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14563
- 書名:中國涉外商事審判實務
- 作者:呂伯濤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04年5月
- 入庫時間:2004-5-27
- 定價:48
圖書內容簡介
沒有圖書簡介
圖書目錄
目 錄
一管轄
(一)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
問題的規定》所規定的實行集中管轄的案件的性質? 1
(二)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
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 2
(三)有集中管轄權的法院收到其他法院移送的不屬于集中管轄
的案件時,應如何處理? 3
(四)沒有集中管轄權的法院受理了屬于集中管轄的涉外商事案
件,或者受理時不屬于集中管轄的涉外商事案件,但在審理
過程中出現了涉外因素而轉變為屬于集中管轄的涉外商事
案件的,受案法院應如何處理? 3
(五)有集中管轄權的法院認為所列涉外當事人不當,或者在案件
審理過程中因某種事由的出現而喪失涉外因素,受案法院是
否應繼續審理? 4
(六)涉外商事案件當事人選擇沒有集中管轄權的法院管轄的協
議管轄條款是否有效? 4
(七)違反級別管轄的選擇管轄協議是否有效? 4
(八)人民法院對哪些涉外商事糾紛案件具有專屬管轄權? 4
(九)當事人對級別管轄提出異議,法院可否作出裁定? 5
(十)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
定的“與爭議有實際聯系”? 5
(十一)所選擇的法院與爭議無實際聯系的選擇管轄協議是否有效? 5
(十二)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在域外法院起訴后,又向域內法院起訴
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5
(十三)域外法院就某一爭議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又向
域內法院起訴的,域內法院應否受理? 6
(十四)涉外商事糾紛的當事人選擇臺灣地區法院管轄的協議是
否有效? 6
(十五)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爭議由域外法院非專屬管轄(或稱非
排他管轄),爭議發生后,當事人一方向內地法院起訴,內
地法院可否受理? 6
(十六)如何理解和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 6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
題解釋》第129條關于“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糾紛提起訴訟
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規定能否用于解決涉
外主合同或擔保合同糾紛的管轄權問題。 7
(十八)債權人在主合同糾紛沒有得到解決,主債權沒有確定的情
況下,僅就保證合同糾紛起訴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法
院應否受理? 7
二訴訟參與人
(十九)外國或港澳臺地區的律師能否在內地代理涉外訴訟? 8
(二十)原告起訴時應否提供域外當事人確實存在且住所明確的證明? 8
(二十一)對域外當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有何要求? 9
(二十二)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方為維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利益是
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或仲裁? 9
(二十三)域外一方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宣告破產,受案法
院應如何處理? 10
(二十四)外方當事人在域外提交的答辯狀是否需要辦理公證認
證或其他證明手續? 10
三法律適用
(二十五)在涉外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方面應遵循哪些基本規則? 11
(二十六)我國現行法律或司法解釋中哪些包含沖突規范? 11
(二十七)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
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
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
規定”? 12
(二十八)如何對案件爭議進行識別? 12
(二十九)如何對待原告在起訴時對案件爭議的識別? 12
(三十)對合同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時間和方式有哪些特別要求? 13
(三十一)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適用某一域外法,但雙方在訴訟中
均沒有主張適用該域外法,法院能否據此認為當事人放
棄了先前選擇的法律? 13
(三十二)當事人在合同首要條款中援引了有關域外法的,能否認
為當事人選擇了合同所適用的法律? 13
(三十三)我國是否承認反致? 14
(三十四)信用證爭議如何適用法律? 14
(三十五)如何適用最密切聯系原則? 14
(三十六)在依照我國沖突規范指定案件應適用某一多法域國家
的法律的情形下,法院應如何確定案件的準據法? 15
(三十七)涉案爭議應適用的域外法發生變更的,法院應如何適用
法律? 15
(三十八)如何適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則? 16
(三十九)域外法如何查明? 16
(四十)可否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3條規定的途徑
以外的途徑查明域外法? 17
(四十一)域外法應當經過怎樣的確認程序? 17
(四十二)域外法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認定“不能查明”? 17
(四十三)當事人選擇的有關的域外法律不存在或者沒有規定的,
法院如何處理? 18
(四十四)適用臺灣地區法律應注意什么問題? 18
(四十五)當事人選擇某一國際公約作為準據法,但涉案爭議不在
該公約的適用范圍之內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19
(四十六)合同當事人選擇我國沒有參加的國際公約作為準據法
的法律選擇條款是否有效? 19
(四十七)如何理解《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四條關于
該公約與合同效力無關的規定? 19
四送達、期間、時效
(四十八)在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情況下,能否根據郵政部門的郵
件回執認定訴訟文書已送達? 20
(四十九)郵寄送達時,在寄件人一欄是否可以不注明法院名稱? 20
(五十)什么情況下可以公告送達? 20
(五十一)如何進行公告送達? 21
(五十二)多種送達方式是否可以同時進行? 21
(五十三)可否采取傳真或者電子郵件送達? 21
(五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八十條和第
八十一條對送達問題作了富有針對性的規定,在涉外商
事訴訟實踐中,能否適用這些規定送達訴訟文書? 22
(五十五)能否向境外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直接送達法律文書? 22
(五十六)對臨時人境的當事人是否可以直接送達? 22
(五十七)哪些國家允許通過郵寄方式向該國受送達人送達? 22
(五十八)1965年《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
書公約》(簡稱海牙送達公約)的締約國和參加國有哪
些?保留情況如何? 23
(五十九)如何啟動海牙送達公約規定的送達方式? 23
(六十)我國簽訂的涉及商事法律文書送達內容的司法協助協定
有哪些? 24
(六十一)如何利用外交途徑進行送達? 24
(六十二)涉港澳臺案件的答辯期、上訴期和公告送達期間是多長? 24
(六十三)在涉外商事訴訟中,原告起訴后又撤訴,訴訟時效是否中斷? 25
(六十四)權利人的起訴沒有被法院受理,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25
(六十五)權利人向無權解決爭議的部門提出保護權利的請求,是
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25
五證據
(六十六)舉證責任應識別為程序問題還是實體問題?其準據法
如何確定? 26
(六十七)對于境外形成的證據是否都必須辦理公證認證或者其
他證明手續?對于一審已經辦理了公證、認證或者其他
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二審期間是否仍要辦理? 26
(六十八)一方當事人對境外形成的證據沒有辦理相關的證明手
續,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該證據是否需要補辦相關的
證明手續? 27
(六十九)對于已經履行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的境外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 27
(七十)對于當事人提供的在港澳臺地區形成的證據,如何辦理證
明手續? 27
(七十一)人民法院能否直接采用域外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或判決結果? 28
(七十二)當事人提供的外文證據資料是否必須都附中文譯文? 28
(七十三)電子證據如何保全? 28
(七十四)如何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 29
(七十五)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
定》中有關“新證據”的規定? 29
(七十六)人民法院是否允許當事人提供專家證據? 29
(七十七)目前能否通過我國參加的有關多邊公約進行域外取證? 30
(七十八)內地法院能否通過官方途徑從港澳臺地區調取證據? 30
六域外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七十九)如何理解“域外判決”的含義? 31
(八十)當事人向我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域外判決的,人民法院
應如何處理? 31
(八十一)域外判決在什么條件下可以得到我國內地法院的承認
與執行? 32
(八十二)人民法院辦理承認和執行域外判決的案件應采用哪一
類裁判文書? 32
(八十三)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中有哪些涉及涉外商事判
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 33
(八十四)申請承認與執行域外判決的期限如何確定? 33
(八十五)法院涉外商事審判庭裁定承認與執行域外具有執行內
容的判決的,是否須將案件移交法院執行部門執行? 33
(八十六)對申請承認與執行域外判決的案件,法院應如何收取訴訟費用? 34
七涉外仲裁的司法審查
(八十七)在處理有關涉外仲裁的司法審查問題時,應當把握哪些
原則? 35
(八十八)對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 35
(八十九)法院在對仲裁協議進行審查時,應如何適用法律? 36
(九十)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意思表示不一致或意思表
示存在瑕疵,對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的成立與效力有什么影
響? 36
