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問題:(1)強制措施的改革,如建議新增電子監控,扣押、沒收身份證、駕照和護照等證件,以及取保候審等非羈押強制措施的執行禁止令等。(2)證據制度的改革,建議規定禁止強迫自證其罪等證據規則,規定以刑訊逼供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證據將被直接排除,不得采用;在偵查訊問過程中,對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須全程錄音錄像,對一般案件可以錄音錄像;對刑訊逼供的案件,由公訴機關舉證證明自己沒有刑訊逼供;將電子證據納入法定證據種類等。(3)建立或完善偵查程序,辯護制度,簡易程序,對未成年人案件設置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增設刑事和解、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違法財產處置等特別程序。
民事訴訟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問題:建立和完善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完善和細化民事訴訟證據制度;解決審前程序中的送達訴訟文書、管轄訴訟主體資格審查、審前調解、繁簡分流等;完善檢察監督、公益訴訟制度、再審程序、執行程序。
行政訴訟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問題: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以約束和規范行政權力;確定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行政案件的管轄范圍,通過提高審級來減少行政機關對行政案件審判的干擾;建立行政公益訴訟制度;建立行政訴訟有條件的調解制度;完善行政訴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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