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9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2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李國英
2019年2月27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要求,現決定對《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6部省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對《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九條修改為:“當事人雙方應當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權證書、當事人身份證明和租賃合同等文件,到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二、對《安徽省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五條修改為:“申請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一)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審查)意見書;
“(三)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報告及主要附圖、附表、附件。
“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資料外,探礦權人、采礦權人還應當同時提交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復印件;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同時提交自然資源部或者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批準文件。”
(二)將第三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中的“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三、對《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二條第五項修改為:“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其他材料。”
四、對《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六條第二款。
(二)刪去第七條第二款。
(三)刪去第九條。
五、對《安徽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5年,最長不超過10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5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六、對《安徽省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已列入行政許可機關、政務服務機構公示欄的許可中介服務組織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不良信用記錄的,移出公示欄:
“(一)受到行政處罰的;
“(二)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經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權機關查證屬實的。”
此外,對相關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安徽省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安徽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安徽省行政許可中介服務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安徽省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1999年12月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1號公布,根據2010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房屋租賃行為,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屋租賃活動,實施對房屋租賃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及其附屬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房屋租賃:
(一)房屋所有權人以提供房屋使用權為條件與他人合作、合伙經營,不參與管理,不承擔風險而獲取收益的;
(二)出租房屋內的營業場地、柜臺或者櫥窗的;
(三)以其他方式變相出租、轉租房屋的。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的;
(二)產權有爭議或者受到限制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已作為資產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五)屬于違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影響使用安全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省城市房屋租賃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租賃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參照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第八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一)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備案;
(二)租賃期限6個月以下的,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申請登記備案。
第九條 當事人雙方應當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權證書、當事人身份證明和租賃合同等文件,到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條 房地產管理部門收到登記備案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備案申請,予以登記備案;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備案申請,不予登記備案,并書面答復申請人。房地產管理部門超過登記備案期限不作答復的,視為同意登記備案。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當事人應當在10日內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的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房屋轉租應當簽訂轉租合同,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登記備案。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價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出租人出租房屋,應當如實申報租金,并依法繳納有關稅、費。
第十五條 出租人以營利為目的,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而出租房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登記備案,并及時通知同級稅務機關;經稅務機關查實,房屋租賃當事人偷稅、逃稅的,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七條 出租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出租,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1至2倍的罰款,罰款不超過3萬元。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違反房屋租賃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集體所有的土地范圍內以及規劃區外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屋租賃活動,實施對房屋租賃活動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
(2004年7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0號公布 根據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規范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合理利用和有 效保護礦產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備案、登記和統計。
本辦法所稱礦產資源儲量,是指經過礦產資源勘查和可行性評價所獲得的礦產資源蘊藏量的總稱。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評審和備案
第四條 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由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委托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組織評審專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評審。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的資格及其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下列礦產資源儲量應當進行評審:
(一)探礦權人勘查獲得的或者申請采礦權所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二)轉讓探礦權、采礦權時應當核實的礦產資源儲量;
(三)以公開發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籌資、融資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項目所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
(四)停辦、關閉礦山時提交的尚未采盡或者準備注銷的礦產資源儲量;
(五)礦區內因生產性勘探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重大變化,需要重新評審的礦產資源儲量;
(六)建設鐵路、公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需要壓覆的重要礦產資源儲量;
(七)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應當進行評審的其他情形的礦產資源儲量。
第六條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向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礦產資源儲量報告;
(二)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的復印件;
(三)礦床開發的可行性評價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接受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委托后,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審。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與委托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八條 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程序和技術 標準進行,并形成評審意見書。評審意見書應當蓋有評審機構印章,并附有評審專家的意見 和簽名。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應當妥善保管評審材料,不得向外借閱、復制和用于其他有償服務。
第九條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應當向委托評審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提交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提交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評審意見書之日起10日內,向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備案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復審申請。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10日內,責令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重新組織評審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條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應當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結束后15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將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一)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礦,資源儲量為中型及以上規模的,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資源儲量為小型及以下規模的,報縣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二)前項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儲量為小礦及以下規模的,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三)國家及省財政投資勘查的和國家規定的特定礦種的礦產資源儲量,以及除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以外的其他礦產資源儲量,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申請;
(二)評審后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15日內,向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出具備案證明,同時抄送委托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具有相應的資格;
(二)評審標準、程序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礦山設計、礦業投資和探礦權、采礦權出讓、轉讓評估,應當依據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意見書。
第三章 登記和統計
第十四條 下列礦產資源儲量應當登記:
(一)探礦權人勘查獲得的礦產資源儲量,應當自收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之日起30日內,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探明登記;
(二)采礦權申請人需占用的礦產資源儲量,應當在辦理采礦許可證之前,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登記;
