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憲法修正案增加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o”實行法治、建設法治國家是我國的一項重大治國方略,也可以說是人類文明的共同結晶和人類社會國家治理方式的發展趨勢。據統計,在我國,有80%的法律是規范行政管理活動的。因此,依法行政構成了依法治國的主要方面。換言之,依法行政的程度和質量是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指標。
國家高度重視依法行政工作。1999年國務院即制定了《關于加強依法行政工作的實施綱要》,2004年國務院又制定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2008年國務院
專門針對市縣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制定了《加強市、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決定》o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2004年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這個綱要在肯定了全國依法行政工作的成績的同時,重點指出了我國依法行政工作中所存在的不足,以及解決這些不足的基本措施。更要值得一提的是,綱要中明確規定了我國建設法治政府的時間表,即要在10年內完成建設法治政府的任務。迄今,時間已經過去了4年多,在還不到6年的時間里,我國必須完成實施綱要規定的這一歷史性任務。不僅如此,實施綱要還規定了法治政府的具體內涵,即有限政府、責任政府、服務政府、誠信政府、陽光政府。
推進我國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的制度環境和社會環境是非常緊迫的。
就制度環境而言,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有法可依問題已經基本解決;二是對行政機關行為的監督和制約制度,特別是司法審查制度,已經基本健全。
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近些年來,制定了大量的規范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除各行政管理領域特定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外,還制定了所有行政機關統一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如《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公務員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突發事件應對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監察法》、《政府采購法》等。行政程序法、行政強制法、行政收費法、行政征收法、行政征用法等法律草案已經基本成熟并列人立法日程,正在制定過程之中;國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正在修改完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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