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財產損害是與財產損害相對應的概念,是對損害所作的重要劃分。精神損害無法代替非財產損害。應將非財產損害賠償適用范圍從原來的侵權行為法領域擴展到合同法和危險責任領域。締約過失引起的非財產損害賠償不應由合同法調整而應適用侵權責任法,違約行為導致非財產損害應當允許適用非財產損害賠償。法應明確規定反射性損害,尤其是對侵權致人傷殘的反射損害受害人立法應支持其非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應將身份權納入侵權法保護的范圍并給予非財產損害賠償的保護。在符合特定條件的前提下,應該允許非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讓與和繼承。司法審判應支持刑事被害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這是實踐“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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