(九十一)當事人約定爭議由臨時的仲裁機構或者非常設的仲裁
機構進行仲裁的臨時仲裁協議是否有效? 36
(九十二)約定多個仲裁機構仲裁的仲裁協議是否有效? 37
(九十三)僅約定了仲裁地點而沒有約定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是
否有效? 37
(九十四)在合同權利義務主體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合同中的仲裁
條款對新權利人或新義務人是否有約束力? 37
(九十五)對沒有涉外因素的爭議,當事人能否約定國外仲裁機構
仲裁? 38
(九十六)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爭議發生后既可以提請仲裁
又可以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否受理當事人的起訴? 38
(九十七)什么是“國際仲裁裁決”? 38
(九十八)對申請承認、執行和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案件,如何確
定管轄權? 39
(九十九)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國外仲裁機
構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法院應如何處理? 39
(一百)對申請承認與執行域外仲裁裁決的案件,法院應如何收取
費用? 40
(一百零一)在什么情況下法院應當適用1958年《紐約公約》處理
涉外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 40
(一百零二)1958年《紐約公約》締約國和參加國有哪些? 40
(一百零三)當事人就在港澳臺地區內作出的仲裁裁決向人民法
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41
(一百零四)如何理解我國的仲裁司法審查報告制度?42
八其他問題
(一百零五)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的再審有何特殊要求?43
(一百零六)在什么條件下可以限制外國人出境?辦理限制外國
人出境應經過何種程序?43
(一百零七)與其他判決書相比,涉外商事案件判決書在寫作上有
什么特殊要求?44
(一百零八)域外法能否作為判決書最后部分援引的法律依據?44
附錄:相關法律規定
一、涉外程序法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選) 45
◇最高人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
的意見(節選) 4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港澳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50
◇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5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和執行涉外民商事案件應當注意的幾
個問題的通知 5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通知
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 58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6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
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7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認真學習貫徹《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
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82
◇最高人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8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指定廣東省東莞市等五個中級人民法院管
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復 8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指定廣東省佛山市和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
民法院管轄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復 8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提出異議應如何處理問
題的函 8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對外發生經濟合同糾紛,
控制合營企業的外方與賣方有利害關系,合營企業的中方應
以誰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問題的復函 8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向境外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直接送達
法律文書問題的答復 8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
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 8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
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 8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涉港澳臺當事人公告送達期限和
答辯、上訴期限的請示的復函 9l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立案后有關涉外訴訟文書及送達問題的批復 92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 司法部關于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
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 93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 司法部關于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
過外交途徑相互委托送達法律文書和調查取證費用收支辦
法的通知 94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 司法部關于我國法院接受外國法院
通過外交途徑委托送達法律文書和調查取證收費的通知 9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日兩國之間委托送達法律文書使用送達
回證問題的通知 9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委托送達問題的通知 q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通過外交途徑向日本國民送達傳票期限的通知 9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向外國公司送達司法文書能否向其駐華代
表機構送達并適用留置送達問題的批復 qR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終止地方法院與國外地方法院司法部門司
法協助協議的通知 9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四川高院請示長沙鐵路天群實業公司貿易
部與四川鑫達實業有限公司返還代收貨款一案如何適用法
(民)復[1990]3號批復中“訴訟時效期間”問題的復函 9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100
◇司法部關于印發《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實施辦法》的
通知(附《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
查證協議實施辦法》) 10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
的規定 11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調解書或
者有關機構出具或確認的調解協議書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
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 1 1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支付命令向人
民法院申請認可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 11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人民法院應否承認和執行日本國法院
具有債權債務內容裁判的復函 11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發《關于委托香港8位律師辦理公證的若
干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115
◇司法部關于增加委托十八位香港律師事的通知 117
◇司法部關于再委托二十三位香港律師辦理公證事務并改變出
證方式的通知 118
◇司法部關于委托方和等三十五位香港律師辦理公證事務的通知 121
◇司法部關于認真執行我部委托香港律師辦理發往內地使用的
公證書必須加蓋轉遞章的通知 1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印發
《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規定》的
通知(附《關于依法限制外國人和中國公民出境問題的若干
規定》) 123
二、沖突法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選) 12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
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選) 1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選) 12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已廢
止)(節選) 128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節選) 1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節選) 13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節選) 131
二、涉外仲裁司法審查依據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13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
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復 13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福建省生產資料總公司與金鴿航運有限公
