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59583
- 書名:我國礦產資源產權及權益分配制度研究
- 作者:潘皞宇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14年4月
- 入庫時間:2014-5-18
- 定價:32
圖書內容簡介
實踐中,礦業權人行使著國有的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處分權能,并直接獲得了資源的處分收益,這不僅架空了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實際功能,也給國家帶來了巨大損失。在立法層面,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依然處于虛位狀態,調整礦產資源物權流轉的民事規則仍存在嚴重的制度缺失和邏輯矛盾。
本書首先以礦產資源所有權的國有屬性為邏輯前提,探討了礦產資源民事和行政的法律關系的產生過程,以及理想狀態下礦產資源民事和行政法律制度應呈現出的體系結構,并論證了產權和權益分配問題是礦產資源法律制度所調整的核心內容;其次,以我國礦產資源產權和權益分配制度的基本狀態為基礎,重點研究了我國礦產資源產權和權益分配制度所存在的制度缺陷,探討了制度漏洞所蘊含的一般規律,以及可能造成的不良的制度后果和社會后果的表現形式和危害程度;最后,提出了礦產資源產權和權益分配制度的立法改革建議,并希望從根本上消除制度缺陷所帶來的不良影響,以促進礦產經濟健康穩定地發展。
圖書目錄
導論
一、選題背景及意義
(一)選題背景
(二)選題意義
二、研究框架
三、論證基礎——建立并完善我國自然資源物權體系的
必要性第一章我國礦產資源法律關系及法律制度體系的形成
原理
一、法律意義上礦產資源和礦產資源產權的界定
(一)礦產資源的基本含義及屬性特征
(二)礦產資源產權的基本內涵
二、將國家擁有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視為相關法律關系
產生的基本前提
(一)我國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歷史沿革
(二)堅持礦產資源國有的必要性及價值
(三)作為制度運行前提的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表現
形式
三、以礦產資源國有為前提,與礦產資源相關的民事法律
關系的形成過程
(一)礦產資源利益實現的需求決定了資源流轉的產生
(二)資源流轉形成了基本的礦產資源民事法律關系
四、礦產資源民事法律關系的形成促進了相關民事法律
規范的完善和發展
五、礦產資源的特殊性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和相關
行政法律制度的產生
(一)行政介入礦產資源民事法律關系以及行政法律關系
生成的必然原因
(二)行政介入礦產資源法律關系后所產生的影響
六、本章小結第二章礦產資源產權和權益分配制度比較法研究
一、理想狀態下,礦產資源產權和權益分配制度應當呈現的
體系結構和內容
二、相關制度在其他國家及地區的立法比較
(一)其他國家及地區對礦產資源物權體系定位及所有權
歸屬的立法選擇
(二)其他國家及地區對礦產資源法律關系的具體規定
(三)其他國家及地區對礦產資源利益分配的具體規定
三、本章小結第三章我國相關制度的發展歷程及現狀
一、新中國礦業立法的發展歷程
(一)計劃經濟體制下礦產資源法律制度的形成過程
(二)市場經濟條件下礦產資源法律制度初步形成階段的
立法進程
(三)市場經濟條件下礦產資源法律制度迅猛發展階段的
立法進程
二、我國礦產資源產權及權益分配制度變化的根源以及
當前制度體系的結構和內容
(一)我國礦產資源產權及權益分配制度分階段發展的
根本原因
(二)當前我國礦產資源產權及權益分配制度所處的具體
發展階段
(三)當前階段我國礦產資源產權及權益分配制度的規則
體系和主體內容
三、本章小結第四章當前我國礦產資源產權及權益分配制度的體系
漏洞及其根源
一、找尋當前我國的礦產資源制度可能存在的缺陷
(一)判斷當前礦產資源產權及權益分配制度是否存在缺陷
的基本方法
(二)與理想體系對比所凸顯的實踐當中礦產資源產權及權
益分配制度的體系缺陷
二、造成我國礦產資源產權及權利分配制度體系缺陷的理念
根源
(一)對于礦產資源所有權模糊的立法認知
(二)對礦產資源民事關系與行政關系邊界的混淆
三、本章小結第五章理念偏差在產權制度層面所引發的制度后果
和社會后果
一、產權制度當中制度性不良后果的典型代表——礦業權
定位的混亂狀態
(一)根據礦業權的形成原理,礦業權本身應當具備的物權
屬性
(二)拋開基本原理,目前學界對礦業權性質的諸多不同
認識
(三)引發礦業權性質爭論及混亂立法定位的制度性根
源——權利外觀混同和礦產品所有權的缺失
(四)制度缺失所引發的礦業權定位混亂的具體表現
二、產權制度當中社會性不良后果的具體表現
(一)礦產資源產權的不明確造成了我國國土資源的嚴重
流失
(二)相關制度缺失造成所有權人之外其他民事主體利益
嚴重受損
(三)現有制度嚴重阻礙了礦業權流轉市場的建立和發展
(四)相關制度缺失和缺陷會給我國的礦產資源造成破壞,
不利于資源環境的保護
三、本章小結第六章理念偏差在權益分配制度層面所引發的制度后果
和社會后果
一、權益分配制度當中制度性不良后果的具體表現——以
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為代表
(一)我國當前的稅費制度被賦予太多本不該由其承擔的
功能和內涵
(二)我國當前稅費制度的固有功能被擠壓,無法發揮出
應有的效果
二、權益分配制度當中社會性不良后果的具體表現
(一)國家利益遭受損失以及資產流失與礦業權主體稅費
負擔沉重的悖論
(二)稅率和費率的不當設置導致礦業權主體間利益分配
的不公
(三)稅費制度的缺陷會造成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的破壞
三、本章小結第七章礦產資源產權制度改革方案的初步探討
一、理論界目前對礦產資源產權制度改革已有的立法建議
二、礦產資源產權制度立法改革的具體方案
(一)在立法中需全面構建具有典型民事特征的礦產資源
物權體系
(二)在礦產資源所有權之外設計獨立的礦產品所有權
(三)在立法中改進并完善礦業權出讓的民事制度
(四)在立法中構建完整的礦業權二級市場交易制度
(五)通過立法改革并完善礦業權的許可、登記制度
三、本章小結第八章礦產資源權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初步探討
一、理論界目前對礦產資源權益分配制度改革已有的立法
建議
二、礦產資源權益分配制度立法改革的具體方案
(一)為了實現礦產資源權益分配制度的深入改革,我國
立法必要的準備工作
(二)礦產資源權益分配制度民事范疇的具體改革方案
(三)礦產資源權益分配制度行政范疇的具體改革方案
三、本章小結參考文獻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