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是指我國農民集體所有并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在我國,農地對于國家和農民具有不同的功能與效用。農地征收是國家強制取得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或對農民集體土地權利過度限制的一種行為和制度。國家農地征收的正當性主要表現在國家農地征收權力正當性、國家農地征收補償正當性、國家農地征收正當性制約條件的滿足等三個方面。
農地征收已成為滿足我國各類建設用地的主要途徑。當前,我國農地征收違法現象十分普遍,農地征收各個環節、手段、方式及其結果與農地征收內涵宗旨和既定目標相違背,偏離了農地征收的初衷,農地征收行為嚴重異化,現行農地征收本身正逐步喪失其正當性的基礎和根據。主要表現為:農地征收已嚴重背離“公共利益目的”;農民土地權益受到嚴重的侵害;農地征收中滋生大量的腐敗現象等。農地征收的異化問題與農地征收合法性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農地征收異化本質上是農地征收喪失其合法性。在制度層面上,我國農地征收及其相關制度的不合理是導致農地征收異化問題產生的制度根源。
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國家和地區在土地征收問題上大都經歷了一個逐步法制化的過程,并不斷地強化和加大對國家征收權力的制約和土地權人權利保障的力度。這些國家和地區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對我們的主要啟示是:健全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體系是土地征收合法化的保證;合理界定公共利益征收目的是土地征收合法化的前提;公正并且高效的土地征收程序是土地征收合法化的基礎;公平且合理的土地征收補償是土地征收合法化的關鍵;完善的爭議解決及救濟機制是土地征收合法化的保障。
我國農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改革主要從國家和地方兩個層面上展開。在國家層面上,農地征收實體性法律制度的改革與完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農地征收公益目的的法定化;農地征收補償原則的合理化;農地征收補償價值的市場化;農地征收補償安置方式的多元化;農地征收相關配套法律制度的改革。農地征收程序性法律制度改革與完善主要在于:構建農地征收公益目的審查法律程序制度;完善和保障被征地農民知情權法律程序制度;改進農地征收補償聽證法律程序制度;推行農地征收補償與安置爭議裁決制度。
我國農地征收地方性法律制度創新的價值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地方性立法確保國家農地征收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區域內得到有效實施,強化了國家農地征收法律制度在基層的權威性地位;地方性立法解決了國家層面上農地征收法律制度所不能解決或暫時不宜由國家立法解決的問題,為今后國家在適當的時候制定完備的農地征收法律提供可供借鑒的成功經驗;地方性立法因地制宜地自主解決了農地征收中具有地方特色的問題;地方性立法為我國農地征收體制的轉型掃除了制度、機制和觀念上的障礙。地方性農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地方性農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創新必須堅持在國家法制統一的前提下,堅持合法性與合理性相結合的原則,按照法定地方制度創新的權限和程序進行。我國西部民族地區在西部大開發、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過程中,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出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農地征收法律法規及其相關政策的地方性法規和措施;積極探索符合西部民族地區特點的多元化失地農民安置模式;逐步建立并完善西部民族地區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同時,在國家法律允許的空間和范圍內,建立起符合西部民族地區實際狀況的農地征收程序,拓寬被征地農民利益的訴求渠道,完善其權利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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