法律救濟也是人權保障的內容。因此完善行政裁決的法律救濟制度也是和諧社會建設中人權保障的體現。
4.4.1 以民事爭議為主,行政問題為輔的案件適用民事訴訟
此類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的裁決并無異議,當事人不是針對行政裁決機構而起訴,而是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裁決結果不滿意。因此,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本質應該是民事爭議。所以筆者建議,應該適用民事訴訟。首先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平等,訴訟的權利義務對等,通過民事訴訟可以充分的主張自己的權益。
其次,有利于減少行政機關過多的應訴。行政機關有大量的日常工作,如果都以行政訴訟救濟,那么行政機關就會無暇應對而減少裁決的積極性。如果這類民事爭議適用民事訴訟,那么就可以減輕行政機關的工作負擔,也可以解決民事爭議,這樣也更利于我國訴訟制度的完善。
4.4.2 以行政爭議為主,民事問題作為附帶問題的案件適用行政訴訟
此類案件主要是雙方當事人對行政裁決權的行使有異議。應該說當事人主要是針對行政裁決權而起訴的,因此應該屬于行政案件,但是這類案件是由民事案件引起的,鑒于此,筆者建議,適用行政附帶民事訴訟。首先,我國法律對此應予以規定。因為采取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在我國法律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這類訴訟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訴訟,因此法律應該規定并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
其次,法律應當賦予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行政裁決糾紛的司法變更權。因為法院對錯誤行政裁決的撤銷,只是否認了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司法職權的錯誤。因此對法院賦予司法變更權有利于糾紛的及時解決,也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總共6頁 [1] [2] [3] 4 [5] [6]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