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83807
- 書名:集體土地征收案件裁判思路與裁判規則
- 作者:閻巍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0年2月
- 入庫時間:2020-4-7
- 定價:68元
- 特價:54.4元,80折,省13.6元!
圖書內容簡介
本書作者閻巍同志,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創造性地將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訴訟利益與訴訟實施權、權利保護規范與當事人的確定、訴訟時效與請求權的制約等理論作為分析工具,對征地批復作出并公告后,后續權證注銷、土地出讓、頒證等行為是否可訴;征收決定實施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第三人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否可訴;在訴安置補償不作為的案件中,起訴期限應當如何計算等近四十個實踐中爭議較大、亟待深入研究的問題進行了卓有見地的分析。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本書還邀請到了常年處于行政復議審理一線的自然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中心(法律中心)復議事務處的胡卉明同志共同參與撰寫,介紹了行政復議機關對本書涉及的相關爭議問題的看法和做法經驗。起草過程中,作者之間對于絕大多數問題都達成了一致,對于少數存在爭議的問題,也做到了求同存異、客觀呈現,增加了本書的包容性和客觀性。
圖書目錄
"目錄
一、受案范圍
1.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準行為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2.行政機關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是否可訴
3.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在內容上是否可以包含安置補償決定
4.對征收土地公告提起的訴訟是否應當受理
5.對安置補償方案公告提起的訴訟是否應當受理
6.涉及土地征收行為的濫訴案件應當如何處理
7.征地批復作出并公告后,后續權證注銷、土地出讓、頒證等行為是否可訴
8.征收決定實施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第三人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否可訴
9.落實村民通過自治程序形成的征收安置補償方案的行為是否可訴
10.對集體土地征收安置補償協議不服應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11.經非訴執行程序審查,并準予執行的行政行為,可否作為被訴行政行為
12.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13.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否可訴
14.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行為是否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二、起訴與受理
15.在訴安置補償不作為的案件中,起訴期限應當如何計算
16.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后,至《行訴解釋》出臺,知道行為但不知道訴權情形下,起訴期限應當如何計算
17.《行訴解釋》出臺后,兩年期限與一年期限應當如何銜接
18.知道強制行為但不知道行為主體是否屬于耽誤起訴期限的法定事由
19.數量眾多的被征收人針對同一征收行為先后提起訴訟應當如何處理
20.利害關系人認為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的補償對象錯誤,應當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21.對征地補償標準不服,協調是否為裁決或復議的前置程序
22.當事人因不服安置補償行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直接審理還是告知當事人由行政機關先行處理
三、訴訟參加人
2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原告資格問題
24.土地實際使用人的范圍及原告資格問題
25.集體土地上房屋的經營性承租人,可否就征收補償行為提起訴訟
26.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強制拆除主體不明情況下如何確定被告
27.被征收人個人是否可以就征收公告以及安置補償方案公告行為提起訴訟
28.土地儲備機構實施的與征地相關的行為應當以誰為被告
29.如何確定補償安置協議糾紛案件中的被告
30.被征收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后,還能否就強制拆除行為提起訴訟
31.被征收人個人能否對征收部門與村委會簽訂的征收補償協議提起訴訟
四、法律適用
32.對被征收人住房的安置,應以房屋權屬證書為準還是以戶籍為準
33.對于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應當按照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標準進行補償
34.以農轉非方式轉變土地性質后,是否還需要履行征收程序
35.對于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違法強拆造成的損失,應當通過補償程序還是賠償程序予以解決
36.對于《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協調不成”應如何理解
37.被訴請履行職責的行政機關不具有法定職權,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還是裁定駁回訴訟請求
38.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部分耕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受讓人,在征地補償過程中,是由出讓方還是受讓方參與征地補償分配
39.征地批復下達前,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的安置補償協議是否有效
40.“一書四方案”等征地報批材料,哪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有公開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