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3 移動電臺:
a) 船舶電臺
b) 救生艇電臺
c) 應急示位無線電信標
d) 航空器電臺
e) 陸地移動電臺
4 無線電測定電臺:
– 功率小于等于200 W
– 功率大于200 W
5 廣播電臺
40 Hz 3、4、10
100
100
100 9
50 11
20 12
10 12
10 Hz 13
頻段:4 MHz至29.7 MHz
1 固定電臺:
續表
頻段(不包括下限,包括上限)和臺站類別 發射機頻率容限
a) 單邊帶和獨立單邊帶發射:
– 功率小于等于500 W
– 功率大于500 W
b) F1B類發射
c) 其他類別發射:
– 功率小于等于500 W
– 功率大于500 W
2 陸地電臺:
a) 海岸電臺
b) 航空電臺
– 功率小于等于500 W
– 功率大于500 W
c) 基地電臺
3 移動電臺:
a) 船舶電臺:
1) A1A類發射
2) A1A以外的其他類別發射
b) 救生艇電臺
c) 航空器電臺
d) 陸地移動電臺
4 廣播電臺
5 空間電臺
6 地球站
50 Hz
20 Hz
10 Hz
20
10
20 Hz 1、2、14
100 9
50 9
20 6
10
50 Hz 3、4、15
50
100 9
40 16
10 Hz 13、17
20
20
頻段:29.7 MHz至100 MHz
1 固定電臺:
– 功率小于等于50 W
– 功率大于50 W
30
20
2 陸地電臺
3 移動電臺
4 無線電測定電臺
5 廣播電臺(電視以外)
6 廣播電臺(電視伴音和圖像)
7 空間電臺
8 地球站 20
20 18
50
2 000 Hz 19
500 Hz 20
20
20
頻段:100 MHz至470 MHz
1 固定電臺:
– 功率小于等于500 W
– 功率大于50 W
20 21
10
2 陸地電臺:
a) 海岸電臺
b) 航空電臺
c) 基地電臺:
– 在100-235 MHz頻段內
– 在235-401 MHz頻段內
– 在401-470 MHz頻段內
10
20 22
15 23
7 23
5 23
3 移動電臺:
a) 船舶電臺和救生艇電臺:
– 在156-174 MHz頻段內
– 在156-174 MHz頻段以外
10
50 24
b) 航空器電臺
c) 陸地移動電臺:
– 在100-235 MHz頻段內
– 在235-401 MHz頻段內
– 在401-470 MHz頻段內 30 22
15 23
7 23、25
5 23、25
4 無線電測定電臺 50 26
5 廣播電臺(電視以外) 2 000 Hz 19
6 廣播電臺(電視伴音和圖像) 500 Hz 20
7 空間電臺 20
8 地球站 20
續表
頻段(不包括下限,包括上限)和臺站類別 發射機頻率容限
頻段:470 MHz至2 450 MHz
1 固定電臺:
– 功率小于等于100 W 100
– 功率大于100 W 50
2 陸地電臺 20
3 移動電臺 20
4 無線電測定電臺 500 26
5 廣播電臺(電視以外) 100
6 廣播電臺(電視伴音和圖像)470 MHz至960 MHz頻段內 500 Hz20
7 空間電臺 20
8 地球站 20
頻段:2 450 MHz至10 500 MHz
1 固定電臺:
– 功率小于等于100 W 100
– 功率大于100 W 50
2 陸地電臺 100
3 移動電臺 100
4 無線電測定電臺 1 250 26
5 空間電臺 50
6 地球站 50
頻段:10.5 GHz至40 GHz
1 固定電臺 300
2 無線電測定電臺 5 000 26
3 廣播電臺 100
4 空間電臺 100
5 地球站 100
發射機頻率容限一覽表的注
1 對于用于直接印字電報或數據傳輸的海岸電臺發射機,其容限是:
– 窄帶移相鍵控為5 Hz;
