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飛往地球大氣層主要部分以外的人造飛行器。
1.8.3 衛星 satellite
圍繞著另一個質量遠大于其本身的物體旋轉的物體,其運行主要并長久地由前者的引力決定。
1.8.4 有源衛星 active satellite
載有用于發射或轉發無線電通信信號的電臺的衛星。
1.8.5 反射衛星 reflecting satellite
用于反射無線電通信信號的衛星。
1.8.6 有源傳感器 active sensor
用于衛星地球探測業務或空間研究業務的一種測量儀器,通過它發射和接收無線電波以獲得信息。
1.8.7 無源傳感器 passive sensor
用于衛星地球探測業務或空間研究業務的一種測量儀器,通過它接收自然界發出的無線電波以獲得信息。
1.8.8 軌道 orbit
由于受到自然力(主要是萬有引力)的作用,衛星或其他空間物體的質量中心所描繪的相對于某參照系的軌跡。
1.8.9 (地球衛星的)軌道的傾角 inclination of an orbit(of an earth satellite)
包含軌道的平面與地球赤道平面的夾角,它由地球赤道平面在軌道升交點按逆時針方向計決定,范圍在0至180度之間。
1.8.10 (衛星的)周期 period(of a satellite)
一個衛星連續兩次經過其軌道上的某特定點的間隔時間。
1.8.11 遠地點或近地點的高度 altitude of the apogee or of the perigee
遠地點或近地點相對于一個用以代表地球表面的規定參考面上方的高度。
1.8.12 地球同步衛星 geosynchronous satellite
運行周期等于地球自轉周期的地球衛星。
1.8.13 地球靜止衛星 geostationary satellite
一個地球同步衛星的圓形及順行軌道位于地球赤道平面上,并對地球保持相對靜止的地球同步衛星;廣義地說,這是一種對地球保持大致相對靜止的地球同步衛星。
1.8.14 地球靜止衛星軌道 geostationary-satellite orbit
地球靜止衛星所必須進入的軌道。
1.8.15 可調衛星波束 steerable satellite beam
能重新進行再定點的衛星天線波束。
1.9 無線電頻帶和波段的命名
無線電頻譜可分為下面表中的14個頻帶,無線電頻率以Hz(赫茲)為單位,其表達方式為:
—— 3000kHz以下(包括3000kHz),以kHz(千赫茲)表示;
—— 3MHz以上至3000MHz(包括3000MHz),以MHz(兆赫茲)表示;
—— 3GHz以上至3000GHz(包括3000GHz),以GHz(吉赫茲)表示。
帶號 頻 帶 名 稱 頻 率 范 圍 波 段 名 稱 波 長 范 圍
1 至低頻(TLF) 0.03-0.3Hz 至長波或千兆米波 10000-1000兆米(Mm)
0 至低頻(TLF) 0.3-3Hz 至長波或百兆米波 1000-100兆米(Mm)
1 極低頻(ELF) 3-30Hz 極長波 100-10兆米(Mm)
2 超低頻(SLF) 30-300Hz 超長波 10-1兆米(Mm)
3 特低頻(ULF) 300-3000Hz 特長波 1000-100千米(km)
4 甚低頻(VLF) 3-30kHz 甚長波 100-10千米(km)
5 低頻(LF) 30-300kHz 長波 10-1千米(km)
6 中頻(MF) 300-3000kHz 中波 1000-100米(m)
7 高頻(HF) 3-30MHz 短波 100-10米(m)
8 甚高頻(VHF) 30-300MHz 米波 10-1米(m)
9 特高頻(UHF) 300-3000MHz 分米波 10-1分米(dm)
10 超高頻(SHF) 3-30GHz 厘米波 10-1厘米(cm)
11 極高頻(EHF) 30-300GHz 毫米波 10-1毫米(mm)
12 至高頻(THF) 300-3000GHz 絲米波或亞毫米波 10-1絲米(dmm)
注:頻率范圍(波長范圍亦類似)均含上限、不含下限;相應名詞非正式標準,僅作簡化稱呼參考之用。
注1:“頻帶N”(N = 帶號)從0.3×10N Hz至3×10N Hz。
注2:詞頭:k = 千(103),M = 兆(106),G = 吉(109)。
1.10 常用字母代碼和業務頻段對應表
字母代碼 雷 達 空間無線電通信
頻率范圍(GHz) 舉例(GHz) 標 稱 頻 段 舉例(GHz)
L 1-2 1.215-1.4 1.5GHz頻段 1.525-1.710
S 2-4 2.3-2.5
2.7-3.4 2.5GHz頻段 2.5-2.690
C 4-8 5.25-5.85 4/6GHz頻段 3.4-4.2
4.5-4.8
5.85-7.075
X 8-12 8.5-10.5 -
Ku 12-18 13.4-14.0
15.7-17.3 11/14GHz頻段
12/14GHz頻段 10.7-13.25
14.0-14.5
K(注) 18-27 24.05-24.25 20GHz頻段 17.7-20.2
Ka(注) 27-40 33.4-36.0 30GHz頻段 27.5-30.0
V 40-75 46-56 40GHz頻段 37.5-42.5
47.2-50.2
注:對于空間無線電通信,K和Ka頻段一般只用字母代碼Ka表示;相應代碼及頻段范圍非正式標準,僅作簡化稱呼參考之用。
1.11 國際電信聯盟(ITU)區域劃分 ITU Regions and areas
為劃分無線電頻率,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將世界劃分為三個區域,中國位于3區(見下圖)。
注:在本規定中,若“區域”不用加黑的仿宋體字,則表示與這三個區域無關。
1.11.1 1區
