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9025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專家解讀與案例解析
- 作者:
- 出版社:應急管理
- 出版時間:2024年12月
- 入庫時間:2025-3-27
- 定價:168
圖書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再次修改,突出大特點:一是增加促進礦業綠色、高質量發展的定。二是完善礦產資源規劃編制。三是完善礦業相關規定,增加了無需取得探礦權的情形等。四為規范勘查開采活動,增加勘查方案、開采方案整程序。五是加強礦區生態修復,明確修復原則要求,加強修復費用監督管理,都是與時俱進。者圍繞新修訂的礦產資源法法律條文逐條解讀,針對以上五大特點做了重點說明,配以案例和解,讓讀者更加深刻理解礦產資源法,指導我國礦資源開發事業更加規范運行。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礦產資源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條 礦產資源法的適用范圍及其調整對象
第三條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
第五條 統稱礦業權的探礦權與采礦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稅費
第七條 地質調查制度
第八條 戰略性礦產資源的保護性開采
第九條 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方針與規劃編制
第十條 戰略性礦產資源儲備與應急保供
第十一條 礦業科技創新及其成果應用推廣
第十二條 表彰與獎勵
第十三條 民族自治地方開采礦產資源的優益權
第十四條 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和礦區生態修復等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礦產資源領域的國際合作
第二章 礦業權
第十六條 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
第十 七條 礦業權出讓
第十八條 礦業權出讓的統籌
第十九條 礦業權出讓必須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十條 礦業權出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
第二十二條 礦業權登記
第二十三條 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礦業權的期限
第二十五條 探礦權轉采礦權
第二十六條 礦業權的收回、退出及其補償
第二十七條 礦業權的流轉
第二十八條 無需取得探礦權即可開采和使用礦產資源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無需取得采礦權即可開采和使用礦產資源的情形
第三章 礦產資源勘查、開采
第三十條 基礎性地質調查與戰略性礦產資源等的調查
第三十一條 地質資料匯交制度
第三十二條 礦產資源壓覆
第三十三條 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作業的前置程序
第三十四條 礦業用地制度
第三十五條 礦區及其相鄰區域的權利與保護
第三十六條 油氣探采合一制度
第三十七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工藝、設備和技術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勘查結束后的生態恢復義務
第三十九條 綜合開采、綜合利用,防止浪費的原則
第四十條 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礦山閉坑
第四十二條 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綜合法律規制
第四十三條 重要地質遺跡、古生物化石和文物的保護
第四章 礦區生態修復
第四十四條 礦區生態修復原則及管理
第四十五條 礦區生態修復義務不因采礦權消滅而免除
第四十六條 礦區生態修復方案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