司國際海運糾紛一案中提單仲裁條款效力問題的復函 13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同時選擇兩個仲裁機構的仲裁條款效力問
題的函 13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僅選擇仲裁地點而對仲裁機構沒有約定的
仲裁條款效力問題的函 14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處理與涉外仲裁及外國仲裁事項
有關問題的通知 14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有關事項的通知 14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認仲裁效力幾個問題的批復 14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能否部分撤
銷問題的批復 14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
申請后當事人能否上訴問題的批復 14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被續聘的仲裁員在原參加審理的案件裁
決書上簽名,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該仲裁裁決書的批復 14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收費及審查期限
問題的規定 14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幾個具
體問題的批復 14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因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
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復 14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
服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1 47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檢察院對撤銷仲裁裁決的民事裁定提
起抗訴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14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得以裁決書送達超過期限而裁定撤銷仲
裁裁決的通知 14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
的安排 14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英國嘉能可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英國
倫敦金屬交易所仲裁裁決一案請示的復函 15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麥考·奈浦敦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和執行仲裁
裁決一案請示的復函 15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化國際石油(巴哈馬)有限公司訴海南昌
盛石油開發有限公司購銷合同糾紛案中仲裁協議效力問題
的復函 15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申請人浙江省諸暨市對外經濟貿易公司與
被申請人香港鎧威貿易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問題的
復函 155
四、國際條約類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157
◇關于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 171
◇修改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維斯比規則) 175
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178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 18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我國加人的《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的公約》的通知 190
◇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 193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關于執行《關于向國外送達民
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序的通知 199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關于印發《關于執行海牙送達
公約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附《關于執行海牙送達公約的實施
辦法》) 200
◇關于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 202
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2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
協助的條約 2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
助的條約 2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
的條約 2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
助的條約 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土耳其共和國關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協
助的協定 2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塞浦路斯共和國關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
協助的條約 235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
協助的條約 240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蘭人民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
的協定 245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248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意大利共和國關于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253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關于民事、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257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261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265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古巴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 269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白俄羅斯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
的條約 273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國關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
法協助的協定 278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共和國關于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 283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于民商事司法協助和仲裁合作的
協定 286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希臘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 289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匈牙利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
條約 295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摩洛哥王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協定 298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加坡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
條約 3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
協助的條約 306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突尼斯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
條約 3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立陶宛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
條約 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根廷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的
條約 319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法蘭西共和國關于民事、商事司法協助的協
定 323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關于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 3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
的條約 328
五、國際慣例類
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333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 370
◇托收統一規則(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 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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