– 1992年1月2日以前已使用的或安裝的移頻鍵控發射機為15 Hz;
– 1992年1月1日以后安裝的移頻鍵控發射機為10 Hz。
2 對用于數字選擇性呼叫的海岸電臺發射機,其容限為10 Hz。(WRC-03)
3 對于用于直接印字電報或數據傳輸的船舶電臺的發射機,其容限是:
– 窄帶移相鍵控為5 Hz;
– 1992年1月2日以前已使用的或安裝的移頻鍵控發射機為40 Hz;
– 1992年1月1日以后安裝的移頻鍵控發射機為10 Hz。
4 對于用于數字選擇性呼叫的船舶電臺發射機,其容限為10 Hz。(WRC-03)
5 如果應急發射機被當做主發射機的備用機使用,則可采用船舶電臺發射機的容限。
6 對于海岸電臺以外的單邊帶無線電話發射機,其容限是:
– 在1 606.5– 4 000 kHz和4至29.7 MHz各頻段內,峰包功率分別小于或等于200 W和500 W,容限為50 Hz。
– 在1 606.5– 4 000 kHz和4至29.7 MHz各頻段內,峰包功率分別大于200 W和500 W,容限為20 Hz。
7 對于移頻鍵控的無線電報發射機,其容限為10 Hz。
8 對于海岸電臺單邊帶無線電話發射機,其容限為20 Hz。
9 對于工作在專門劃分給航空移動(R)業務的1606.5至4 000 kHz和4至29.7 MHz的單邊帶發射機,其載波(基準)頻率的容限:
a) 對于一切航空電臺為10 Hz;
b) 對于在國際業務中使用的一切航空器電臺為20 Hz;
c) 對于專門在國內業務中使用的一切航空器電臺為50 Hz[ 注 – 為獲得最大可懂度,鼓勵把這一容限減小到20 Hz。]。
10 對于A1A類發射,其容限50×10–6。
11 對于單邊帶無線電話或移頻鍵控無線電報所用的發射機,其容限為40 Hz。
12 對于在1 606.5至1 800 kHz頻段內的無線電信標發射機,其容限為50×10–6。
13 對于載頻功率小于或等于10 kW的A3E類發射,其容限為20×10–6,15×10–6和10×10–6,對應的頻段分別為1 606.5-4 000 kHz,4-5.95 MHz和5.95-29.7 MHz。
14 對于A1A類發射,其容限為10×10–6。
15 對于26 175-27 500 kHz頻段內安裝在小船上的船舶電臺發射機,若其載波功率不大于5 W,僅工作在近海水域或其附近,并利用F3E和G3E類發射,則頻率容限為40×10–6。
16 對于單邊帶無線電話發射機,除工作在26 175-27 500 kHz頻段并且峰包功率不大于15 W的發射機,其容限為40×10–6以外,其余的均為50 Hz。
17 建議避免發生幾赫茲的載波頻差,這種情況會引起類似于周期性衰落的惡化。如果頻率容限為0.1 Hz就能避免這種現象,這一容限也適合單邊帶發射[ 注 – 高頻廣播專用頻段采用的單邊帶系統并不要求頻率容限小于10 Hz。上述惡化情況是當有用信號與干擾信號比大大低于所需保護比時才發生的。這一說明對雙邊帶發射和單邊帶發射都同樣有效。]。
18 對于非載運工具上安裝的輕便設備,若發射機平均功率不大于5 W,則其容限為40×10–6。
19 對于工作頻率低于108 MHz、平均功率小于或等于50 W的發射機,適用容限是3 000 Hz。
20 如果某些電視臺:
– 在29.7-100 MHz頻段內,其功率(圖像峰包功率)小于或等于50 W;
– 在100至960 MHz頻段內,其功率(圖像峰包功率)小于或等于100 W;
并且從其他電視臺接收其輸入信號,或者是為小型獨立社團服務的,由于操作方面的原因,也許不能維持這一容限。這類電視臺的容限是2 000 Hz。
對于功率(圖像峰包功率)小于或等于1 W的電臺,這一容限可以進一步放寬到:
– 5 kHz,適用于100至470 MHz頻段;
– 10 kHz,適用于470-960 MHz頻段。
21 對于運用直接頻率變換技術的多段無線電接力系統,其容限為30×10–6。
