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講解備戰司考 論述題為什么這么難?
每當考試結束,網絡上抱怨最多的問題就是第四卷;每當考生抱怨第四卷中的問題,焦點又主要集中在論述題。
作為試題改革的重要探索,論述題是近年來司法考試改革力度最大,最受考生關注的一種題型。作為一種全新的試題類型,法學界、法律界人士對論述題改革的肯定與贊揚,與考生對論述題解答的困惑與茫然形成鮮明的對比。
以2003年司法考試突然推出“巨無霸”型論述題為標志,司法考試命題正式打開了主觀化改革的大門,我想結合自己多年來的研究與教學實踐,簡要談談論述題的難點何在,為大家有針對性的展開論述題的復習,提供一些參考。
第一難:考點偏
無論是否參加培訓班,凡決定報考司法考試的朋友,都會把復習資料準備齊全。之后開始投入大量的閱讀復習和做練習。由于司考試題主要以案例為主,因此閱讀和練習中有意無意的把注意力主要集中在法律和教材的一些具體知識點,而忽略了對各學科,特別是對各實體法學科基本原則的復習。由于選擇題和案例題基本上不涉及學科的原則,因此即使在輔導班上,各學科的老師也很少專門講授基本原則。所以當論述題的考點主要集中在學科原則的時候,考生會感覺比較陌生。
我在05年考試后發現,部門法基本原則比較容易成為論述題的考點,因此講課的時候特別把各學科的原則做了簡要講解,并且在講課提綱中專門有一小節:“論述題常考知識點”,專門講的就是幾個大學科的基本原則。為了學員記憶深刻,我還說了一些過分的話,例如“只要涉及行政法的論述題,一定會考合法行政原則;只要涉及刑法的論述題,一定會考罪行法定原則”。現在還能回憶起2006年論述題考題的朋友,應該可以感受到這兩句話的價值。
對策:注意加強對各學科基本原則的學習。(民法、刑法、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行政法)
除了喜歡考幾個大學科的基本原則之外,論述題的知識點還有一個特點,就是經常超綱。例如06年的“不得拒絕裁判原則”,“罪行法定原則的理論基礎”,“公法”的概念,“私法”的概念等知識點;05年的“案例制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等知識點。
對于超綱問題,很少有人注意,也少有人因此批評命題機構。超綱的法律性質很復雜(也許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或者是信賴保護原則,也許是一種違約行為)。一旦考點超綱,就要看考生平時的積累或者法學素養了。我不主張因為論述題因為容易考點超綱,就因此而復習超綱。司法考試大綱本身就龐雜無比,復習一旦脫離大綱,就會徹底進入無邊的知識海洋。因此緊扣大綱,是復習必須堅守的底線。
關于超綱問題,如果有空閑,我將另外寫一個小文章,把一些司法考試論述題可能涉及的問題簡要列舉出來,供大家復習參考。
第二難:要求玄
命題機構對論述題答題要求的表述抽象而模糊,只有諸如是考察考生法律思維能力,分析問題能力,解決問題能力,文字表達能力等一些抽象的表述。這些抽象的表述,無法使考生明確論述題到底有什么具體的要求。因此網絡上關于論述題的性質表述也五花八門。比較典型的表述是:法言法語,自圓其說。因為沒有人知道標準,所以有些考生答完以后盲目樂觀,有些考生答完以后茫然無措。到命題機構公布答案時才發現,命題機構既沒有公布參考要點,也沒有公布評卷原則。
解題技巧
論述題主要測試考生運用法律和法學知識,發現、概括、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依據論述題性質,并結合2003年以來的四次論述題的考試情況,我把論述題解答的一般要求概括為兩點:
(一)內容要求:專業化。