1區包括東限于A線(A、B、C線定義于后)和西限于B線所劃定的地區,但位于兩線之間的任何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領土除外。該區亦包括亞美尼亞、阿塞拜疆、格魯吉亞、哈薩克斯坦、蒙古國、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俄羅斯、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土耳其和烏克蘭的整個領土以及位于A、C兩線間俄羅斯以北的地區。
1.11.2 2區
2區包括東限于B線和西限于C線之間的地區。
1.11.3 3區
3區包括東限于C線和西限于A線之間所劃定的地區,但亞美尼亞、阿塞拜疆、格魯吉亞、哈薩克斯坦、蒙古國、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俄羅斯、塔吉克斯坦、土庫曼斯坦、土耳其和烏克蘭的任何領土部分和俄羅斯以北的地區除外。本區亦包括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位于兩限以外的那部分領土。
1.11.4 子區域
在同一個區域內的兩個或多個國家組成的區域。
1.11.5 A線
A線由北極沿格林尼治以東40°子午線至北緯40°線,然后沿大圓弧至東60°子午線與北回歸線的交叉點,再沿東60°子午線而至南極。
1.11.6 B線
B線由北極沿格林尼治以西10°子午線至該子午線與北緯72°線的交叉點,然后沿大圓弧至西50°子午線與北緯40°線的交叉點,然后沿大圓弧至西20°子午線與南緯10°線的交叉點,再沿西20°子午線而至南極。
1.11.7 C線
C線由北極沿大圓弧至北緯65°30′線與白令海峽國際分界線的交叉點,然后沿大圓弧至格林尼治以東165°子午線與北緯50°線的交叉點,再沿大圓弧至西170°子午線與北緯10°線的交叉點,再沿北緯10°線至它與西120°子午線的交叉點,然后由此沿西120°子午線而至南極。
第2章 電臺的技術特性
2.1 電臺所用設備的選擇與性能以及電臺的任何發射,應符合我國無線電管理規定、相關國家標準及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的有關規定。
2.2 發射和接收設備擬用于頻譜某一指定部分時,其設計應考慮頻譜鄰近部分或其他部分可能使用的發射和接收設備的技術特性,條件是已采取技術上和經濟上的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小后使用的發射設備的無用發射電平,以及降低后使用的接收設備對干擾的敏感性。
2.3 發射電臺應符合附錄1中規定的頻率容限。
2.4 發射電臺應符合附錄2中規定的雜散發射或雜散域中無用發射的最大允許功率電平。
2.5 應盡一切努力把頻率容限和無用發射電平保持在技術狀態和該項業務的性質所允許的最低值上。
2.6 發射帶寬還應保證最有效地利用頻譜;這通常要求把帶寬保持在技術狀態和該項業務的性質所允許的最低值上。確定必要帶寬的導則參見附錄3。
2.7 電臺的各種發射應按照附錄3中所述的方法,用必要帶寬和類別加以標識。
2.8 采用帶寬擴展技術時,應使用符合有效利用頻譜的最小功率譜密度。
2.9 凡必須有效利用頻譜時,任何業務所用接收機的頻率容限應盡可能與該業務所用的發射機的頻率容限一致,適當情況下尚應注意多普勒效應的影響。
2.10 電臺應使用與相關的發射類別相適應的技術特性的設備,尤其是選擇性應適當地顧及到第2.6款關于發射帶寬的要求。
2.11 接收機的性能特征應能充分保證該機不致受到由位于合理距離,且按我國無線電管理規定、相關國家標準及國際電聯《無線電規則》有關規定工作的發射機所產生的干擾的影響。
2.12 一切電臺都不得使用阻尼波發射。
第3章 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3.1 引言
本規定文本中如使用劃分、分配和指配等術語時,它們應該具有上述無線電管理術語與定義中第1.2.1、1.2.2、1.2.3款給予它們的意義,中英文表示如下:
頻率分屬對象 中 文 英 文
業務 劃分 Allocation(to allocate)
地區或國家或部門 分配 Allotment(to allot)
電臺 指配 Assignment(to assign)
3.2 業務種類與劃分
3.2.1 主要業務和次要業務
(1)在本頻率劃分表中,一個頻帶在世界范圍或區域范圍內被標明劃分給多種業務時,這些業務按下列順序排列:
a)業務名稱用宋體6號字并且兩邊不加任何符號排印(例如:固定);這些業務稱為“主要業務”;
b)業務名稱用GB2312楷體6號字,且加“[ ]”排印(例如:[移動]);這些業務稱為“次要業務”。
(2)附加說明使用與需說明業務同樣字體,且加“()”排印(例如:移動業務(航空移動除外))。
(3)次要業務臺站
a)不得對業經指配或將來可能指配頻率的主要業務電臺產生有害干擾;
b)不得對來自業經指配或將來可能指配頻率的主要業務電臺的有害干擾提出保護要求;
c)可要求保護不受來自將來可能指配頻率的同一業務或其他次要業務電臺的有害干擾。
(4)某一頻帶如經頻率劃分表中的腳注標明“以次要使用條件”劃分給某個比區域小的地區或某個國家內的某種業務,此即為次要業務。
(5)某一頻帶如經頻率劃分表中腳注標明“以主要使用條件”劃分給某個比區域小的地區或某個國家內的某種業務,此即為限于該地區內或該國家內的主要業務。
3.2.2 附加劃分
(1)某一頻帶如經頻率劃分表的腳注標明“也劃分給”比區域小的地區或某個國家內的某種業務,此即為“附加”劃分,亦即為頻率劃分表所標明的該地區或該國家內的一種或多種業務以外所增加的劃分。
(2)如腳注對有關業務只限其在特定地區或國家內運用而不包含任何限制,則此種業務或這些業務的電臺應同頻率劃分表中所標明的其他主要業務或各種業務的電臺享有同等運用權。
(3)如果除限于在某一地區或國家內運用外,對附加劃分還施以其他限制,則這些限制應在頻率劃分表的腳注中加以標明。
3.2.3 替代劃分
(1)某一頻帶如在頻率劃分表中的腳注標明“劃分”給某個比區域小的地區或某個國家內的一種或多種業務,此即為“替代”劃分。亦即在該地區或該國家內,此項劃分替代頻率劃分表中所標明的劃分。