22 對于頻道間隔為50 kHz,其容限為50×10–6。
23 這些容限對頻道間隔等于或大于20 kHz者適用。
24 對于運載工具上的通信電臺所用的發射機,適用的容限是5×10–6。
25 對于非運載工具上安裝的輕便設備,且發射機平均功率不大于5 W時,則其容限為15×10–6。
26 如果不是指配給雷達站的特定頻率,則這類電臺發射的占用帶寬應完全落在劃分給該業務的頻段內,所注明的容限不適用。
附錄2 發射設備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
1 限值適用范圍
雜散域發射功率通常用發射機連接天饋線的輸出端的雜散發射頻率的峰包功率或平均功率表示,其參考測量帶寬主要取決于發射機的無線業務種類。雜散域發射功率也可以用電場強度或地球表面功率通量密度(pfd)等效表示。
帶外域和雜散域發射的頻率界限的確定見附件1。
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適用頻率范圍是9kHz~300GHz。但在實際測量中,雜散域是有限制的。各種無線電發射設備的雜散發射測量頻段的建議要求見表2.1。
表2.1 無線電發射設備雜散發射測量頻段
單位為Hz
基 頻 頻 段 雜散發射測量頻段
下 限 頻 率 上限頻率a
9kHz~100M 9k 1G
100MHz~300M 9k 10次諧波頻率
300MHz~5.2G 30M 5次諧波頻率
5.2GHz~13G 30M 26G
13GHz~150G 30M 2次諧波頻率
150GHz~300G 30M 300G
a 測量應包括所有的諧波頻率,而不受上限頻率的約束。
為保護特定業務,需要對基頻頻率13GHz以上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擴展雜散發射的測量頻段,上限頻率需要到3次或更高次諧波頻率。對110GHz以上的雜散發射信號,采用本標準提供的常規微波測量方法非常困難。在高頻紅外線頻段,需要采用熱輻射計測量技術。對工作頻率為76GHz~77GHz的車載雷達,其3次諧波達220GHz左右,就要采用熱輻射計測量技術。
對于包含有波導器件的一體化天線發射系統,及天線連線是采用波導方式,而且未激勵長度至少等于兩倍截止波長的情況,不需要對低于0.7倍波導截止頻率的區域進行雜散域發射功率測量。雜散域發射功率測量包含除天饋系統之外的任何發射設備部分,要求天饋系統在雜散域頻率產生的最大允許發射功率不能對測量結果有影響。對于有多個發射機共用相同天線的發射系統,發射機間產生的互調產物要滿足本標準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對TDMA系統的開關變換產生的瞬時發射也要滿足本標準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
2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
2.1參考測量帶寬建議
規定雜散發射功率電平的測量帶寬定義為參考測量帶寬。表2.2是各測量頻段的參考測量帶寬建議值。
表2.2 各測量頻段的參考測量帶寬建議值
測 量 頻 段 參考測量帶寬
9kHz~150kHz 1kHz
150kHz~30MHz 10kHz
30MHz~1GHz 100kHz
1GHz以上 1MHz
作為特別規定,所有空間業務雜散發射參考測量帶寬規定為4kHz。
對于固定和陸地移動業務,當接近工作載頻時,具體參考測量帶寬的確定另有特定要求,見附件2、附件3。
2.2規定業務或設備的最大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
