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因寫作《古代法》的目的是考查古今法律觀念之關聯性,這決定了他主要使用歷史學方法對法律思想史進行梳理。他將社會分為改革型社會和停滯型社會,并認為,在改革型社會中,實在法總能跟上社會觀念、改革需求和道德水平的變化;而在停滯型社會中,實在法因為步伐過于落后而僵化。他又提出,在改革型社會中,實在法之所以能夠進步,在于人們對法律上的擬制、衡平法和直接立法這三種法律演化工具的次第綜合運用。梅因分別考查了家庭法、繼承法、物權法、合同法和刑法中的觀念演化史。刑法和侵權行為法最初是重合的,因此梅因的考查對象基本是私法演化史。在每一個部門法的演化史中,三種法律演化工具都接力式發揮了自身的作用。“從身份到契約”是考查家庭法演化史時得出的結論。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