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本《行政指導在行政執法中的規范運用:以重慶市北碚區實施行政指導為樣本》共分十章,其基本的寫作思路是闡明本課題的研究在理論和實務上的重要意義,明確哪些研究手段和方法可以完成本課題的研究任務,對目前行政指導的基本理論成果進行總結,既可以作為本課題研究的理論基礎,也為本課題的研究確定方向。隨后,對作為本課題研究樣本的重慶市北碚區實施行政指導的基本情況、經驗和問題進行實證分析。針對行政指導在實務上的理解和運用的偏差,分章研究什么是行政指導,行政指導與行政執法的關系,我國目前的行政執法現狀及其運用行政指導的重要性,進而具體闡述行政機關全面推行行政指導的基本目的、需要遵守的法律原則,行政指導設定中的法律問題、哪些主體可以以及如何實施行政指導,以及行政指導實施的程序問題。最后針對行政指導行為實施可能導致的損害研究討論其監督、復議、訴訟以及賠償、補償問題。下面就各章的主要內容做簡要敘述。
第一章緒論。提出行政指導或非正式行政活動的概念起源于日本和英美國家的行政職務,并逐漸獲得理論研究的重視。尤其在日本,行政指導對其戰后經濟文化的發展發揮了重大作用。我國在新中國建立以后也出現了類似行政指導的規定和行政實務操作行為。但是多年來行政指導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在我國的發展相對遲緩。加強對行政指導在實務上運用的研究不但對于具體行政執法活動,而且對于我國行政指導理論的發展都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本課題的研究主要采取法規范分析、典型案例分析、文獻比較分析等研究方法。而國內外已有的對行政指導的研究成果以及我國一些地方實務上對行政指導工作的試點,為本課題的研究打下了基礎也指明了方向。
第二章重慶北碚區行政指導實證分析。重慶北碚區在其區政府和區紀委的牽頭下分階段地推行行政指導工作,并已經被重慶市人民政府指定為全市唯一全面推行行政指導工作的試點區。本課題以該區實施行政指導工作為樣本,對其若干實施行政指導的典型案例進行了仔細分析,總結出行政指導的實施有利于和諧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的關系、提高公務員執法技術等優點,也提出了行政指導工作中普遍存在的行政指導的邊界、行政指導和傳統行政執法手段的關系等問題,作為下文研究的對象。
第三章什么是行政指導。主要結合已有的學術成果和對重慶市北碚區調研時所了解的情況及掌握的資料,對行政指導的基本內涵和結構進行分析。本課題克服了以往對行政指導的內容只從理論上進行推演的缺點,從行政執法的實務出發,通過對行政指導概念、特點以及屬性等方面的深人細致的探討,突出行政指導的優勢及其在具體行政工作中的運用方式,將行政指導與其他行政行為區分開來,讓讀者尤其是執法人員正確認識、了解和掌握行政指導的基本內涵。
第四章行政執法與行政指導。當下行政法學界與實務界對行政執法的內涵尚未達成共識,為探討行政執法與行政指導的關系以及行政指導是否能充分運用到行政執法中,本章先從分析行政執法的最狹義說、狹義說、廣義說和最廣義說各自的涵義和特征人手,梳理出它們與行政指導的關系。然后通過分析具體的關于行政執法的規范性文件,總結目前人們在三種情形下對行政執法的界定、當代行政執法的發展趨勢以及該趨勢下行政執法的特征,明確本書對行政執法涵義的界定。接著通過闡述國外行政指導的經驗和國內行政指導的實施狀況,并加之對重慶市北碚區行政指導的各試點單位的實例分析,進一步探討并總結本書界定的行政執法與行政指導的關系,從而揭示行政指導對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據、依法行政的主動性、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的關系、依法行政的關系以及行政技術與行政公開的意義。最后論述行政執法遁入行政指導的涵義、表現形式以及通過行政法基本原則的限制、程序控制、內部監督、司法監督進行相應的控制預防來警示和預防行政執法遁人行政指導的危機。
第五章行政執法現狀分析。選取近年來在國內發生的上海釣魚執法案、海南砒霜門案、河南開胸驗肺案以及食品安全事件,通過對這些影響重大的行政執法案件的深入分析,總結目前我國的行政執法主要存在的問題,提出通過運用行政指導等新型的行政方式提高行政執法技術,改善行政執法狀況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第六章行政指導的目的與法律原則。行政指導的目的和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對于行政指導的正確實施具有價值引導和合法性衡量的重要性。本章在解析行政指導目的理論基礎上,結合我國工商部門中行政指導運用情況,采用實證分析方法,論述行政指導執行法律規定內容、彌補其他法律作用不足這兩個目的。
同時,針對行政指導目的實踐中容易凸顯的問題,提出應對策略。隨后從行政指導行為的特征出發,分析行政指導原則存在的必要性,并概括行政指導應當遵循的合法、公開公正、誠實、信用、效率、便宜這六項基本原則。
