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默示”
默示,可以分為作為的默示與不作為的默示(即沉默)。
作為的默示就是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
不作為的默示,這種方式要具有法律上的意義,必須是當事人事先有約定或者法律有明文規定。
不作為默示的效力從法律規定來看,有積極的(表示肯定的)和消極的(表示否定的)兩種情形。
具體地說,法律規定的不作為默示表示積極的意思表示的有:
(1)《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代理而不作否認的,視為同意;
(2)《合同法》第171條:試用買賣中試用期滿,買受人的沉默視為購買;
(3)《擔保法解釋》第54條第2款:共同共有人明知個別共有人擅自將共有財產抵押而沒有表示異議的,視為同意;
繼承法》第25條第1款: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法律規定的不作為默示表示消極的意思表示的有:
(1)《合同法》第47條第2款:第三人催告后,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視為拒絕;
(2)《合同法》第48條第2款:第三人催告后,無權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沉默的,視為拒絕;
繼承法》第25條第2款: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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