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大考生期盼已久的《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和《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已于5月28日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發行。著名的司法考試輔導專家張能寶,為考生準確解讀難點
2010年司法考試大綱和教材的最新四大變化:
第一,全新修訂。
根據國家法治建設要求,依據中央政法委員會等六部委組織編寫并公開發行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讀本》,對社會主義法治理念部分進行了相應調整,進一步完善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相關內容并單列一編。
第二,全新編寫。
刑法作者調整,內容重新編寫。其中,總則部分恢復采用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分則部分,增刪、調整相關罪名,重新編排體例內容。
對于犯罪論體系,2010年大綱恢復采用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總則部分考點調整較多。就此變化,作者在教材第三章第一節作了說明:“本書按照我國的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展開論述。考生需重點關注在理論和實務上都很重要的作為與不作為、因果關系、刑事責任能力、刑事責任年齡、犯罪故意和過失、認識錯誤等與犯罪成立與否直接有關的主、客觀要素。”
第三,全新考點。
2010年司法考試新增考點48個,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等重點學科。
新增考點提示(48個)
學科 |
新增考點 |
法理學 |
法律規則與語言 |
法制史 |
故殺與謀殺 |
經濟法 |
城鄉規劃和規劃區 城鄉規劃的制定(體系規劃和總體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 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鄉規劃的實施(基本要求 近期建設規劃 建設規劃許可 建設規劃變更 臨時建設規劃管理 核實與監督檢查) 城鄉規劃的修改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
刑法 |
刑罰權 |
破壞監管秩序罪 | |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 |
行政法與 行政訴訟法 |
行政許可案件的受案范圍 被告 法院對行政許可案件的審理 判決 行政許可中的賠償和補償及訴訟問題 |
民法 |
物業服務合同 |
知識產權的保護 侵犯知識產權的民事責任 知識產權保護的訴訟時效 知識產權訴訟特殊程序 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 | |
教唆侵權行為和幫助侵權行為 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與責任 | |
侵權責任中連帶責任的承擔 | |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與責任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與責任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提供勞務一方致人損害以及自己受到損害的侵權行為與責任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與責任 承攬關系中的侵權行為與責任 見義勇為中侵權行為與責任 |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 | |
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 醫療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 | |
高度危險責任的構成要件 高度危險責任的免責事由 | |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 |
舉證期限的特別規定 實行獨任制 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 |
上訴的審查 | |
第二審的審判組織形式 | |
宣告失蹤判決的撤銷 | |
對原財產所有人權利的救濟 | |
再審審理的管轄法院 | |
對被執行人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執行 | |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序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律后果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和撤銷仲裁裁決的關系 |
第四,全新法規。
2010年新增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22件,其中,民法7件,刑法4件,刑事訴訟法3件,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1件,民事訴訟法與仲裁制度1件,經濟法2件,國際私法2件,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2件。
新增法律法規提示(22件)
學科 |
新增法律法規 |
經濟法 |
|
國際私法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補充規定 |
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試行) |
刑法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
刑事訴訟法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職責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 |
行政法與 行政訴訟法 |
|
民法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民事訴訟法與 仲裁制度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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