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八)擔任外商獨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規負責人,應當具有3年以上金融工作經歷;
(九)擔任外國銀行代表處首席代表,應當具有3年以上金融工作或者6年以上相關經濟工作經歷(其中從事金融工作1年以上)。
第一百四十五條 外資銀行下列人員的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和決定:銀監會直接監管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董事長、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董事、副董事長、董事會秘書、副行長(副總經理)、行長助理、首席運營官、首席風險控制官、首席財務官(財務總監、財務負責人)、首席技術官(首席信息官)、內審負責人、合規負責人,以及其他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者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外資銀行下列人員的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和初審,銀監會審查和決定:非銀監會直接監管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董事長、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所在地銀監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將申請資料連同審核意見報送銀監會。
銀監會授權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隨機構開業初次任命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董事長、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任職資格。
外資銀行下列人員的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局受理、審查和決定:
(一)非銀監會直接監管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董事、副董事長、董事會秘書、副行長(副總經理)、行長助理、首席運營官、首席風險控制官、首席財務官(財務總監、財務負責人)、首席技術官(首席信息官)、內審負責人、合規負責人;
(二)外商獨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的行長(總經理)、副行長(副總經理)、合規負責人、管理型支行行長;外國銀行代表處首席代表;
(三)其他對經營管理具有決策權或者對風險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員。
第一百四十六條 銀監會或所在地銀監局應當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隨機構設立初次任命的董事長、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分行行長(總經理)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隨機構開業批復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隨代表處設立初次任命的首席代表任職資格核準的申請,由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局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隨代表處設立批復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一百四十七條 申請核準外資銀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首席代表任職資格,申請人應當將下列申請資料報送銀監會或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局(一式兩份),同時抄送擬任職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一份):
(一)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致銀監會的申請書,其中,由銀監會核準的,致銀監會主席,由銀監局核準的,致銀監局負責人;申請書中應當說明擬任人擬任的職務、職責、權限,及該職務在本機構組織結構中的位置;
(二)申請人授權簽字人簽署的對擬任人的授權書及該簽字人的授權書;
(三)經授權簽字人簽字的擬任人簡歷、身份證明和學歷證明復印件;
(四)擬任人從事商業銀行業務及相關管理經驗、履職計劃的詳細說明;
(五)擬任人簽署的無不良記錄陳述書以及任職后將守法盡責的承諾書;
(六)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章程規定應當召開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會議的,還應當報送相應的會議決議;
(七)擬任人離任審計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或者原任職機構出具的履職評價;
(八)擬任人在銀行、銀行集團及其關聯企業中擔任、兼任其他職務的情況說明;
(九)銀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百四十八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本辦法中“以上”均含本數或本級。
第一百五十條 本辦法中銀監會直接監管的外資銀行是指在15個以上省(區、市)設立一級分支機構的外資法人銀行。
第一百五十一條 支行升格分行的,應當符合分行設立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管理型支行是指除了對自身以外,對其他支行或支行以下分支機構在機構管理、業務管理、人員管理等方面具有部分或全部管轄權的支行。
第一百五十三條 香港、澳門及臺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在內地/大陸設立的銀行機構,比照適用本辦法。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銀監會負責其直接監管的外資法人銀行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所在地銀監局或經授權的銀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其他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第一百五十五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6號)同時廢止。
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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