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的公告
財政部關于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的公告
財政部
財政部關于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的公告
財政部關于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雙隨機一公開”實施細則的公告
2016年第139號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業綜合開發監管行為,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4號)、《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財政部隨機抽查工作細則》(財監〔2016〕3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是指財政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依據規章制度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檢查時,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及時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農發辦應當明確隨機抽查對象。隨機抽查對象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以下簡稱省)的農業綜合開發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
第四條 國家農發辦按照《財政部關于發布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公告》和批準的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開展“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堅持健全機制、規范監管、廉潔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農發辦建立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人員以國家農發辦在編工作人員為主。
第六條 國家農發辦建立健全聘用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員的人力資源庫,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和各省農發機構工作人員輔助開展檢查工作。
第七條 國家農發辦每年對全國30%以上的省級農發機構開展檢查,二至三年為一個檢查周期,周期內完成對省級農發機構全面檢查。
第八條 國家農發辦對省級農發機構開展檢查時,根據被檢查省農業綜合開發縣數量、財政資金投入金額、項目類別、歷年檢查情況等因素,按不超過開發縣總數10%的比例隨機確定延伸抽查的開發縣,最低不少于兩個。
第九條 國家農發辦對被抽查的縣級農發機構資金和項目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第十條 國家農發辦隨機選派檢查執法人員以及輔助檢查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隨機抽取過程可邀請財政部有關司局現場監督。
第十一條 國家農發辦按照財政檢查工作要求,開展組織檢查組、印發檢查通知書、復核檢查結論、調查重大事項、提出處理意見、下發處理決定等工作。
第十二條 檢查組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監督檢查辦法》 的規定開展檢查工作,于檢查結束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農發辦報送書面檢查報告。
第十三條 國家農發辦在不涉密的情況下,將檢查結果錄入財政部監管信息平臺,并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 國家農發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規定作出處理處罰;對不屬于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依法依紀移送其他部門處理;處理處罰及移送信息錄入監管信息平臺。
第十五條 監管信息平臺中的抽查結果和處理處罰情況供財政部各業務司局共享,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制度。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國家農發辦負責解釋和修訂。各省級農發機構檢查工作執行各地“雙隨機一公開”的有關規定,無相關規定的,可參照本細則。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財政部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