第七章行政指導的設定。本文所主張的行政指導的設定包含執行性立法中的設定和創設性立法中的設定,所謂的執行性設定是由上位法對該行政指導的類型、方式、內容等予以規定之后,下位法只能將其予以細化和具體化,不得超越上位法的規定;而創設性設定是在上位法沒有規定時,下位的法律、法規、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可以在其權限范圍內予以第一次的創設行政指導。通過我國法律中對設定權限分配的法律條文分析,參考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的設定權模式,以及北碚區開展行政指導的實例的分析總結之后,我們認為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都可以對行政指導予以設定,只需遵循“上創下規;上無,下先創;上后創,下主動審查”的規則即可。
第八章行政指導的實施主體。本章先論證了行政主體、行政指導的實施主體的基礎理論及二者之間的關系,旨在更好地界定行政指導的實施主體的范圍。隨后重點就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結合了實例分析現今我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的具體情況,并重點介紹幾個職能部門的先進經驗和對重慶市北碚區的調研成果。最后分別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受委托組織和實施行政指導的人員等問題,結合有關行政法理論和行政實務分析他們實施行政指導的基本規則、法律責任承擔等問題。
第九章行政指導的程序。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的行為設置一定的程序性要求,通過程序規則對行政指導行為進行控制,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又能夠保障行政指導目的的有效達成,還可以提高行政指導行為的效率。行政指導程序除應遵循行政機關一般外部行為的要求之外,還特別應當體現行政指導靈活、簡便、高效等特點。本章著意于通過確定行政指導方的程序性義務以及被指導方的程序性權利來規范行政指導行為;在對行政指導程序的一般原則和具體制度進行探討的基礎之上,將行政指導的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兩部分內容;徒法不足以自行,行政指導程序控制行政權力、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等功能的發揮,還需要對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指導行為設置一定的不利后果。不遵守法定程序將會導致行政指導行為的無效、可撤銷,而具有程序瑕疵的行政指導行為可以對其進行補正,使之合法化。
第十章行政指導的監督與救濟。行政指導在行為方式上具有廣泛性、靈活性及隱蔽性的特征,如果運用不當將會導致行政指導的異化、去法治化以及侵害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情況出現。本章在對重慶市北碚區實際調研的基礎上,總結了對行政指導進行監督的方式,包括行政主體的自我監督、監察監督、權力機關的監督以及社會公眾監督,其中重點介紹了行政主體在自我監督的過程中創新運用行政指導重大項目審批制度、效果評估制度等監督模式。對行政指導進行規范除進行有效的監督外,加強對行政相對人的救濟也是行政指導法治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行政指導行為進行救濟的途徑包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四種。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明確了復議和訴訟的范圍是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對行政指導這一行政事實行為的救濟存在制度上的障礙。本章在對行政指導進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必要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現行的行政復議和訴訟程序,對將來的行政指導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和補償進行了可行性的探討,并提出了可供參考的制度構想。
《行政指導在行政執法中的規范運用:以重慶市北碚區實施行政指導為樣本》由陸偉明、周繼超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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