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條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考點] 仲裁裁決的執行和不予執行
[相關法條]
《民訴法》第213條,《民訴法》第258條,《仲裁法解釋》第26條,第28條
解析: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是高頻考點,應當掌握其條件及后果
1.申請的主體是依據仲裁裁決需要履行實體義務的人。
2.應當在執行程序中向受理執行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請。
3.必須有證據證明仲裁裁決出現法定不予執行情形之一的。
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事由:
《民訴法》第213條2款: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五)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事由:
《民訴法》第258條1款: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法律教|育網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注意:不予執行國內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法定理由的區別
此外,還需要掌握下列法條
《仲裁法解釋》第28條 當事人請求不予執行仲裁調解書或者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64條 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
[考點] 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終結執行和恢復執行
[相關法條]
《仲裁法解釋》第25條
解析:《仲裁法解釋》第25條: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同一仲裁裁決的,受理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裁定中止執行。
[補充]
關于仲裁中的簡易程序,仲裁法沒有規定,參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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