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全國律師資格考試 試卷四
請仔細閱讀所給文字,然后根據每一案例所提出的問題簡要作答
一、甲、乙、丙三村分別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資興建一座水庫,蓄水量10萬立方米,約定用水量按投資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與丁村約定當年7月中旬丙從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應灌溉用水1萬立方米,丁支付價款1萬元。供水時,水渠流經戊村,戊村將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農田。丁村因未及時得到供水,致秧苗損失5000元。丁村以為丙村故意不給供水,遂派村民將水庫堤壩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壩因此受損,需花2萬元方可修復。因缺口大水下瀉,造成甲村塘中魚苗損失2000元。由于發生了上述情形,乙村欲將其30%的份額轉讓給庚村。
問: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關系?
2.丙村與丁村之間的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3.丁村秧苗損失可向誰索賠?為什么?
4.對于堤壩毀壞誰可以作為原告起訴?為什么?
5.甲村魚苗損失應由誰賠償?為什么?
6.乙村如欲將其30%的份額轉讓給庚村,乙村應厄行何種義務?甲村、丙村享有何種權利?
二、紅旗商場規定其下屬的百貨、家電、食品等承包組對外開展業務可以使用紅旗商場的名義和公章,但發生的債權債務概與商場無關。1995年11月2日.該商場百貨組以紅旗商場的名義,與豐華服裝廠簽訂一份購買服裝的合同,合同約定由百貨組自行提貨。簽約后6個月內一次付清貨款。為擔保合同的履行,在合同簽訂時,華奧商場書面承諾對該合同買方承擔的貨款義務負連帶保證責任。此外,百貨組還以紅旗商場的名義,將商場的4輛汽車向豐華服裝廠作了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11月5日,百貨組派人到豐華服裝廠提貨,該服裝是500件一包,由于裝卸工人的失誤共裝了105包,雙方人員當時均未察覺。貨車回商場途中與一輛運煤車相撞起火,車上服裝全部被燒毀。
問:1.百貨組以紅旗商場的名義與豐華服裝廠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2.上述合同中買方的權利、義務應由誰享有、承擔?為什么?
3.該批貨物中的l00包被燒毀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4.在百貨組提貨時多裝的5包貨物屬于什么性質?其損失后果由誰承擔?為什么?
5.華奧商場保證責任的范圍是什么?在清償債權時該保證責任的范圍由紅旗商場抵押擔保的范圍應當如何界定?
三、劉季南與趙玉芬于1968年結婚,生有一子劉裕和一女劉蘭蘭。1980年5月劉季南因與趙玉芬發生爭執而離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訊。1988年趙玉芬向當地法院申請宣告劉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劉季南死亡的宣告。趙玉芬及其子女對劉季南的遺產進行了繼承。1989年趙玉芬再婚。劉裕和于1987年7月結婚后生有一子劉明江。1989年6月劉裕和外出車禍死亡。1996年12趙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劉季南于1996年11因心臟病死于該市。經查,劉季南1980年離家出走后,一直給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難。1989年開始經商并獲得成功,積聚了財產200萬元。在經商期間,劉季南與胡柔相識,并于1991年元旦舉辦了婚禮(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1992年4月倆人生有一女劉冬冬。劉季南于1995年親筆寫了一份遺囑,指明自己的財產在其死后由胡柔、劉冬冬、趙玉芬和劉裕和四人均分。
問:1.劉季南的死亡時間如何確定?為什么?
2.劉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趙玉芬等對劉季南遺產的繼承是否有效?為什么?
3.設劉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遺囑在內容及形式上均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遺囑是否有效?為什么?
4.劉季南1995年所立的遺囑應如何執行?