這里的專業化,指的是法律專業化。這是由論述題的法律專業性質決定的。具體到考題當中,就是要運用掌握的法律概念分析解決問題。一般來說,對于論述題解答過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概念要及時下定義。論述題的得分點主要就蘊涵在定義及其分析之中。例如2006年卷四第五題是一行政法論述題,通過審題可以發現主要涉及兩個行政法概念。一個是合法行政原則;另一個是信賴保護原則。此時就要及時對這兩個概念下定義,并且結合題干的素材進行分析,最后提出自己的處理意見。以上內容基本上囊括了本論述題在法律專業要求上的得分點。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許多考生對論述題的解答要求泛泛的理解界定在,只要運用法言法語就可以了。這是一些考生對論述題答題要求的認識誤區。例如2006年卷四第五題,該題考察的知識點主要是合法行政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極其關系。因此只能運用行政法的知識解答。如果拋開行政法知識點,從憲法或者法理學的角度做答,雖然使用了所謂法言法語,但是由于不符合該題的解答要求,因此就無法獲得該知識點的分數。類似的錯誤屬于典型的跑題現象。以上分析說明,論述題的答題要求有明顯的案例化趨勢。司法考試第四卷案例題的每一個得分點,都是明確的,無可替代的。論述題的考點主要集中在各具體學科中。除非論述題有明確的要求,否則一般不能只從法理學的角度做答。法理學的知識主要在論述題結尾時“提升主題”或者“引深主題”的時候才會用到。
(二)形式要求:準作文化。
論述題畢竟不是案例分析,因此在答題要求上除了有一些案例化的特點外,還有一些作文化的要求。例如,在答題的字數上有明確的要求(2006年的要求是不少于600字);在文字上有所謂語言流暢,文字通順的要求;在文體上,一般要求是議論文體。在答卷上,使用空格的作文紙等。
雖然論述題的答題要求有一些作文化的要求,但還不是完整意義上的作文化要求,所以我們把論述題的答題形式要求概括為準作文化。例如,作文必須要有標題,但是論述題則沒有對標題做明確的要求;作文有明確的標題、開頭,正文以及結尾的結構要求,而論述題則無此要求。論述題的準作文化,要求考生在答題的時候注意避免把論述題簡單地回答成案例分析題,要注意在答題形式上兼顧準作文化的要求。
論述題的法律專業性決定了論述題的主要得分點都集中在法律概念及其分析之中,因此在評卷過程中,自由裁量的空間并不大。而論述題的準作文化(容易導致自由裁量)要求中,設置了較少的得分點,所以在評卷中,雖然自由裁量的空間相對較大,但對論述題的總得分影響并不大。
雖然論述題也有一些準作文化的要求,但其在性質上仍然是法律考試,而不是作文考試。所以說,論述題的解答必須首先符合法律專業的要求,其次才是一些準作文化的要求。否則即使表達如邏輯學家般嚴謹,語言如文學家般流暢,文字如書法家般優美,句逗如語言學家般準確,一樣不能獲得高分。
第三難:無手感
想清楚是一回事,寫清楚是另一回事。
和選擇題根本區別是,論述題不僅考察考生是否擁有了法律法學知識,還考察考生是否具備基本的法律思維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而法律思維能力和表達能力是一種技能。技能的獲得,必須依靠訓練。否則就會出現“想”清楚了,但寫不清楚的現象。即所謂的眼高手低。
經常有考生朋友詢問我如何做到在考試的時候清晰的表達,我一般會反問他,從決定報考司法考試,到最終進入考場以前,你究竟實際動手完整的做過幾道論述題?他們一般答復我說,從來沒有完整的寫過一篇論述題。
一個平時一次都沒有做過論述題訓練,第一次完整的做論述題居然是在考場上的考生,是不可能具有強大的法律邏輯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的。
所以我在每次上課的時候都要說一句話:語言文字能力不是看書看出來的,也不是聽課聽出來的,而是不斷開口講話和動手寫作訓練出來的。
對策:動手寫作。
關于論述題素材,我將從四月份考試大約兩周一篇的速度編寫一道試題,發表在我的博客里,提供給大家練習,并且擇要給予點評。
因此如果要提高對論述題復習的針對性,就必須學習和把握以下幾點:
1、掌握答題要求。
2、加強對主要學科基本原則的學習。(法理學和憲法學中也有少數知識點比較重要:例如依法治國、法與道德的關系、法的作用等)。
3、論述題的分析方法與邏輯表達。
4、論述題的常見類型及其訓練。主要有五類:案例分析型;司法改革型;價值選擇型;法學理論型;其他類型(如證據類的論述題)。
以上實際也是我論述題課程的講授提綱。
希望本文對大家復習論述題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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