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1986年開始舉行全國律師資格考試算起,法律職業資格準入制度已經走過有20余年。期間出現了各種新問題,司法考試制度改革的呼聲漸高,而對于司法考試改革的方向,存在“類駕照資格論”和“精英論”的爭論。
2009年伊始,記者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司法考試學院院長劉守仁,聽聽他對中國司法考試制度的見解。
記者:司法考試制度實施以來,褒貶不一,作為全國首家司法考試學院的負責人,您怎么看?
劉守仁:司法考試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世界上大多數具有良好法治秩序國家培養和選拔職業法律人員通行的一項重要制度。2002年我國舉行的首次司法考試標志著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在我國的確立。毫無疑問,司法考試制度的確立對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的構建可以說是關鍵的一步。作為推進我國司法改革,特別是在建設高素質的、專業化的法律職業建設方面的一項重要舉措。
司法考試制度的確立,符合我國司法改革的需要,標志著中國法治建設和司法人員管理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發展階段,具有里程碑意義。因此,統一司法考試被學界認為“是中國近年來司法改革方面真的是有非常重要價值的改革”。
毋庸質疑,經過7年的歷程,司法考試在規范我國法律職業人員的任職資格,提升我國以法官和檢察官為代表的司法人員以及律師的綜合素質、業務能力和整體水平,推進司法人員隊伍的職業化進程等方面所起到的積極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記者:2002年司法考試制度確立和實施以來,出現了各種新問題,司法考試制度改革的呼聲很高,而對于司法考試改革的方向,存在“類駕照資格論”和“精英論”,您如何看待?
劉守仁:由于司法考試通過率低、已經通過考試的人員不愿進入基層,特別是西部地區基層司法機關等原因,在司法考試制度實施過程中逐漸出現基層司法人員斷檔,尤其是西部地區司法人員的短缺等問題。這也引起了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爭論,我國的法律職業化到底需要一個什么樣的司法考試制度?“類駕照資格論”和“精英論”是為其中的兩種代表觀點。
我認為,歸根結底,司法考試制度應緊緊圍繞選拔、培養優秀的法律從業人才這個任務。統一司法考試制度設計的最初目的正是為了“有效的形成法律職業共同體”。法律職業共同體,囊括了所有需要從事法律職業的群體,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仲裁員、公證員等。嚴格準入資格制度,有利于整個群體素質的提高。這一任務不能放棄。
而如果不適度調整現行的司法考試制度,基層司法人員斷檔問題將會越來越嚴重。司法考試制度也要適應中國的經濟發展、司法人員隊伍整體素質以及司法體制的社會大背景,要與時懼進。因此完善司法考試制度,就要在嚴格準入條件、著力構建統一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同時,也要解決現實問題。
2008年,在保持大盤棋不變的前提下,司法部對于基層司法人員斷檔問題嚴重的邊遠少數地區組織單獨考試,單獨發放只能在本地區適用的從業資格證書。我認為就是有益的嘗試。
記者:這樣的改革方向下,法律從業人員的素質還有保證嗎?
劉守仁:法律職業人素質的不斷提高本身就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通過入門的門檻并不意味著一勞永逸地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素質,仍然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的學習和積累。因此,要在解決現實問題的同時,保證法律從業人員的素質,應該適應實際工作的需要,進一步完善與司法考試銜接配套的一系列的培養法律從業人才的制度。
同時,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培養也是個多層次、多維度的系統工程。不僅是對于特殊地區的特殊從業人員,對取得全國“糧票”的從業者,也一樣需要不斷提高水平,這除了制度保障外,當然也需要從業者對自身的嚴格要求。
記者:中國政法大學是重點法科院校,也為我們國家培養出數以萬計的優秀法律職業人員,司法考試制度實施以來,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也是討論的熱點問題,司法考試學院承載什么樣的任務?
劉守仁:是的,司法考試學院本身也承擔著司法考試制度研究的職責,而探討司法考試制度與法學教育的關系問題正是學院關注探討的重點問題。
我認為,司法考試與法律教育有著共同的目標,即培養法律職業人才。只是側重不同:大學側重傳授知識,培養人才;司法考試是為選拔適應社會需求的法律人才。就兩者之間的關系來講,司法考試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離不開大學法學教育的支撐。同時,基于法律職業專門化、專業化趨勢的加強,司法考試加強了大學教育與司法實際需要之間的聯系。
司法考試制度的實施給法學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考試是法學教育的試金石,不能通過司法考試這一關,很難說這個高校的法學教育是足夠成功的。因此,法學教育既要提高學生的學術素養,豐富學生的法學思想;又要夯實學生的理論功底,提高學生的結合實踐分析運用的能力,要為司法考試制度提供良好的選材基礎。我們每年的通過率都是很高的,研究生更是達到了70%。
同時,我們還應注意到,應對司法考試,是否就是大學法學院惟一的任務和全部的功能所在。考慮到大學承擔著傳承、積累和創造法學知識的任務,這就決定了大學不應當是一個通過司法考試的突擊訓練場所。
記者:中國政法大學專門成立司法考試學院,從事司法考試的教學和研究,成果如何?
劉守仁: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資格考試,從職業準入的角度出發,考查應試人員的基本素質、法學理論知識、對現行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運用能力。司法考試難度大,過關率低,被稱為“中國第一大考”。但是司法考試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使眾多考生無法通過,而是要提高通過這個門檻的人員素質,使整個法律職業人員的綜合素質與水平得以全面提升。
為實現這一目標,學院著力選拔、培養了一批年富力強、具有高學歷的年輕教師,在對社會的司法考試培訓上形成了年齡結構合理的教師隊伍;進一步加強了司法考試制度研究及司法考試培訓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的研究,形成了更加科學合理的教學模式和方法,對于司法考試這一應試考試更具針對性,在此基礎上建設司法考試題庫,并啟動了“切題工程”,通過測試、評估、生成測控報告,使受訓人員能夠了解把握自己應試能力及水平,不斷發現薄弱環節及時進行修補,對于應試能力的提升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我相信,我院擁有的法大師資力量,科學的培訓模式和“切題工程”的全面實施,將為廣大應試人員提供更為優質、高效的培訓。
記者:您對現在的司法考試培訓市場有何評價,該不該為司考培訓設立門檻?
劉守仁:目前司法考試培訓市場,可謂百花齊放,培訓機構眾多,其中尤以教育公司數量為多,公司市場化的運作為這個領域注入了活力。經過數年的發展,在教學上已經形成了適應不同基礎、不同層次考生需求的多種培訓模式,給所有備考考生提供了更多的選擇。但是,近幾年一些問題也愈發突出。如一些培訓機構片面注重市場宣傳,投入宣傳費用過高,一方面加劇了培訓成本過高的問題,高成本運作必然導致考生參與培訓的成本過高,就使得部分經濟基礎比較差的考生得不到所需的培訓;甚至有些培訓機構為謀經濟利益而虛假宣傳,即擾亂了司法考試培訓市場,也損害了諸多上當受騙的考生的利益。另一方面,減少了教學研究的支出,也影響教學質量的改進和提高,有悖于教育培訓的宗旨。
建議我們主管部門對司法考試培訓市場給予必要的調控,設立準入條件,實現司法考試考前培訓與司法考試制度選拔高素質的法律從業人員這一目標協調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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