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主
業主是物業的所有權人。
業主享有以下權利: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長,并享有被選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依《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負有義務。
2.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大會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第一次大會,在物業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一定比例時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業主大會的臨時會議,經20%以上業主提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
業主大會的法定人數,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大會有以下職責: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3.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是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是業主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
業主委員會的委員應當由業主擔任,其成員不得兼任本物業區內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如下: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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