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2009年新專利法
一、對遺傳資源利用的特別規定
新專利法對于與遺傳資源有關的發明創造作了的規定,在專利法第五條中規定,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并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因此在申請專利時,當發明創造與遺傳資源有時,專利申請人應當證明有關遺傳資源的合法性。
對此,新專利法第二十六條中增加了一款規定,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二、對同一發明的兩次申請的規定
同一發明專利只能得到一項發明專利權,但現實中有些專利申請人因無法確定自己的發明創造是發明還是實用新型,往往兩者同時申請。對于這種情況新專利法在第九條中特別增加了一款,規定認為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三、增加許諾銷售為專利權行使的范圍
在新專利法第十一、六十九條中,規定(1)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2)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從第十一條來看,新專利法加大了對外觀設計的保護,使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和發明、實用新型一樣,都包含了許諾銷售。
從第六十九條來看,新專利法擴大了購買了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所有權人對該產品的使用范圍,使所有權人可以許諾銷售和進口自己購買的產品。
四、專利許可合同的訂立形式
新專利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與原專利法進行比較可以發現,新專利法刪去了“書面”二字,使訂立許可合同的形式不再局限與書面合同。
五、發明專利推廣的限制
在新專利法第十四條中,只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刪除了原專利法中“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從中可以看出新專利法加大了對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的保護,防止以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為借口,以公權力侵害受專利法保護的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
六、明確共有人對專利權的行使
在新專利法第十五條中,明確規定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對權利的行使,(1)有約定的,從其約定;(2)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3)其他情形,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七、降低了外國專利申請人在我國申請專利的門檻
新修改專利法第十九條,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而原專利法則規定,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相比之下,擴大了可以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的范圍,為外國專利申請人向我國申請專利提供了方便。
八、加大對國內實用新型的保護
新專利法加大了對實用新型的保護力度,在第二十條中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同時,規定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
與原專利法相比,將發明和實用新型共同納入了審查的范圍,同時明確了專利行政部門審查的內容。同時增強了對國內發明和實用新型的保護,防止先進的技術流失國外。而增加的一款,則反映出制定專利法的根本目的,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
九、專利行政部門的公報義務
新專利法第二十一條在原條文中增加了一款,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定期出版專利公報。這一規定明確了專利行政部門在專利信息發布上的義務,為以后對專利行政部門發布專利信息作進一步的規范提供了依據和指導。
十、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1、新穎性、創造性的定義。新專利法對于新穎性、創造性的定義作了一定的變動,規定(1)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2)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新條文提出了“現有技術”的概念,根據新專利法第二十一條的定義,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與原專利法相比,使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確定更加抽象,增加了專利行政部門自由確定范圍。
2、外觀設計審核條件更嚴格。新專利法第二十二條使符合外觀設計專利的條件更加具體明確,同時也使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審核更加嚴格。(1)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即,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2)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告的專利文件中;(3)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4)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3、不授予專利權的范圍。新專利法第二十五條增加了不授予專利權的范圍,把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列為不授予專利權的項目。
十一、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申請
1、外觀設計申請文件。新專利法,對申請外觀設計所要提交的文件作了調整。在第二十七條增加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為在申請外觀設計所要提交的文件。同時,對于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作了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2、相似外觀設計的申請。新修改帶專利法在第三十一條增加規定,允許申請人就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十二、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1、強制許可申請人。新專利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相比原專利法,新法允許個人在具備實施條件的情況下申請強制許可。
2、申請強制許可的情況。原專利法對可以申請強制許可的情形僅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新專利法作了具體的規定,(1)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2)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3、藥品類專利權的強制許可。新專利法第五十條對于獲得專利權的藥品的強制許可作了特別規定。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4、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新專利法第五十二條對于半導體技術的強制許可作了特別的規定。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新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也即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情形下才能申請強制許可。
十三、專利權的保護
1、假冒專利的處罰。新專利法第六十三條增強了對假冒專經濟處罰的力度,規定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賦予管理部門權力。新專利法第六十四條賦予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查假冒專利行為的相關權力。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3、賠償數額。新專利法第六十五條在原法的基礎上更加具體地規定了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計算方式。(1)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2)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3)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4)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4、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新專利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了五項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1)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5)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其中第五項為新專利法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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