各種業務類別的無線電發射設備應規定有通用的雜散域發射的最低限值要求,表2.3是各種業務類別無線電發射設備的最大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除天線及傳輸線外,從該設備的任何部分發出的雜散發射的影響,不應大于在雜散發射頻率上以最大容許功率加到天線系統而出現的影響。對具有無線電發射功能、并兼有信息技術設備(ITE)特征的受測試設備,若ITE部分能分離及可以獨立操作使用,則ITE部分按GB9254-2008標準要求執行,無線電發射部分的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滿足本條款要求;若ITE部分不能單獨操作使用,則受測試設備在發射狀態下的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滿足本條款要求,而受測試設備在待機/空閑狀態下的測試按GB9254-2008標準要求執行。
表2.3 規定業務的最大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
業務類別或設備種類 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
除下面描述的業務類別或設備種類外a 43+10lgP,或70dBc,取要求較低的。
固定業務b -50dBm (30MHz≤f < 21.2GHz)
-30dBm (21.2GHz≤f < 表1確定的上限頻率)
固定業務―終端站(有用戶設備接口的外圍站) -40dBm (30MHz≤f < 21.2GHz)
-30dBm (21.2GHz≤f < 表1確定的上限頻率))
陸地移動業務(移動和固定站) -36dBm (9kHz≤f< 30MHz)
-36dBm (30MHz≤f< 1GHz)
-30dBm (1GHz≤f< 表1確定的上限頻率)。
30MHz以下微功率(短距離)設備 29-10lg(f(kHz)/9) dBμA/m (9kHz
-1dBμA/m (10MHz
-36dBm (30MHz≤f<1GHz,下面特殊頻段除外)
-54dBm (適用48.5 MHz -72.5MHz、76 MHz -87MHz、167 MHz -223MHz、470 MHz -566MHz、606 MHz -798MHz特殊頻段)
-30dBm (1GHz≤f< 表1確定的上限頻率)
30MHz以上微功率(短距離)設備、無線本地網、無繩電話、無線話筒 -36dBm (30MHz≤f<1GHz,下面特殊頻段除外)
-54dBm (適用48.5 MHz -72.5MHz、76 MHz -87MHz、167 MHz -223MHz、470 MHz -566MHz、606 MHz -798MHz特殊頻段)
-30dBm (1GHz≤f< 表1確定的上限頻率)
廣播電視a c 46+10lgP,或60dBc,取要求較低的。對于VHF電臺,不能超過0dBm絕對平均功率電平;對于UHF電臺,不能超過11dBm 絕對平均功率電平。
30MHz以下廣播a 50dBc,同時不能超過17dBm絕對平均功率電平。
30MHz以上調頻廣播 對于87MHz≤f≤108MHz
-36dBm (P < 9dBW)
75dBc (9dBW≤P< 29dBW)
-16dBm (29dBW≤P< 39dBW)
85dBc (39dBW≤P< 50dBW)
-5dBm (50dBW≤P)
SSB移動電臺a 比PEP低 43dB。
30MHz以下業余發射設備a 43+10lgPEP,或50dBc,取要求較低的。
30MHz以上業余發射設備a 43+10lgP,或70dBc,取要求較低的。
續表
業務類別或設備種類 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
用于測定業務的雷達系統:固定測向站d (風向剖面制作、多頻、有源陣雷達除外) -30dBm或比PEP低100dB,取要求較低的。
