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國家司法考試 試卷四
參考答案
一、參考答案:
1.法和政治之間具有非常密切的關系。
法離不開政治,政治也離不開法。這就是為什么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一方面要強調黨的領導,執法為民,強調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強調服務大局,另一方面,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又必須包含依法治國、公平正義的涵義和價值,必須強調憲法法律至上。
這體現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三者之間的有機統一;從法和政治的角度看,實際上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中的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統一。
2.法的作用泛指法對社會產生的影響。
法不僅具有規范作用也具有社會作用,其社會作用是由法的本質和目的所決定,社會主義法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體現,具有維護社會秩序、推動社會進步的作用。
這種作用的實現,離不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五個方面,即依法治國、執政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和黨的領導。進一步說,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對社會主義法的作用的發揮與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二、參考答案:
1.徐某與顧某構成貪污罪,而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本案不符合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的特征,而是采取隱瞞的方式將公款予以非法占有,符合貪污罪的特征。
2.徐某與顧某應對100萬元的貪污總數額負責,而不是只對個人所得部分負責;此外,用于行賄的1萬元也應計入貪污數額。
3.徐某與顧某貪污100萬元屬于未遂,因為公司產權尚未過戶,但貪污1萬元屬于既遂。
4.給周某送的1萬元屬于個人行賄,因為不是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
5.周某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不應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實行并罰。
6.周某構成徐某與顧某犯罪的共犯,屬于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與貪污共犯的想象競合。
三、參考答案:
1.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二審判決中一并改判。
2.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民事部分按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3.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刑事部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并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與刑事部分一并審理。
4.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5.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符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條件規定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6.(1)調解應當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2)調解達成協議并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 審判人員 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3)經調解無法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并判決。
四、參考答案:
1.請求仲裁機構減少違約金。合同法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2.應當由丙建筑公司承擔責任。因劉某系丙公司的雇員,其在執行雇主指令(或執行工作任務)中致人損害由雇主承擔責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業,故由張、李、王實際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民法通則規定地面施工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
4.乙公司的保證責任性質屬于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法規定對保證責任性質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5.甲銀行的抵押權標的為土地使用權,不包括商品房。物權法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甲銀行實現抵押權時可以將商品房一并處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6.不能得到支持,因為汪某已經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權,不動產以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的依據。
7.請求解除合同,因為A公司構成嚴重違約,房屋無法居住,不能實行合同目的。
8.B公司可向A公司主張違約責任或者對建設工程主張優先權。
五、參考答案:
1.和解;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法院起訴。
2.肖某應當對以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①與甲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②其受傷屬工傷的事實;③各項損失的事實;④未支付全額工資和獎金的事實。
甲公司應當對以下事實承擔舉證責任:①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②減少肖某住院期間工資報酬的事實。
3.肖某依法可以對醫療費,住院期間的工資申請先予執行;肖某應當向二審法院申請;先予執行的裁定應當由B區法院執行。
4.①法院可采取以下與金錢有關的執行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強制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債務的利息。
②法院可對甲公司采取罰款的強制措施;對甲公司的負責人可采取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
5. 甲公司可以二審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為由申請再審;可以向某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執行程序繼續進行。
6. 法官趙某向當事人泄露承辦人信息;向當事人就法院未決案件提供法律咨詢;法官趙某提出法律意見;法官劉某在居住的小區花園私下會見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六、參考答案:
1.本案需要確定訴訟代表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案原告為五人以上,應當推選一至五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指定期限內未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
2.行政訴訟中以復議機關為被告的情形主要包括:
①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原告不服復議決定的;
②復議機關在復議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原告不服的;
③復議機關拒絕受理復議申請或者不予答復,原告不服的。
3.若本案原告不服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主要理由是: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的行為是行政機關的一項具體行為,無論是否屬于行政復議前置的情形,只要原告不服該復議決定,均可以起訴,法院應予受理。
4.如果二審法院認為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應當作出撤銷"不予受理決定書",判令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
5.本案一、二審法院審理的對象是市政府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決定。因為原告起訴要求撤銷的就是該決定,故法院應當以該決定作為合法性審查的對象。
6.若本案原告上訴后市政府會同區政府調整了補償標準,上訴人可以申請撤回上訴,法院經審查,若認為該市、區政府調整補償標準的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超越或放棄職權,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申請撤回上訴是上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第三人無異議的,法院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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