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禎 ]——(2009-5-31) / 已閱15299次
目標分解到位之后,即開始組織各部門和全體檢察干警圍繞目標積極開展工作,落實各項目標任務。崗位目標績效考評要長計劃、短安排、分步驟實施,突出每個階段的重點,循序漸進。在實施過程中必須對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的、系統性的監督和檢查,以便了解和協調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發現偏差,及時糾正。加強協調控制對于目標的順利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協調的內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對目標本身的調整和修改。要給負有責任的特別是基層院充分的、靈活的安排工作和處理一些問題的權力,使目標績效管理都具有自我控制和自我調節能力,不能簡單化地用一把尺子量不同的基層院、不同的部門。二是對具體工作的協調。檢察工作具有形式復雜多樣性,因而在目標實施過程中加強協調控制尤為重要。三是對部門之間的協調。檢察機關各業務部門之間要不斷地協調它們之間的關系,化矛盾為競爭動力,把部門工作納入全院性工作軌道,使各部門的工作和諧一致,發揮出整體優勢,確保目標的實現。
5、要縱橫結合,綜合衡量,保障考評結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崗位目標績效考評要發揮應有的激勵效應,無疑應盡量做到公正、公平,保持考評結果的可靠性和可信度,進而做到優劣分明、以“績”服人。如酒泉市檢察院在組織對七個基層院和機關各部門進行目標績效考評的工作中,細化了各部門的職責任務,配以相應分值,考評結果表現為具體分值,高低有別,表現直觀,但實際上被考評對象的考評結果差別很大,高分公訴處4200多分,而低分反貪局負200多分。究其原因,除分值量化偏差等因素外,主要是不同部門 ,其工作職責不一樣,不存在著客觀的可比性,考評結果往往不能客觀反應不同部門之間績效的優劣高低,甚至挫傷部分檢察干警的積極性,有悖績效考評的初衷。要解決這個弊端,單靠基層檢察院是不行的,須由上級檢察院發揮優勢,積極介入,綜合考量。比如由上一級檢察機關各業務部門依據確定的目標分別制定不同部門的量化考評標準,并組織對下一級檢察機關相應業務部門進行考評,得出下級檢察機關相應部門的考評分值或名次,下級檢察機關以上級業務部門的考評分值或名次為主要成分,揉合本級檢察機關的目標要求和相應考評辦法,得出不同部門的綜合考評分值,這種考評所得結果應該是較為客觀、公正的,較能有效地消除同級檢察機關不同部門之間客觀存在的不可比性帶來的考評結果的偏差,避免出現“高分低能”或優績低分等名實脫節的現象。而不能將上級檢察機關各部門制定的量化考評標準簡單拉到下級檢察院橫向各業務部門之間進行考評,否則會造成上級院各業務部門考評結果即各部門分值差距懸殊情況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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