VSAT(小口徑終端)、SNG(新聞通訊衛星)、可搬移衛星站 滿足GB9254-98標準B類限值要求 (f ≤1GHz)
49dBpW/100kHz (1GHz
55dBpW/100kHz (3.4GHz
61dBpW/100kHz (10.7GHz
67dBpW/100kHz (21.2GHz≤f<表1確定的上限頻率)
使用單位:e.i.r.p (等效全向輻射功率)
安全業務和特別業務 無限制
注1:表中“P”是指供給天線傳輸線的平均功率,當使用突發傳輸時,平均功率P和任何雜散發射的平均功率用突發持續時間的平均功率測量,使用單位:W。
注2:“PEP”是指供給天線傳輸線的峰包功率,使用單位:W。
注3:“dBc”是指相對于未調制的載波發射功率的分貝值。在有些沒有載波的數字調制方案載波無法測量的情況下,相對于dBc的參考電平即是平均功率P的分貝值。
注4:“f”是指雜散發射信號頻率。
a 此業務類別的無線電發射設備雜散域發射功率用低于設備供給天線傳輸線功率(使用單位:W)的比值要求方式描述,用“dB”或“dBc”單位表示。
b 固定無線接入系統(FWA)通常采用移動蜂窩技術,若政府管理部門批準在同一頻段使用陸地移動系統或FWA采用特定移動通信技術,相關系統要滿足陸地移動業務的雜散域發射功率限值要求。
c 對于模擬電視傳輸,平均功率電平通過特定的視頻信號調制確定,選擇這種視頻信號的方式是在供給天線傳輸線最大平均功率電平條件下(例如負極性調制電視系統的視頻信號消隱電平)測試。
d 無線電雷達測定系統雜散域發射功率用輻射發射功率描述,不用天線傳輸線端口功率描述。
附 件 1
確定雜散域發射和帶外域發射界限的補充規定
通常情況,雜散域發射和帶外域發射的頻率界限等于偏離必要帶寬中心頻率250%的必要帶寬間隔。但這個頻率界限可能取決于調制類別、數字調制的最大比特傳輸速率、發射機類別、頻率協調因子等參量。對于大多數系統,發射的中心頻率也是必要帶寬的中心頻率。對于有多個載波通過最后一級功放或者有源天線同時發射的多信道或者多載波發射機/應答機,它發射的中心頻率是發射機或應答機的–3dB帶寬的中心頻率,發射機或應答機的帶寬用于代替必要帶寬來確定發射界限。
另外,有關窄帶和寬帶業務、雷達業務及其它特定業務的帶外域和雜散域發射的頻率界限的確定有一些具體要求,作如下補充規定。
雜散域和帶外域的間隔
中心頻率和雜散域界限的間隔值見表2.1.1。
2.1.1 中心頻率和雜散域界限的間隔值
頻 段 范 圍 窄 帶 正 常 寬 帶
對BN< 間 隔 對BN> 間 隔
9kHz < fc < 150kHz 250Hz 625Hz 2.5BN 10kHz 1.5 BN+10kHz
150kHz < fc < 30MHz 4kHz 10kHz 2.5BN 100kHz 1.5 BN+100kHz
30MHz < fc < 1GHz 25kHz 62.5 kHz 2.5BN 10MHz 1.5 BN+10MHz
1GHz < fc < 3GHz 100kHz 250 kHz 2.5BN 50MHz 1.BN+50MHz
3GHz < fc < 10GHz 100kHz 250 kHz 2.5BN 100MHz 1.5 BN+100MHz
10GHz < fc < 15GHz 300kHz 750 kHz 2.5BN 250MHz 1.5 BN+250MHz
15GHz < fc < 26GHz 500kHz 1.25MHz 2.5BN 500MHz 1.5 BN+500MHz
26GHz < fc 1MHz 2.5 MHz 2.5BN 500MHz 1.5 BN+500MHz
注1:表中fc為發射的中心頻率,BN為必要帶寬。如果指配的發射頻率帶寬跨越了兩段頻率范圍,那么應采用更高頻段范圍對應的取值來確定界限;
注2:示例1:工作在26MHz頻段、必要帶寬是1.8kHz的一個發射信號,由于BN小于4kHz,那么最小的頻率間隔應采用10kHz,雜散域為距離必要帶寬中心兩側10kHz以外的區域。