(2)如腳注對有關業務的電臺只限其在某一特定地區或國家內運用而無其他任何限制,則此種業務的電臺應同頻率劃分表所標明的給其他地區或國家的一種或幾種業務劃分了頻帶的主要業務或各種業務的電臺享有同等運用權。
(3)如果除限于在某一國家或地區內使用外,對作了替代劃分業務的電臺還施以其他限制,則該限制應在腳注中加以標明。
3.3 一般規定
3.3.1 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須按本規定劃分的業務頻帶分配、指配和使用頻率,除非另經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
3.3.2 多種業務共用同一頻帶,相同標識的業務使用頻率具有同等地位,除另有明確規定者外;遇有干擾時,一般應本著后用讓先用、無規劃的讓有規劃的原則處理;當發現主要業務頻率遭受到次要業務頻率的有害干擾時,次要業務的有關主管或使用部門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盡快消除干擾。
3.3.3 當涉及有關國際間頻率問題時,除雙邊另有協議外,按我國在國際電信聯盟文件上簽署的意見處理。
3.3.4 本規定在執行中,如某種業務指配使用的頻率與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中頻率劃分表不符,當遇有國際干擾時,應按我國簽署的相關國際會議文件或相關協議處理。
3.3.5 在本規定中,凡是標明某一種業務或某一種業務的電臺在不對另一種業務或另一種業務的電臺產生有害干擾的條件下,可以使用某一頻帶,那么,這也同時意味著該種業務或該種業務的電臺不得要求另一種業務或另一種業務的電臺不對其產生有害干擾。
3.3.6 在本規定中,凡是標明某一種業務或某一種業務的電臺在不得對另一種業務或另一種業務的電臺提出保護要求的條件下,可以使用某一頻帶,那么,這也同時意味著該種業務或該種業務的電臺不得對另一種業務或另一種業務的電臺產生有害干擾。
3.3.7 除非在腳注內另有規定,術語“固定業務”不包括利用電離層散射傳播的系統。
3.3.8 本規定中引用的《無線電規則》指國際電聯2012年版的《無線電規則》。本規定中引用的《無線電規則》中的相關條款,適用于本規定。
3.4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
3.4.1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的頻率劃分范圍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的頻率劃分范圍至3000 GHz。
3.4.2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的欄目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共分兩欄,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和“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又分為“中國內地”、“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三欄。“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是指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頻率劃分表中國際電聯3區的頻率劃分。
3.4.3 “主管部門”的定義
涉及國際頻率劃分或中國頻率劃分中的國際腳注中的“主管部門”的定義沿用第1章無線電管理術語與定義中第1.1.1款“主管部門”的定義;對內地而言,“主管部門”一般指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
3.4.4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的頻帶
與每一項劃分有關的頻帶列在劃分表每一項劃分欄的左上方,各分欄左上方的頻帶范圍含上限,不含下限。
3.4.5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每項劃分的業務類型
每項劃分所列的業務類型主要業務在前,次要業務在后,但各主次業務中業務的先后次序不代表這些業務的主次差別。
3.4.6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每項劃分后面的括號內容
頻率劃分表中一項劃分后面如有一圓括弧的附加說明,則表示該項業務劃分僅限于所標明的運用類型。如航空移動(R),只適用于R類航空移動業務的操作。
3.4.7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中的腳注編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中“中國內地”的腳注以CHN開頭編碼,“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中的腳注沿用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頻率劃分表中腳注的編號。為方便對比參考,所有國際電聯的腳注(含原腳注編號和名稱)均予以保留,并在第3章第3.5節中列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中“中國內地”一致的國際電聯腳注,列入相應“中國內地”欄中,不再另行編號。
3.4.8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中所劃分的業務下面的腳注
