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全國律師資格考試 試卷一(答案)
一、解釋名詞(每題2分,共10分)
1.商品的價值量由生產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1分);商品必須按等價交換的原則進行交換。(1分)
2.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社會主義占統治地位的法律意識(0.5分),是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法律觀、法律感、法律思想的總稱。(1.5分)
3.權利指公民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作某種行為以及要求國家和其他公民作或不作某種行為(1分);義務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1分)
4.是由國家作為所有權主體的特殊地位而享有的一種特殊待遇。(1分)根據這種權利,主權國家的任何財產不受其他主權者的管轄。(1分)
5.是由國家制定的(0.5分),明確律師及其工作機構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的行為規范和有關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總稱。(1.5分)
二.判斷(共15分)
1.對 2.錯 3.錯 4.對 5.錯 6.錯 7.錯 8.對 9.錯 10.錯 11.錯
12.對 13.對 14.對 15.錯
三.填充(共20分)
1.生產力 社會基本矛盾運動 2.根本任務 改革開放 3.雙層經營 服務功能
4.政治基礎 工具 5.民主集中原則 三權分立制度 6.領事裁判權 審判公開
7.改法為律<<法經>> 8.成文法 慣例 9.省郡縣 天王 10.諸法合體,以刑為主 科條簡要,刑罰適中 11.行政裁判權 普通司法權 12.國家主權 非法行為 13.自保權 管轄權 14.具有普遍意義 構成國際法的基礎 15.被壓迫民族 國家所組成的國際組織
四、改錯(每題1分,共10分)
1."監督"改為"政治核心" 2."固定資本"改為"不變資本"
3."與實踐相符合"改為"與客觀對象相符合" 4."修改"改為"溯及力"
5."政治"改不"經濟" 6."全國人民"改為"原選舉單位"
7."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改為"民事權利人人平等" 8."唐朝"改為"清朝"
9."1年"改為"2年" 10."持票人"改為"受票人"
五.選擇題(每題1分,共25分)
1.B 2.AC 3.ABD 4.BC 5.C 6.A 7.AB 8.B 9.B 10.BD 11.BC
12.C 13.C 14.C 15.BC 16.ABCD 17.ACD 18.ABCD 19.ABCD 20.BCD
21.A 22.D 23.C 24.ABC 25.ACD
六、簡答題(第1--3題每題4分,第4題8分,共20分)
說明:答案中個別文字不一致,但表述內容意見符合要求,仍可得分。
1.①根本上靠深化改革,加強管理和技術改造,使企業逐步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社會主義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具有自我改造、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的能力。(1分)
②企業要積極改革內部機制,通過加強管理和依靠技術進步來挖掘潛力,來提高經濟效益(1分)
③各級政府應當堅持政企職責分開,少對企業進行不必要的行政干預(1分)努力為企業搞好服務,積極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1分)
2.①舊法建立在私有制經濟基礎上,反映的是剝削階級的意志(0.5分)無產階級不可能利用舊法來建立和維護公有制的社會主義經濟基礎,因此,必須廢除舊法。(0.5分)
②舊法中我含有某些合理、有益的因素(1分),所以,廢除舊法不是簡單拋棄而是揚棄。(1分)
③否定之否定規律。(1分)
3.雙方間的合同并未成立(1分)
因為:
①甲未作出接受乙還盤的答復。(0.5分)
②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0.5分),合同必須一方發出實盤,另一方作出有效接受,方能成立(1分)。大此例中,甲發出的是實盤,乙對裝船時間的改變,已構成對甲發盤的實質性改變,不是有效的接受。(1分)
4.(每點1分)
①李某私自收案收費,違反《律師暫行條例》關于律師承辦業務,由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費的規定。
②李某查閱合議庭記錄,違反了兩院兩部《聯合通知》關于律師不應查閱合議庭記錄的規定。
③李某到看守所會見被告,未持律師事務所的專用介紹信,違反了兩院兩部《聯合通知》關于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的律師,憑法律顧問處(律師事務所)工作證以及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的規定。
④李某會見被告人時關于"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責任"的說法,不符合《律師暫行條例》關于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的規定。
⑤李某未征求被告人意見提出上訴,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于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的規定。
⑥李某將隱私案情寫成紀實文學投稿,違反了《律師暫行條例》關于律師對于在業務活動中接觸的個人隱私,有保密秘密的規定。
⑦李某在本市辦案,不按規定開支各項費用,特別是向當事人報銷餐費,違反了《律師十要十不準》關于律師辦案要嚴格按規定開支,不準揮霍當事人錢物的規定。
⑧律師事務所取消李某律師資格的作法,不符合《律師暫行條例》關于取消律師資格得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決定,并報司法部批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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