示例2:工作在8GHz頻段、必要帶寬是200MHz的一個發射信號,由于這一寬帶業務滿足BN>100MHz,雜散域為距離必要帶寬中心兩側1.5×200MHz+100MHz=400MHz以外的區域。使用通用的間隔公式,帶外域可以擴展到距離中心頻率兩側2.5×200MHz=500MHz以外的區域。
表2.1.2和表2.1.3分別描述了除表2.1.1之外的,應用于特定系統和業務以及頻帶的窄帶、寬帶間隔值的特例。
2.1.2 應用于特定系統和業務以及頻帶的窄帶間隔值的特例
系統或業務 頻 率 范 圍 窄 帶
對BN<
(kHz) 間隔
(kHz)
固定業務 14kHz-1.5 MHz 20 50a
1.5-30MHz PT≤50W 30 75b
PT>50W 80 200b
a間隔值基于這樣一種假設:在14kHz-1.5 MHz的頻率范圍內,必要帶寬的最大值3kHz。50kHz的間隔值相比必要帶寬來說相當大。這是因為高功率發射機在調制情況下的無用發射在雜散域和帶外域之間的界限應低于雜散限值(70dBc);
b PT為發射功率。間隔值基于這樣一種假設:在1.3-30MHz的頻率范圍內,必要帶寬的最大值12kHz。當PT>50W時,200kHz的間隔值相比必要帶寬來說相當大。這是因為高功率發射機在調制情況下的無用發射在雜散域和帶外域之間的界限應低于雜散限值(70dBc)。同時,在這段頻率范圍內,如果有新的應用于固定業務的系統需要使用大于12kHz的必要帶寬,則需要重新考慮200kHz的間隔值。
2.1.3 應用于特定系統和業務以及頻帶的寬帶間隔值的特例
系統或業務 頻 率 范 圍 寬 帶
對BN> 間 隔
固定業務 14-150kHz 20kHz 1.5 BN+20kHz
衛星固定業務(FSS) 3.4-4.2GHz 250MHz 1.5 BN+250MHz
衛星固定業務(FSS) 5.725-6.725GHz 500MHz 1.5 BN+500MHz
衛星固定業務(FSS) 7.25-7.75GHz和7.9-8.4GHz 250MHz 1.5 BN+250MHz
衛星固定業務(FSS) 10.7-12.75GHz 500MHz 1.5 BN+500MHz
衛星廣播業務 11.7-12.75GHz 500MHz 1.5 BN+500MHz
衛星固定業務(FSS) 12.75-13.25GHz 500MHz 1.5 BN+500MHz
衛星固定業務(FSS) 13.75-14.8GHz 500MHz 1.5 BN+500MHz
一次雷達系統帶外域和雜散域發射的頻率界限確定
雜散域發射和帶外域發射的頻率界限等于偏離必要帶寬中心頻率250%的必要帶寬間隔。但對某些特定的數字或脈沖調制系統不適用,對應用于無線電測向業務和氣象、空間研究、地球探測衛星業務的一次雷達系統也不適用。對于一次雷達系統,其雜散域發射和帶外域發射的頻率界限表達式為:
OOB= α×2.5×2BN (1.1)
式中:
OOB——占用帶寬;
BN——雷達信號的必要帶寬;
α——頻率界限校正因子。
α值由總系統結構確定,它同所采用調制技術、雷達輸出設備、波導組成、天線類型和工作特征頻率有關,還取決于必要帶寬的評估算法。若必要帶寬采用20dB帶寬評估算法,α的取值范圍是:1~10。依據頻譜有效利用的情況,確定α的具體取值。對于理想的一次雷達,α取值應接近1;實際上要依據頻率界限是落在一次雷達分配頻帶之內、之外及相近等不同要求,而確定α的不同取值。
附 件 2
固定業務參考測量帶寬的規定值
對固定業務,以信道間隔(CS)或必要帶寬(NB)為基本參數確定的過渡區測量頻段和對應參考測量帶寬規定值的示意圖見圖2.2.1。頻譜過渡區各測量頻段的推薦規定值見表2.2.1。
2.2.1 固定業務頻譜過渡區測量頻段和對應參考測量帶寬規定值示意圖
2.2.1 頻譜過渡區各測量頻段的推薦規定值
業務工作頻段 信道間隔CS