在一種或幾種業務下面所列的腳注應適用于該欄內的有關劃分的所有業務。
3.4.9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中某一業務右邊的腳注
每一業務右側所列的腳注僅適用于該業務本身。
3.4.10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國際腳注中所引用的“本規則”、“**條”、“*.***款”、“表**-*”、“附錄**”、“決議XXX”、“建議XXX”、“決議XXX(WRC-2000)”、“決議XXX(WRC-03)”、“決議XXX(WRC-07)”、“決議XXX(WRC-12)”、“5.***(腳注編號首位字符)”、WARC-92、WRC-95、WRC-97、WRC-2000、WRC-03、WRC-07、WRC-12、Rev. WRC-XXXX等解釋如下:
“本規則”指國際電信聯盟所通過的《無線電規則》;
“**條”、“*.***款”、“表**-*”、“附錄**”、“決議XXX”、“建議XXX”均指此《無線電規則》中的內容。
“決議XXX(WRC-2000)”、“決議XXX(WRC-03)”、“決議XXX(WRC-07)”、“決議XXX(WRC-12)”、“5.***(腳注編號首位字符)”指國際電信聯盟2000、2003、2007、2012年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所通過的最后文件中有關修改《無線電規則》的決議和腳注。
WARC-92指1992年在西班牙馬拉加-托雷莫利諾斯召開的涉及部分頻譜頻率劃分的世界無線電行政大會。
WRC-95指1995年在日內瓦召開的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
WRC-97指1997年在日內瓦召開的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
WRC-2000指2000年在土耳其伊斯坦布爾召開的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
WRC-03指2003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
WRC-07指2007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
WRC-12指2012年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
Rev. WRC-XXXX指XXXX年世界無線電通信大會對該內容進行了修改。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0—8.3
水上移動
水上無線電導航
5.53 5.54 3—9
(待規劃)
0—8.3
(待規劃)
0—8.3
(未劃分)
5.53 5.54
8.3—9
氣象輔助 5.54A
水上移動
水上無線電導航 8.3—9
氣象輔助 8.3—9
氣象輔助 5.54A 5.54B 5.54C
9—11.3
水上移動
氣象輔助 5.54A
無線電導航
9—14
無線電導航
9—11.3
氣象輔助
無線電導航
9—11.3
氣象輔助 5.54A
無線電導航
11.3—14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11.3—14
無線電導航 11.3—14
無線電導航
14—19.95
固定
水上移動 5.57
5.56 14—19.95
水上移動
14—19.95
固定
水上移動
14—19.95
固定
水上移動 5.57
5.55 5.56
19.95—20.05
標準頻率和時間信號(20kHz) 19.95—20.05
標準頻率和時間信號(SFT) 19.95—20.05
標準頻率和時間信號(20kHz) 19.95—20.05
標準頻率和時間信號(20kHz)
20.05—70
固定
水上移動 5.57
5.56 CHN2 20.05—70
水上移動
20.05—70
固定
水上移動
20.05—70
固定
水上移動 5.57
5.56 5.58
70—72
無線電導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動] 5.57 70—90
無線電導航
70—72
無線電導航
[固定]
[水上移動] 70—72
無線電導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動] 5.57
5.59
72—84
固定
水上移動 5.57
無線電導航 5.60 72—84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72—84
固定
水上移動 5.57
無線電導航 5.60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84—86
無線電導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動] 5.57 84—86
無線電導航
[固定]
[水上移動] 84—86
無線電導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動] 5.57
5.59
86—90
固定
水上移動 5.57
無線電導航 5.60 86—90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86—90
固定
水上移動 5.57
無線電導航 5.60
90—95
固定
水上移動 CHN1
無線電導航 5.62
5.64 CHN2 90—130
無線電導航 90—110
無線電導航
[固定] 90—110
無線電導航 5.62
[固定]
5.64
95—110
