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1604
- 書名:社會契約論(漢譯世界學術名著叢書)
- 作者:[法]盧梭
- 出版社:商務
- 出版時間:2003年3月
- 入庫時間:2003-6-26
- 定價:13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本書是18世紀法國杰出的啟蒙思想家讓·雅克·盧梭最重要的著作。盧梭出身于日內瓦一個鐘表匠的家庭,從小失去父母,靠別人撫養教育長大,生活貧窮艱辛,當過學徒、仆役、私人秘書、樂譜抄寫員,一生顛沛流離。長期流浪生活的經歷,使他對人民的疾苦感受至深,深表同情,極度憎惡他所處的那個黑暗的社會。他聰明好學,才華過人,在政治、法律、哲學、教育、文學、音樂、戲劇等許多領域的研究均有建樹。他在政治法律方面的主要著作除《社會契約論》外,另有《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1755),該書可視為《社會契約論》的基礎和緒論,書中提出人類不平等—貧困和奴役是隨著私有制產生的;到專制暴政時代,不平等發展到頂點,這個頂點同時也是轉向新的平等的原因和起點,即暴力支持暴君,但革命的暴力也必將推翻暴君。恩格斯把這一思想稱作辯證法的杰作。《社會契約論》(1762)是激進資產階級民主派革命理論的集中概括,該書早在本世紀初就被我國資產階級革命派譯為中文,以《民約論》為名在雜志上連載;1958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何兆武譯《民約論》,1963年移交商務印書館重版時更名為《社會契約論》,1980年修訂第 2版,1982年第三次印刷。全書共4卷48章,闡述了政治權利的原理。
《社會契約論》以反對封建專制、倡言民主共和、主張人民主權為其主題和中心內容,提出了富于革命性的憲政理論。盧梭認為,自由的人們最初生活在自然狀態,人們的行為受自然法支配。自然法以理性為基礎,賦予人類一系列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權利,即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獲得財產和人身、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由于自然狀態存在種種弊端,自由的人們以平等的資格訂立契約,從自然狀態下擺脫出來,“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并且由于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第23頁)這種結合的形式就是國家。由于國家是自由的人們以平等的資格訂立契約產生的,人們只是把自然權利轉讓給整個社會而并不是奉獻給任何個人,因此人民在國家中仍是自由的,國家的主權只能屬于人民。繼之,盧梭進一步闡述了人民主權的原則:主權是不可轉讓的,因為國家由主權者構成,只有主權者才能行使主權;主權是不可分割的,因為代表主權的意志是一個整體;主權是不可代表的,因為“主權在本質上是由公意所構成的,而意志又是絕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個意志,或者是另一個意志,而絕不能有什么中間的東西。因此人民的議員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們只不過是人民的辦事員罷了;他們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決定。”(第 125頁)同時,主權是絕對的、至高無上和不可侵犯的,因為主權是公意的體現,是國家的靈魂。從人民主權理論出發,盧梭反對君主立憲而堅決主張民主共和:“有一種最根本的無可避免的缺點,使得國君制政府永遠不如共和制政府,那就是:在后者之中差不多唯有英明能干的人,公共輿論才會把他們提升到首要的職位上來,而他們也會光榮地履行職務的;反之,在國君制之下,走運的人則每每不過是些卑鄙的誹謗者、卑鄙的騙子和卑鄙的陰謀家;使他們能在朝廷里爬上高位的那點小聰明,當他們一旦爬了上去之后,就只能向公眾暴露他們的不稱職。”(第96-97頁) 盧梭的人民主權論也是同三權分立學說相對立的,既然國家的主權只能屬于人民,人民主權不可分割,代表主權的意志是一個整體,那么,把主權一分為三,就是錯誤的。他認為,主權者唯一的權力是立法權,政府只是主權者根據法律所建立,行政權應當服從立法權。
《社會契約論》還論述了一系列法律基本理論,在其中貫穿著以人民主權為中心內容的資產階級民主主義精神。盧梭指出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體現,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記錄和全體人民為自己所作的規定。“當全體人民對全體人民作出規定時,他們便只是考慮著他們自己了;……這時人們所規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規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樣。正是這種行為,我就稱之為法律。”(第50頁)法律的特點在于意志的普遍性和對象的普遍性,前者指法律是人民公意的體現,只有主權者依據公意的要求才能制定法律;后者指“法律只考慮臣民的共同體以及抽象的行為,而絕不考慮個別的人以及個別的行為。”(第50頁)“一切有關個別對象的職能都絲毫不屬于立法權力。”(第50頁)盧梭的這一論述在一定程度上提示了法律具有普遍性這一特征,在法理學上具有重要價值。同時,他闡述了法律與自由的關系:首先,法律與自由是一致的,人民服從法律就是服從自己的意志,就意味著自由。“唯有服從人們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第30頁)其次,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一方面,人人遵守法律,才能給人們以享受自由權利的安全保障;另一方面,法律可以強迫人們自由。“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要強迫他服從公意。這恰好就是說,人們要迫使他自由。”(第29頁)此外,盧梭還系統地提出了立法理論。他認為要依法治國就要有理想的法律,在制定法律時必須遵循下列原則:立法必須以謀取人民最大幸福為原則;立法權必須由人民掌握;由賢明者具體承擔立法的責任;立法要注意各種自然的社會條件,法律只不過是保障、遵循和矯正自然的關系而已;既要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又要適時修改、廢除不好的法律。
《社會契約論》是世界政治法律學說史上最重要的經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號角和福音書。它闡述的許多原則原理不僅在革命之初被載入法國《人權宣言》等重要文獻中,在革命后的長時期里成為資產階級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盧梭的思想對后世思想家們理論的形成有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