MHz 典型傳輸
速率FS
Mbit/s Fa
RBW= 0.3 kHz Fb
RBW=
1 kHz Fc
RBW= 10 kHz Fd
RBW= 100 kHz
低于21.2GHz
(終端站) 0.01≤CS<1 FS≌0.006―0.8 ― ― 14 70
1≤CS<10 FS≌0.6―8 ― ― 28 70
CS≥10 FS>6 ― ― 49 70
低于21.2GHz
(其它站) 0.01≤CS<1 FS≌0.006―0.8 3.5 7 14 70
1≤CS<10 FS≌0.6―8 ― 14 28 70
CS≥10 FS>6 ― ― 49 70
高于21.2GHz
(所有站) 1≤CS<10 FS≌0.6―8 ― ― ― 70
CS≥10 FS>6 ― ― ― ―
附 件 3
陸地移動業務參考測量帶寬的規定值
對工作頻段在1GHz以下的陸地移動業務,以CS或NB為基本參數確定的頻譜過渡區測量頻段和對應參考測量帶寬規定值的示意圖見圖3.1。表3.1是頻譜過渡區各測量頻段的推薦規定值。對工作頻段在1GHz以上的陸地移動業務,以CS或NB為基本參數確定的頻譜過渡區測量頻段和對應參考測量帶寬規定值的示意圖見圖2.3.2,表2.3.2是頻譜過渡區各測量頻段的推薦規定值。
2.3.1 1GHz以下陸地移動業務頻譜過渡區測量頻段和對應參考測量帶寬規定值示意圖
2.3.1 1GHz以下陸地移動業務頻譜過渡區各測量頻段的推薦規定值
Fa 100kHz或4倍NB,取數值較大者
Fb 500kHz或10倍NB,取數值較大者
2.3.2 1GHz以上陸地移動業務頻譜過渡區測量頻段和對應參考測量帶寬規定值示意圖
2.3.2 1GHz以上陸地移動業務頻譜過渡區各測量頻段的推薦規定值
Fa 500kHz或10倍NB,取數值較大者
Fb 1MHz或12倍NB,取數值較大者
附錄3 發射標識和必要帶寬
1 無線電發射標識
完整的發射標識用九個符號,前四個符號為必要帶寬的標識,后五個符號為發射類別的標識。在發射類別的五個符號中,第一、第二和第三個符號為發射類別的基本特性,第四和第五個符號為發射類別的附加特性。
1.1必要帶寬標識
必要帶寬用四個符號標識,即用三個數字和一個字母表示,字母相當于小數點位置,用來表示帶寬的單位。第一個符號不能是0,也不能是K、M或G。具體表示如下:
0.001 ~ 999Hz,單位以“Hz”表示,標識用字母H表示;1.00 ~ 999KHz,單位以“KHz”表示,標識用字母K表示; 1.00 ~ 999MHz,單位以“MHz”表示,標識用字母M表示;” 1.00 ~ 999GHz,單位以“GHz”表示,標識用字母G表示。
1.2發射類別標識
發射類別的基本特性用三個符號標識:第一個符號標明主載波的調制方式;第二個符號標明調制主載波的各種信號性質;第三個符號標明被發送的信息類型。發射類別的附加特性用二個符號標識:第四個符號標明各信號的詳細說明;第五個符號標明復用性質;若無附加特性,以一短劃線代替。發射類別標識的基本含義及表示方式見表3.1。
表3.1 發射類別標識的基本含義及表示方式
發射類別標識的基本含義 表示方式
第一個符號:主載波的調制方式
未調制載波發射 N
雙邊帶調幅發射 A
單邊帶、全載波調幅發射 H
單邊帶、減幅載波或可變電平載波調幅發射 R
單邊帶、擬制載波調幅發射 J
獨立邊帶調幅發射 B
殘余邊帶調幅發射 C
主載波為調頻調制發射 F
主載波為調相調制發射 G
主載波為同時或按預編序列進行調幅和角度調制發射 D
未調制的脈沖序列發射 P
幅度調制脈沖序列發射 K
續表
發射類別標識的基本含義 表示方式
第一個符號:主載波的調制方式
寬度/時間調制脈沖序列發射 L
位置/相位調制脈沖序列發射 M
在脈沖持續時間內主載波為角度調制脈沖序列發射 Q
采用上述組合方式或其他方式的脈沖序列發射 V
上面各項沒有包括的發射,但其發射中含有以下兩種或兩種以上方式的組合:調幅、調角、脈沖或按預編序列進行調制的主載波 W
