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學是一門全球性的學科,半個世紀以來經歷了深刻的變革,本書受到了法律現實主義新視角的啟發,對法律哲學中的幾個重大問題進行了分析,回應了該領域的專業人士。
本書的第一部分《法律哲學》面向大學生和文化人士,以簡述的形式對法律哲學的眾多流派進行了客觀且完整的梳理;第二部分整合了米歇爾•托貝的五篇文章,堅持以與第一部分相同的視角對法律哲學、法律科學和法律現象進行闡述和分析。
書中一以貫之的三個視角值得借鑒:一是依據自然科學模型建立法律科學的意志;二是堅持實證主義觀點,描述法律“是”什么,而非法律“應該是”什么;三是法律室事實的集合,應遵循因果律,并結合其他事實進行研究。
米歇爾·托貝(Michel TROPER) 生于1938年,法國法學家、大學教授、法蘭西大學院成員。目前為巴黎十大公法學名譽教授。
能夠將我的作品展示給中國的讀者,是我莫大的榮幸,我也備感自豪。法律哲學——抑或美其名日“法律的一般理論”——在當今是一門全球性的學科。自從半個世紀以來,它經歷了深刻的變革。毫無疑問,歐洲的法哲學和中國的法哲學之間的交流(但愿交流會增多且緊密)將會帶來新的發展,我希望我的文章能夠對此有所助益。
本書中的研究分屬于兩個類型,但是我希望它們依然能夠體現為一個整體。其中一些,就是我們實際上在第二部分中將看到的,是對法律哲學的幾個重大問題進行的分析。這些問題更多地是在回應專業人士,且它們部分地受到了法律現實主義新視角之啟發。
相反地,第一部分是《法律哲學》,它在法國以一本袖珍書的形式出版,以簡述的形式,面向大學生和文化人士去展示這個學科。因而,它做到了盡可能的簡單和清晰。因而,我們可以期待在這本書中找到對眾多法學流派所做的客觀且完整的梳理,這些流派已經并且仍將橫貫擁有二千五百多年歷史的西方法律哲學。
當然,在這樣一本小篇幅的書里,不可能對法律哲學做一個大百科全書式的展示,除非我們冒著曲解這些論題的極大風險,因此必須放棄面面俱到。我當時決定(現在也一樣)僅僅去觸及那些在我看來最重要的問題,并且是從現實主義的視角,這個視角貫穿在第二部分的研究之中。因此,我們將在整本書中看到從同一個視角去研究法律哲學、法律科學和法律現象。這個視角可以從幾個方面來定義:
第一個方面就是依據自然科學的模型去建立法律科學的意志。這個意志是現實主義理論與另一個實證主義的重要分支——凱爾森的規范主義——的相同點。該意志預設了科學及其對象之間——也即法律科學與法律之間——的根本區別。
第二個方面就是實證主義自身的觀點,即必須描述法律“是什么”,而非法律“應該是什么”。并且,只有當法律科學被建構為一門實證科學時,我們才能實現這個目標。這就意味著,我們將這門科學的對象——法律——設想成一個實證的對象,而不是一個“應該是”。這就是說,不是理想實體的集合,而是事實的集合。法律規范因而不得被理解成客觀性義務的體系,而是人類意志的表達,法律自身賦予這些意志以拘束力。
第三個方面的觀點源自于上一個觀點。該觀點認為,由于法律是事實的集合,所以它遵循因果律,且它可以與其他事實——尤其是社會事實——結合起來研究。法律科學因而可以受益于跨學科的研究。
不過,這個法律科學具有一個特殊之處:法律規范不僅僅與社會事實存在因果關系,而且與其他規范存在因果關系。這就是為什么法律規范可以借助于決策者身上所存在的約束來解釋。這些約束源自于對法律體系內的所有其他規范的考慮。
這個法律科學明顯地區別于傳統的科學,甚至與凱爾森所做的也不同。傳統的科學檢查規范的內容與實際的行為,其目的是確定它們是否有效,或者描述它們。但是,傳統的科學只能以兩種方式去解釋它們:要么看成是對高位階規范所設立的義務的服從,要么看成是符合道德或意識形態。因而,最終總是依賴于對法律規范或者超法律規范的符合。
在這里,我們試圖不去借助于行為人服從某義務的意志去解釋該行為,而是借助于行為人由于特定時期法律體系的狀態所面臨的必然性。行為人在多個可能的行為中做出選擇,因為他們是被強制去選擇的。
除了這門法律科學對行為或者規范之內容所可以且必須從事的具體研究外,這門科學將成為一門法律的一般理論。它本身不僅區別于傳統的法律科學,而且區別于人們自從20世紀以來所設想的法律的一般理論。
傳統的法律哲學聲稱研究法律的性質。它所得出的論題除了涉及法律與正義及道德的關系外,還涉及意志的創制權力以及效力。這些論題的得出,不是基于對大量具體的法律體系的觀察,而是借助于抽象的推理。
20世紀法律一般理論的發展受到了實證主義認識論的影響。它標志著與傳統法律哲學的雙重決裂:一方面,它拒絕形而上學(不可確定的論題之集合),既避免處理本質問題又避免做出道德或者政治判斷;另一方面,它主張采取概括的方式,通過對具體的法律體系進行觀察,從而得以描述所有法律中——不管任何國家、時代以及主流意識形態——共同的東西。
然而,這種方式極大地縮小了理論的領域,因為它只限于所有法律體系中共同的東西——結構,也就是說規范的等級結構。然而,實質部分。則取決于很多變量。實際上,由于意識形態、政治力量對比以及歷史因素的差異,有些在某個國家被準許的行為在另一個國家就可能被禁止,很可能在第三個國家又成為義務性的規范。同樣,法律一般理論在實質問題上保持沉默。
不過,數年以來,曾經只關注形式問題的法律理論,越來越對實質問題感興趣了,比如無序、國家、權力、主權、宗教、家庭、經濟……這是因為我們在創制不同的規則時所運用的概念在本質上是相同的。比如,某個準許離婚的法律體系和另一個禁止離婚的法律體系運用了相同的離婚概念。因而,法律理論可能是一般的,它研究我們在確定法律本質時所運用的概念。
正是這個演化才是法律現實主義理論所要努力地去研究的,它通過澄清那些——決定行為人去制定和運用概念、然后去采取一些實質性的——體系之外的限制。如此理解的法律理論則以參與社會科學的一般演進為目標,從而同時成為實踐工具和解釋手段。
米歇爾·托貝
2011年7月28日于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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