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金海編著的《侵權行為違法性研究》在侵權責任的成立上,不同法系國家最大的區別在于是否將違法性規定為獨立的要件。就我國來說,《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均未規定違法性要件,但有關司法解釋卻承認了違法性,學界的見解則有較大的分歧。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是指侵害民事權益行為的不正當性。侵害民事權益的行為在什么條件下是不正當的,因權益性質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對于侵害生命權、自由權、所有權等絕對權益的行為,應在區分直接侵害與間接侵害的基礎上確定不同的違法性判斷標準。對于侵害一般人格權行為的違法性,應在區分保護范圍的基礎上進行判斷。在判斷時,利益衡量起著重要的作用。就侵害他人債權的行為來說,違法性成立的基本要求是第三人的知情,此外,還要求其他特別情事的存在。侵害一般財產利益的行為只是在例外的情況下才是違法的,這方面的典型違法行為有欺詐、脅迫、詆毀、仿冒、共謀和不正當競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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