(三)采礦權人占用的礦產資源儲量發生重大變化或者變更礦區范圍后重新計算的,應當自收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之日起30日內,到原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四)建設鐵路、公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需要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之日起30日內,到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壓覆登記;
(五)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間停辦或者關閉礦山的,尚未采盡或者準備注銷的礦產資源儲量,采礦權人應當自收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證明之日起30日內,到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殘留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 申請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一)礦產資源儲量登記書;
(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審查)意見書;
(三)礦產資源儲量(評估)報告及主要附圖、附表、附件。
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資料外,探礦權人、采礦權人還應當同時提交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復印件;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還應當同時提交自然資源部或者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批準文件。
第十六條 勘查探明的礦產資源儲量經登記后,探礦權人依法享有優先取得該礦產資源儲量采礦權的權利。
采礦權人占用的礦產資源儲量經登記后,作為采礦權人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的依據。
建設項目壓覆的礦產資源儲量經登記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再受理壓覆范圍內礦產資源儲量開采申請。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經批準壓覆探礦權人勘查獲得的或者采礦權人占用的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簽訂補償協議,并報批準壓覆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采礦權人登記占用礦產資源儲量的規模應當與開采規模相適應,不得將完整礦床(體)分割開采。
第十九條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如實提供年度礦產資源儲量統計資料。
采礦權人應當對其年度開采、損失以及因各種原因增加、減少的礦產資源儲量進行檢測和統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年度礦產資源儲量統計資料。
第二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儲量進行年度核查統計,編制本行政區域礦產資源儲量表,并將統計資料按照程序報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匯總全省礦產資源儲量統計資料,并按規定發布全省礦產資源儲量的統計信息。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礦產資源儲量的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或者采礦權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評審意見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審意見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評審專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提請頒發評審資格的部門吊銷其評審資格:
(一)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組織不具有評審資格的人員評審的;
(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要求評審專家出具虛假評審意見的;
(三)評審專家違反國家規定的評審標準、程序進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
第二十四條 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和評審專家將評審材料向外借閱、復制和用于其他有償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提請頒 發評審資格的部門吊銷其評審資格;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登記礦產資源儲量或者擅自更改已登記的礦產資源儲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項目擅自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報、虛報、瞞報、偽造礦產資源儲量統計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統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出具備案證明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
(三)在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12月1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7號公布,根據2008年4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暫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保障物業正常維修、更新和改造,維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監督。
本辦法所稱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指業主交存的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
第四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條 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以購房款總額為基數,分別按照下列比例交存:
(一)未配備電梯的,按照不超過1%的比例交存;
(二)配備電梯的,按照不超過2%的比例交存。
建設單位自用、出租的住宅物業或者與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未配備電梯的,由建設單位按照不超過同期同類商品房售房價款1%的比例交存;配備電梯的,按照不超過2%的比例交存。
住宅小區內與住宅樓結構不相連的非住宅物業,按照不超過購房款總額或者同期同類商品房售房價款1%的比例交存。
業主交存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比例,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七條 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在辦理物業權屬登記時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交存。建設單位自用、出租的物業,其首次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在辦理物業權屬登記時向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交存。
違反前款規定,業主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物業權屬登記。
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向交存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九條 一幢房屋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低于首次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30%時,該幢房屋的業主應當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有困難的,經所在單位證明,可由業主及其配偶申請提取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續籌的標準和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擬定,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后,由業主委員會具體實施。
第十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益,在扣除物業服務企業代辦費用后,應當將業主所得收益30%用于補貼物業管理公共服務費,70%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統籌使用,但業主大會另作決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代辦費用,由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選擇商業銀行,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專戶。
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中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賬戶,并按幢、按戶設置明細賬目。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自存入專戶之日起記賬到戶,結息到戶。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查詢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名單和金額,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業主未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交存。逾期仍未交存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的賬目管理,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具體管理。
第十四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在保證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經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購買一級市場國債。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部分,扣除財政部門核定的管理費用外,應當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統籌使用。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及增值部分。
第十五條 業主轉讓物業時,應當結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尚有節余的,應當隨物業所有權同時轉讓過戶。
業主轉讓物業時,未結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物業轉讓手續。
物業因拆遷或者其他原因滅失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業主。
第四章 使 用
第十六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程序規范、公開透明、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七條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物業共用部位維修工程
1.主體承重結構部位損壞,需要拆換、加固的;
2.戶外墻面因損壞需要重新進行防水或者保溫層施工的;
3.整幢樓外檐面層脫落達到整幢樓外檐面積30%以上,需要修繕的;
4.整幢樓或者單元共用部位地面面層、門窗及樓梯扶手等因破損需要整體修繕的;
5.經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總人數2/3以上同意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其他維修工程。
(二)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改造工程
1.物業管理區域內路面破損30%以上,需要整體修復的;
2.整幢樓或者單元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等老化、損壞,需要更新、改造的;
3.智能化系統、消防控制系統等需要整體更新、改造或者更換、維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費用超過原造價20%的;
4.電梯需要整體更新或者更換、維修主要部件,一次性費用超過電梯原造價20%的;
5.二次供水及消防水泵等因損壞,需要更新、改造的;
6.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圍墻、大門等因損壞,需要整體修繕、更新的;
7.經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總人數2/3以上同意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其他維修、更新、改造工程。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的下列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不得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主交存的物業服務費中支出;
(二)物業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需要維修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由有關單位依法承擔;
(四)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九條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實施物業管理并已經成立業主大會,對全體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業主委員會按照年度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通過后實施;對部分業主共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由業主委員會按照年度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總人數2/3以上通過后實施;
(二)實施物業管理但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年度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對該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通過后實施;
(三)未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所在區域居民委員會組織對該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計劃,經具有共有關系的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且占總人數2/3以上通過后實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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