四、1992年8月,某石化公司委托某經濟開發公司代理出口一批貨物,雙方簽訂委托合同。經濟開發公司據此與某香港公司簽訂供貨合同,約定貨物由天津經香港到印度口岸,該外貿合同和報關單、信用證及發票均注明價格條件為FOB天津。之后,經濟開發公司委托某外運公司代理該批貨物的報關、訂艙出運業務,并在空白的貨運委托書上的“委托方”一欄蓋上本公司公章交給外運公司,但未注明運費支付方式為預付或到付。外運公司于同年9月15日按時將貨物發運至印度,但因貨運委托書未注明運費支付方式,外運公司也未在海運提單上寫明運費支付方式,承運人船公司即依航運慣例按預付處理,向外運公司收取了運費6萬美元。此后,外運公司多次向經濟開發公司托收這筆運費,但被拒絕。1994年8月,外運公司與經濟開發公司達成協議,經濟開發公司同意在當年12月底前結清此筆運費,但到期仍未支付。1996年10月,外運公司起訴經濟開發公司,要求償還6萬美元運費及利息。
問:1.經濟開發公司提出,應通知石化公司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這一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
2.經濟開發公司提出,按照FOB價格條件,運費應由香港公司承擔,故應將香港公司列為本案被告以便追回運費。這一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
3.經濟開發公司提出,船公司在本案中負有一定責任,應作為本案當事人參加訴訟。這一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
4.經濟開發公司提出,外運公司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這一主張是否成立?為什么?
5.本案中的6萬美元運費在實體上應如何處理?
五、通東市有A、B、C、D四個縣和E、F兩個區,市工會于1996年5月1日在位于F區的市工會禮堂舉辦了一場文藝演出。5月3日,《通東晚報》刊登了由該報記者王小聲寫的一則消息:“-著名歌星林申申因不滿市工會用國產車將其從通東賓館接送至演出場地,演出時遲遲不肯出場、導致冷場達30分鐘之久……”林申申見此消息十分氣憤,認為其內容失實。該消息見報后,A、B、C、D四縣的縣報在征得《通東晚報》的同意后均作了轉載。《通東晚報》報社位于通東市F區,《通東晚報》發行范圍為市屬各縣、區。林申申據此采取了兩項措施,一是分別在A、B、C、D四縣和E、F兩區的公共場所張貼了自己針對《通東晚報》該則消息的“辟謠告示”;二是以《通東晚報》報社和王小聲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1.從民法的角度看,林申申可以要求被告承擔哪些形式的民事責任?
2.哪些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為什么?
3.受理法院應列誰為被告?為什么?
4.如果本案被告認為林申申的“辟謠告示”侵犯了其名譽權,在答辯的同時以林申申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起訴訟,該訴訟是否構成反訴?為什么?
六、某修配廠與某研究所簽訂一份技術轉讓合同,合同中規定:“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應提交A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向合同雙方所在地及A市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A市B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履行過程中,修配廠認為該項技術存在缺陷,雙方發生爭議。修配廠據此向A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雙方當事人均未選定仲裁員,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某丁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某丁于是指定了某甲、某乙、某丙三名仲裁員。修配廠認為某甲與研究所有利害關系,申請其回避。首席仲裁員某丙審查后確認申請理由不實,決定公開審理。研究所對此不服,仲裁庭經過研究,又決定不公開審理。研究所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決定中止仲裁程序。一周后研究所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決定再次開庭。開庭前仲裁委員會指定某機構對該項技術進行了鑒定,但始終未告知當事人鑒定報告的內容,只由仲裁庭內部掌握和參考。裁決作出后,修配廠以仲裁員某甲在仲裁該案時應予回避而未回避為由,向A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根據以上情況介紹,指出仲裁協議以及仲裁庭、仲裁員存在哪些法律上的問題,并說明理由或正確的做法。
七、錢某從毒品走私犯手中購買海洛因2500克,準備販賣牟利。為遮人耳目,錢某從醫院太平間偷盜了一具嬰兒尸體,將海洛因藏匿于嬰兒的尸體內攜帶到某市。為使海洛因盡快脫手,錢將海洛因摻雜在自己卷制的香煙中,號稱“神煙”,包治百病,使不明真相的劉某、潘某等10余人吸食成癮,不得不高價向錢某購買“神煙”。錢某被抓獲時,大部分海洛因已賣出,只剩下400余克。
問:1.錢某觸犯了哪些罪名?
