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司法考試制度對比
世界各國由于歷史傳統及國情的差異司法考試制度也各不相同。按照法律體系的特點劃分,世界各國的法律模式可分兩大類,即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職業一元化模式和大陸法系國家橫向一體化司法考試模式。嚴格地說,大陸法系國家有所謂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而英美法系國家則稱為法律職業考試,實質上是律師資格考試。
美國沒有全國的律師資格考試,律師資格的授予和管理主要是各州的事。各州的律師資格考試委員會負責組織本州的律師資格考試。考試一般在2月和7月以閉卷形式進行,每次考試兩天,第一天是綜合法律考試,形式為選擇判斷題,第二天為本州法律考試,形式一般為問答和案例分析題。很多州都比較重視對業務技能的測試,從業技能測試要求應試者在考試中把自己當成真正的律師,去證明其對法規及其從業技能的精通程度。大多數考生都能在第一次考試中通過,第一次沒通過的,在第二次考試中一般也就通過了。通過律師資格考試后,州律師協會要對申請人的精神狀況和道德品質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申請人即由州最高法院發給律師執業證書,即可執業。有相應執業經驗的優秀律師才可能成為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實際上沒有差別,只是工作方式和服務對象不同。
英國雖然也是有律師考試而無法官或檢察官的考試,但與美國相比又有自己的特點。它將考試分為第一次考試(基礎法學階段)和第二次考試(職業適合性階段)兩個階段,第一次考試也適用于欲充當事務律師者,在大學取得法學學位的可以免除。第二次考試則是所有考生都必須參加。英國的法官共分七類,除作為非職業法官的治安法官外,其他六類法官基本上都來源于律師,且不同等級的法官有不同律師資歷的要求。英國的檢察官也主要來源于律師,而且只能在治安法院出庭,在刑事法院出庭和支持控訴則必須聘請大律師進行。
在英美這些實行判例法的國家,在法律職業內部,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職業三者之間是一個可以互相流動的結構。這種流動性是英美國家實行的法律職業一元化的最重要表現。
相對于判例法國家,成文法系國家的司法考試在分別選任法官、檢察官以及律師的過程中具有重要作用。這些國家采取的是法律職業資格的一體化考試方式,律師、檢察官和法官都從相同的司法考試中產生,而且都必須通過兩次司法考試,通過第二次國家司法考試,即取得司法任職資格,可以選擇法官、檢察官、律師或公證人的職業道路。其中有代表性的是歐洲的法國、德國和亞洲的日本。
法、德兩國,采取的是法律職業資格的一體化考試方式,律師、檢察官和法官都從相同的司法考試中產生,而且都必須通過兩次司法考試,通過第二次國家司法考試,即取得司法任職資格,可以選擇法官、檢察官、律師或公證人的職業道路。 例:德國《德意志法官法》第五條規定:出任法官的資格是,在大學學習法律專業,通過第一次國家考試,參加職業研修,修完職業預備期,最后通過第二次國家考試。充任檢察官、律師以及高級公務員也需要具備與充任法官相同的條件。
日本稱檢察官、法官和辯護士(律師)為“法曹三者”,法曹三者形成了專業化的法律職業化。日本的國家司法考試也分為兩次考試,第一次考試在資格上沒有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參加,在學校教育法規定的大學修完并取得學士學位者可免除第一次考試。第二次考試則是所有想從事三法曹職業者都必須參加的,考試十分嚴格,淘汰率極高,考試通過率自1974年以來一直低于2%。考生通過考試獲取資格后,即被錄取到設在東京的司法研修所,以法律見習生的身份進行為期兩年的司法實務研修。在這一系列嚴格訓練的基礎上,司法研修生最后還需要通過畢業考試,然后根據個人的意愿分別從事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工作。
中國特色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
一、最初的法官、檢察官選任制度和律師資格取得制度
?。?)法官、檢察官的選任制度
1995年前,中國沒有對設立通過考試途徑選任檢察官、法官的制度。法官、檢察官可由法院。檢察院直接提名報同級人大任命。
1995年《法官法》、《檢察官法》通過并實施,根據兩法的規定,兩院系統開始分別建立起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考試制度,即規定通過考試者方能提請人大任命為法官、檢察官。法院系統1995、1997、1999進行了三次考試。檢察系統亦舉行了三次。
?。?)律師資格取得制度
相對法官、檢察官而言,律師資格考試是最早舉辦的法律師職業資格考試。1986年開始舉行全國律師資格考試,規定考試取得資格才能申請執業。此后, 1988、1990、1992每兩年舉行一次考試,1993以后每年舉行一次考試,至年共舉行11次考試,通過人數述達18萬人左右。 上述三種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人員范圍。科目沒置。試卷組成等方面都有較大區別。 在應試人員范圍方面,律師考試主要面向社會,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而法院、檢察院的任職考試主要面向本系統人員,非法院、檢察院系統的人員不得參加;在考試科目方面,律師考試的內容與范圍最廣,幾乎涵蓋了法學的所有學科。法官考試比律師考試科目要少,不包括國際法。國際私法。檢察官考試面較窄,主要限于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和經濟法律相對較少;在試卷與試題形式方面,律師考試是四張試卷,試題主要是選擇題和案例分析;法官考試和檢察官考試是三張卷,試題形式既包括選擇、判斷、改錯形式的客觀題,也包括簡答、材料分析、案例分析、文書寫作等主觀題。比較而言,后兩者的主觀題比前者占的比重大,形式多。
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
2001年6月30日,九屆全國人大第22次會議再次審議法官法、檢察官法,經過論通過的兩個法律分別增加一項規定,即:國家對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制度,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共同制定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機關部門負責實施。 至此,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便正式宣告建立 ,并決定在2 0 0 2年開始首次國家統一司法考試。
中國國家司法考試是一種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從事律師職業必須而且只能從獲得資格證書中擇優選用。但通過考試者只是取得從事法律職業資格。獲得了準入條件,能否實際從事法律職業,還需要具備各種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一些條件,取得資格僅為從事法律職業的必要條件之一。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由司法部頒發證書。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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