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告
依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公告》(第31號)的有關規定,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報名參加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報名時間與地點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報名參加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報名時間為:2004年7月17日至31日,為期15天,每日上午9:00至13:00,下午14:30至17:30,假日不休息。
符合條件的香港、澳門報名人員須在上述期間內,由本人到國家司法考試香港特別行政區報名處、國家司法考試澳門特別行政區報名處報名。
國家司法考試香港特別行政區報名處設在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所在地。地址為:香港金鐘道95號統一中心35樓。
國家司法考試澳門特別行政區報名處設在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所在地。地址為:澳門南灣大馬路405號中國法律大廈27樓。
二、報名材料
香港、澳門居民報名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港澳)報名表一式兩份。
報名人員可在司法部網站下載、打印報名表,按照填表說明和要求真實、準確地填寫后,在報名時提交審驗;未提交下載和填寫報名表的人員,可直接在報名處現場領取、填寫報名表,并提交審驗。
(二)身份證件原件及經公證后的復印件一份。
1.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報名時需提交: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特別行政區護照。不能提交特別行政區護照的,應提交由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機關出具的具有中國國籍的相關證明。
2.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非永久性居民報名時需提交: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和香港、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不能提交來往內地通行證的,應提交由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機關出具的具有中國國籍的相關證明(香港居民亦可提交根據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的證明未申請放棄中國國籍的法定聲明)。
報名時,上述身份證件原件經現場審驗后即行退回;復印件由報名處留存。香港報名人員提交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須經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中國委托公證人名單可向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協會查詢;澳門報名人員提交的身份證件復印件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公證部門或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
(三)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
報名時,香港、澳門居民持內地高等院校學歷證書的,可以直接辦理報名手續;持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高等院校或者外國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書的,須同時提交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認證書。學歷(學位)認證申請,具體參見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網站(中國留學網,網址:
http://www.cscse.edu.cn)。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學歷認證書原件經現場審驗后即行退回;復印件交報名處留存。
(四)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證件用照片3張。
(五)報名費每人260元人民幣。
上述報名材料真實、齊全,經報名處審驗后受理報名,并向報名人員出具《受理報名回執》。
三、考試準備
報名處受理報名后,經復審符合報名條件的,發給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準考證。準考證上列明考試時間、場次和考試地點等。
報名處發放準考證時,將向報名人員提供考試地點交通示意圖、國家司法考試考場規則、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等相關材料。報名人員應提前認真閱讀、知悉。
四、咨詢
報名人員如有不清楚的問題,可撥打以下電話咨詢了解:
國家司法考試香港特別行政區報名處:00852—28279700
國家司法考試澳門特別行政區報名處:00853—713916
深圳市司法局:0755—83053922
珠海市司法局:0756—2128041
廣東省司法廳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020—86350683
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中心:010—63995582/3轉203或207
二○○四年七月五日
報名時間 |
2004年7月17日-31日 每天上午9:00-13:00下午14:30—17:30假日不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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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地點 | 香港 | 澳門 |
香港金鐘道95號統一中心35樓 | 澳門南灣大馬路405號中國法律大廈27樓 | |
報名材料 | (一)2004年國家司法考試(港澳)報名表一式兩份 | |
(二)身份證件原件及經公證后的復印件一份 | ||
(三)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學位)認證證明 | ||
(四)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證件用照片3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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