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章出臺 嚴肅司考紀律
訪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負責人
最近,司法部制定發布了《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和《國家司法考試應試規則》兩個規章,從今年9月1日起施行,這表明,今年的國家司法考試將適用這兩個規章。國家司法考試制度是在2002年建立并實施的,當年司法部即制定發布了《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試行)》,時隔僅3年,司法部為什么修改辦法?這次修改主要涉及哪些方面的內容?記者為此采訪了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負責人。
辦法“試行”三年效果顯著不必再“試行”
國家司法考試是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選拔合格的、優秀的法律人才進入司法隊伍、律師隊伍是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的目標和目的。據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負責人介紹,在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剛剛建立并實施的2002年初,司法部提出:國家司法考試要辦成“最權威、最規范、最嚴密、最廉潔”的考試,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要做到“組織嚴密、程序嚴謹、標準嚴格、紀律嚴明”。為此,司法部及時制定了《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試行)》并在2002年的首次考試組織實施中開始實行。三年來,實施的效果是好的,對于嚴肅考試紀律、規范考試秩序,實現司法部提出的“四最”目標和“四嚴”要求,確保司法考試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應當肯定下來,不再“試行”。同時,三年的考試實踐告訴我們,要繼續組織好司法考試,司法考試(也包括其他考試)組織實施過程中遇到的一些新情況需要及時加以規范,一些新出現的違紀情形需要及時納入調整和處理的范圍,對違紀行為的處理程序也應當進一步完善。基于此,司法部根據考試組織實施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在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從進一步嚴肅考試紀律,樹立國家司法考試權威的目的出發,對2002年制定的《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新的《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
這次修改進一步明確了禁止攜帶進入考試現場的物品
原試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禁止攜帶的物品有“書籍、資料、電子用品、通訊工具等”,現辦法為使列舉的范圍更全面、語言更規范,將禁止攜帶的物品修改為“書籍、筆記、報紙、稿紙、電子用品、通訊工具等”。對于已經攜帶上列物品的人員,則規定“責令將物品交由監考人員統一保管”。
加大了對違紀行為的處理力度
原試行辦法第五條對較輕違紀行為的處理規定為“經警告兩次仍不改正的,由監考人報總監考人決定給予其終止本場考試并責令其離開考場的處理”。該規定在實踐中普遍反映處理較輕,且不易于操作。因此,現辦法將其修改為“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監考人報總監考人決定給予其終止本場考試并責令其離開考場的處理”。即警告一次仍不改正的就可給予處理。
調整了應予處理的違紀行為范圍
結合實踐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借鑒其它考試的有關規定和做法,為有效地處理違紀行為,現辦法第六條增加了有關“使用通訊工具或電子用品”將被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并責令離開考場的規定。在第五條明確了考生不得抄寫試題或將本人答案帶出考場。
規范了對試卷答案“雷同”的認定和處理
近兩年來,應試人員試卷文字表述、答案信息點錯誤高度一致(雷同)情況有所增加,與此相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也有所增多。為此,現辦法第十條規定:“兩卷以上(含兩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點錯誤高度一致(雷同)”由司法部給予其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處理。并明確規定確認雷同的具體標準,由評卷專家組制定。
完善了對違紀行為處理程序的相關要求
原試行辦法對違紀行為處理程序的要求不夠完善,為預防可能發生的事后爭議和規范對違紀行為的處理,現辦法專門增加了兩條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應試人員有違紀行為的,應當在依法處理的同時作出記錄,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人員簽字確認,并由考點總監考人簽字。對應試人員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證據,同時填寫清單,在對應試人員的處理決定生效且無異議后,按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六條規定對應試人員、考試工作人員違紀行為的處理,應當按規定作出記錄或書面決定,有關證據材料,應當由作出處理決定的司法行政機關存檔備查。
除以上主要修改內容外,現辦法對應試人員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救濟方式也作出了規定。
原司法部規范性文件《考場規則》調整上升為部頒規章《國家司法考試應試規則》
據了解,《國家司法考試規則》
是一個新制定的規章,但并非以前沒有相關的規定。在國家司法考試組織實施過程中,有關的制度是通過不同的形式確定下來的。目前與國家司法考試有關的制度規定包括法律(如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依照法律規定聯合制定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司法部制定的部門規章(如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和此次公布的違紀處理辦法、應試規則),司法部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規則、監考規則、考場規則),以及司法部職能部門在組織實施考試過程中制定的用于約束和規范自身工作行為的一些操作規范(如命題規則、評卷規則、保密規定)。這些規章制度構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體系,使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有章可循。在這些規章制度中,有些層次較低的制度性規定經過實踐的檢驗和豐富,確有必要的,可以調整上升到一個較高的形式。據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負責人介紹,《國家司法考試應試規則》即是一例。《國家司法考試應試規則》是在原司法部規范性文件《考場規則》的基礎上修改制定的。二者的內容基本是一致的,將《考場規則》調整上升為部頒規章,并更名為《國家司法考試應試規則》,主要是與《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相對應。應試規則規定了應試人員可為與不可為的行為,處理辦法則規定違反應試規則應當承擔什么責任和如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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