其它上面各項沒有包括的情況 X
第二個符號:調制主載波的信號性質
無調制信號 0
不用調制副載波但包含量化或數字信息的單個通路 1
利用調制副載波且包含量化或數字信息的單個通路 2
包含模擬信息的單個通路 3
包含量化或數字信息的兩個通路或多個通路 7
包含模擬信息的兩個通路或多個通路 5
包含量化或數字信息的單個通路或多個通路與包含模擬信息的單個通路或多個通路的混合系統 9
其它上述各項沒有包括在內的情況 X
第三個符號:被發送信息類型
無信息發送 N
用于人工收聽電報 A
用于自動接收電報 B
傳真 C
數據傳輸、遙測及遙控 D
電話(包括聲音廣播) E
電視(視頻) F
以上各項的組合 W
其它上述各項沒有包括在內的情況 X
第四個符號:各信號的詳細說明
具有不同數目和不同持續時間碼元的雙態代碼 A
具有相同數目和相同持續時間碼元、且無糾錯功能的雙態代碼 B
具有相同數目和相同持續時間碼元、且有糾錯功能的雙態代碼 C
每個狀態代表一個信號碼元(一個或多個比特)的四態代碼 D
每個狀態代表一個信號碼元(一個或多個比特)的多態代碼 E
每個狀態或狀態組合代表一個字符的多態代碼 F
廣播音質的聲音(單聲) G
廣播音質的聲音(立體聲或四聲道立體聲) H
利用頻率倒置或頻帶分割法的商用音質聲音 K
利用單獨頻率調制信號以控制解調后信號電平的商用音質的聲音 L
商用音質的聲音(不包括上述兩種情況的商用音質聲音) J
單色 M
彩色 N
以上各項的組合 W
其它上述各項沒有包括在內的情況 X
第五個符號:復用性質
沒有復用 N
碼分復用(包括帶寬擴張技術) C
頻分復用 F
時分復用 T
頻分復用和時分復用組合 W
其它復用方式 X
2發射設備必要帶寬的確定
以下規定明確了各種發射類別必要帶寬的計算公式、計算示例及相應的發射標識。
2.1 調幅發射信號
調幅發射信號必要帶寬計算公式、計算示例及相應的發射標識見表3.2。
表3.2 調幅發射信號必要帶寬計算公式、計算示例及相應的發射標識
發射類別 發射說明 必要帶寬計算 發射標識示例
計算公式 計算示例
無調制
信號 連續波發射 — — —
含有量化或數字信息的信號 連續波電報、莫爾斯電碼 Bn =B×K
對衰落電路,K=5
對非衰落電路,K=3 B=20Bd,K=5,
則帶寬為:100Hz 100HA1AAN
開關鍵控、單音調制載波電報,莫爾斯電碼 Bn =B×K+2 M
對衰落電路,K=5
對非衰落電路,K=3 B=20Bd,K=5,
M=1000Hz,
則帶寬為:2100Hz 2K10A2AAN
采用序列單頻編碼的選呼信號,單邊帶全載波 Bn = M 最高編碼頻率
M = 2110Hz,
則帶寬為:2110Hz 2K11H2BFN
單邊帶抑制載波發射的移頻調制副載波的直接印字糾錯電報 Bn =2 M +2DK
M =B/2 B=50Bd,D=35Hz,
K=1.2,
則帶寬為:134Hz 134HJ2BCN
減幅載波單邊帶發射的具有糾錯功能、某些信道是時分復用的音頻多路電報 Bn =fOH+ M
+D×K
M =B/2
fOH為最高中心頻率 最高中心頻率
fOH= 2805Hz,
B=100Bd,
D= 42.5Hz,K=0.7,
則帶寬為:2885Hz 2K89R7BCW
調幅電話 雙邊帶電話(單路) Bn = 2M M =3000Hz,
則帶寬為:6000Hz 6K00A3EJN
全載波、單邊帶單路電話 Bn = M M =3000Hz,
則帶寬為:3000Hz 3K00H3EJN
單邊帶抑制載波電話 Bn = M–ML
ML最低調制頻率 M =3000Hz,
ML =300 Hz,
則帶寬為:2700Hz 2K70J3EJN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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