2.錢某所觸犯罪名中的法定最高刑是什么?是哪些犯罪?
3.對錢某可否適用法定最高刑?為什么?
八、王某因犯數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釋。在假釋考驗期的第6年,王某盜竊一輛汽車而未被發現。假釋考驗期滿后的第4年,王某因搶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盜竊汽車的行為。
問:1.對王某是否還需要撤銷假釋?為什么?
2.對王某假釋考驗期限內的盜竊行為應如何處理?
3.對王某假釋考驗期滿后的搶劫罪應如何處理?
4.對王某最后的刑罰應當如何確定?
九、某市人民法院在審理雷某、朱某、衛某共同搶劫和章某窩藏一案時,依法作出如下判決:雷某系搶劫主犯,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朱某亦為搶劫主犯,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2萬元;衛某系搶劫從犯,罪行較輕,且能夠主動投案自首,故減輕判處有期徒刑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章某明知雷某犯有搶劫罪,卻為其提供隱匿處所,判處管制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問:雷某、朱某、衛某和章某所判各種刑罰應當如何執行?執行機關分別是誰?
十、張某、王某、李某共同詐騙一案,縣人民法院在庭前初步審查過程中,認為起訴書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檢察機關補充偵查后再起訴。一審法院經過審理,以詐騙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8年,王某有期徒刑5年,李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一審宣判后,張某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玉某、李某表示不上訴。于是一審法院在判決書送達給三被告的次日,將被告王某、李某交付執行,張某由市中級法院進行二審。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一審適用法律不當,裁定撤銷原判,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一審法院由原合議庭成員對案件重新審理后,改判張某5年,并宣布改判后的判決為終審判決,被告人不得上訴。
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此案在處理上,存在哪些訴訟程序上的錯誤,并請簡要說明理由。
十一、京海造紙廠因超標排污影響了周圍環境,居民李某等多次找環保局解決。1996年2月8日.環保局對造紙廠作出罰款3000元,責令停止排污的處罰決定。此后3個月內,造紙廠既不履行處罰決定,也未向法院起訴。起訴期過后,環保局也未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1996年7月10日,距行政處罰決定作出5個月后,李某等人就此再次找到環保局,要求解決造紙廠污染問題。
問:1.此時,環保局就原處罰決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為什么?
2.如果環保局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李某等人對環保局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為什么?
3.如果造紙廠履行了原處罰決定,環保局是否可以對造紙廠的同一違法行為再作出吊銷排污許可證的處罰決定?為什么
十二、法律文書制作
1996年8月,A商店與B工廠簽訂了一份房屋轉租協議,約定B工廠將其租用D單位的座落于甲市乙區東大街168號的房屋轉租給A商店使用。該房屋轉租協議并未得到D單位的同意,在B工廠與D單位的房屋租賃合同中亦沒有許可B工廠轉租的條款。隨后,A商店向B工廠支付了3個月的房租費12000元,并開始正式經營。經營期間A商店超越工商局核準的零售經營方式,從事批發經營。1996年9月,B工廠與C工廠合并為E工廠,廠址遷至甲市丙區環海路8號。1996年9月,甲市工商局(辦公地在甲市丁區)對A商店存在的問題進行查處,作出了甲市工商合字(1996)第12號違法合同處理決定書:①A商店與日工廠所訂房屋轉租協議無效,A商店退出其承租的B工廠的房屋:②對B工廠非法收取的房租費12000元予以沒收;③對A商店超越經營范圍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2000元。A商店對此決定不服,向省工商局(辦公地在乙區)申請復議。該局以工商合復字(1996)第7號復議決定,維持甲市工商局的處理決定。復議期間,甲市工商局從A商店賬戶上強制劃撥了2000元罰款。A商店仍不服,委托律師代理進行行政訴訟。
現假設你為A商店的代理律師,請根據上述案情為A商店撰寫一份起訴狀。
本題答題要求:(1)格式正確,應具備的事項齊全;(2)訴訟請求合法有據;(3)文字通順簡練,無語法錯誤及錯別字;(4)應考人員不得署名,否則本試卷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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