無線電導航 5.62
[固定]
5.64 CHN2
110—112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5.60
5.64 110—112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110—112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5.60
5.64
112—117.6
無線電導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動]
5.64 112—117.6
無線電導航
[固定]
[水上移動] 112—117.6
無線電導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動]
5.64 5.65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17.6—126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5.60
5.64 117.6—126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117.6—126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5.60
5.64
126—129
無線電導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動]
5.64 126—129
無線電導航
[固定]
[水上移動] 126—129
無線電導航 5.60
[固定]
[水上移動]
5.64 5.65
129—130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5.60
5.64 129—160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129—130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5.60
5.64
130—135.7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5.64 130—190
將予規劃
130—135.7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5.64
135.7—137.8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業余] 5.67A
5.64 5.67B 135.7—137.8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業余] 5.67A
5.64 5.67B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137.8—160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5.64 137.8—160
固定
水上移動
無線電導航
5.64
160—190
固定
航空無線電導航 160—190
固定
[航空無線電導航] 160—190
固定
[航空無線電導航]
190—200
航空無線電導航
固定 190—285
航空無線電導航 190—200
航空無線電導航 190—200
航空無線電導航
200—285
航空無線電導航
[航空移動] 200—285
航空無線電導航
[航空移動] 200—285
航空無線電導航
[航空移動]
285—325
航空無線電導航
水上無線電導航(無線電信標)
5.73 285—325
水上無線電導航 285—325
航空無線電導航
水上無線電導航(無線電信標) 285—315
航空無線電導航
水上無線電導航(無線電信標) 5.73
315—325
航空無線電導航
水上無線電導航(無線電信標) 5.73
325—405
航空無線電導航
[航空移動] 325—415
航空無線電導航 325—405
航空無線電導航
[航空移動] 325—405
航空無線電導航
[航空移動]
405—415
無線電導航 5.76
[航空移動]
405—415
無線電導航
[航空移動] 405—415
無線電導航 5.76
[航空移動]
無線電頻率劃分表(kHz)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 國際電聯3區無線電頻率劃分
中 國 內 地 中 國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415—472
水上移動 5.79
航空無線電導航 5.77
5.82 415—526.5
水上移動 415—495
水上移動
[航空無線電導航] 415—472
水上移動 5.79
[航空無線電導航] 5.77 5.80
5.78 5.82
472—479
水上移動 5.79
航空無線電導航 5.77
5.80B 5.82 472—479
水上移動 5.79
[業余] 5.80A
[航空無線電導航] 5.77 5.80
5.80B 5.82
479—495
水上移動 5.79 5.79A
航空無線電導航 5.77
5.82 479—495
水上移動 5.79 5.79A
[航空無線電導航] 5.77 5.80
5.82
495—505
水上移動
495—505
水上移動 495—505
水上移動
505—526.5
水上移動 5.79 5.79A 5.84
航空無線電導航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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