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第74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新法第96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變化:
增加了不能在審限內辦結的要及時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規定。
解讀:
實踐中,辦案期限屆滿仍然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超期羈押的現象層出不窮,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而取保或監視的時間又不計入辦案期限之內,導致很多案件久拖不決,為解決這一問題,這一增加規定,只要辦案期限屆滿,原則上就應當立即放人。
考察方式:
1、辦案期限屆滿,應當立即釋放;
2、只有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才可以取保監視;
3、是可以取保監視,而非應當。
※是否可以理解為可以取保監視,也可以不取保監視而繼續羈押?
否。只能理解為可以取保,也可以監視。在這兩者之間選擇。而不能理解為可以繼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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