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八)工程質量驗收文件、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竣工決算報告以及竣工財務決算表、交付使用資產總表、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等資料;
(九)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準的工程竣工財務決算文件、決算報表;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有關的資料、資產、電子數據和計算機信息系統等;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有關的資料、資產、電子數據和計算機信息系統等;
(三)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有關的問題、情況,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四)經區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五)在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情況下,經區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六)制止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資料以及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資產的行為;必要時,經區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七)制止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制止無效的,經區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
(八)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職權。
審計機關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實施審計。
審計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建設程序、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的合法性、科學性;
(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征地拆遷等基建程序的審批、執行、調整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到位情況和資金使用與管理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方面招標、投標和工程承包、發包程序及其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與建設項目有關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六)建設項目設備、材料的采購、保管、使用等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建設項目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八)建設成本核算、其他財務收支核算、稅費計繳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九)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建設的同步性以及實施的有效性;
(十)勘察、設計、建設、施工和監理等單位資質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及對工程質量管理的有效性;
(十一)工程價款結算、實際完成投資、未完工程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工程造價控制的有效性;
(十二)建設項目的年度會計報表、竣工決算報表、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十三)竣工驗收、質量評定、竣工決算、交付使用等程序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十四)建設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等績效情況;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審計機關對本市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建設、代建、招標代理、檢測、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十三條 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后45個工作日內向審計機關報送工程結算的有關資料。
審計機關應當自建設單位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計結論性文書。特殊情況下確需延長審計期限的,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其他部門法定職權范圍的,應當制作審計移送處理書,連同相關資料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一)違反規劃、土地、征地拆遷、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環境保護等建設項目管理法律、法規的;
(二)勘察、設計、建設、代建、招標代理、咨詢服務、檢測、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三)概算調整未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的;
(四)擅自調整建設標準或者擅自擴大建設規模的;
(五)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未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的;
(六)未有效實施工程質量管理的;
(七)設備和材料的采購、保管、使用手續不完備,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
(八)因參與建設的相關單位的責任造成預算嚴重失控的;
(九)工程造價編制、咨詢等機構編制虛假工程造價文件,或者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價,或者串通虛報工程造價的;
(十)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有關部門收到移送處理書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在收到移送處理書后6個月內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六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
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有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區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
(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四)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其他處理措施。
被審計單位有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區別情況采取前款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國家規定,審計機關認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在項目審計中涉及到的應予問責的領導干部,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提出問責建議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決定書,具有法律約束力,有關單位應當遵照執行。
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限期執行;逾期仍不執行的,審計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聘請的專業人員在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專業人員給被審計單位造成損失的,由聘請該專業人員的審計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審計機關賠償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的專業人員追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行為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裁決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本市各級審計機關對本市各大投融資集團投資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2012年1月5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公布,根據2018年2月1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維護城市環境整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設和建筑物、構筑物拆除等活動中,按照規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現場作業環境、市容環境衛生和施工人員身體健康,并有效減少對周邊環境不利影響的施工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和建筑物、構筑物拆除的有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搶險救災工程、鐵路和軍事建設工程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文明施工舉報熱線(12319),建立工程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換和投訴快速處理機制。
第五條 建設、水務、林業園林、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職責,分別負責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和管理:
(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文明施工以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監督管理。
(二)水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水務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三)林業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園林綠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四)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港口碼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五)公路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路交通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和工程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相關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 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文明施工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記錄,并將企業實施文明施工管理情況納入企業綜合誠信評價體系。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在建設工程和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招標或者直接發包時,明確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單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二)在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合同中明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有關申請、審核、支付和結算等條款。
(三)在辦理施工許可時,提供施工合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有關文件。
(四)在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確定前,組織設計單位對工程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和各類管線、設施進行現場勘查,提出文明施工的具體技術措施和要求,并將工程所涉及建筑物、構筑物和管線、設施管理單位的書面意見以及環保行政部門提出的設計要求,提交給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道路管養單位。
(五)落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檢查、督促、協助施工單位實施文明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單位降低文明施工標準。
第八條 設計單位在編制設計文件時,應當根據建設工程勘察文件和建設單位提供的文明施工書面意見,對建設工程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和各類管線、設施提出保護要求,并優先選用有利于文明施工的施工技術、工藝和建筑材料。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按照本規定要求,落實各項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實文明施工責任人,建立文明施工檢查制度。
(二)實行施工總承包管理的工程,各分包單位應當遵守總承包單位的管理規定,落實分包工程的文明施工管理責任。
(三)根據建設單位的文明施工書面意見和設計文件要求,在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明確文明施工的具體措施,并提交監理單位審核確認后實施。
施工單位對施工活動中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整改。
第十條 實施監理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管理責任:
(一)審核施工單位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審核確認施工單位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情況。
(二)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施工單位有違反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向建設單位報告。
(三)施工單位違反文明施工管理規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及時向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實施監理的工程,由建設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距工程開工7日前,在現場周邊張貼開工通告,通告應當包括工程概況、施工計劃、建設各方責任單位名稱及項目負責人姓名、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
對交通影響較大的城市道路占道施工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制定交通組織疏導方案、應急預案和道路修復方案,并通過市級以上電視臺、報紙、廣播電臺等媒體發布施工通告、公交臨時調整等信息。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設置相關設施:
(一)在醒目位置設置施工銘牌,并張貼有關許可證件。施工銘牌應當明確項目名稱,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姓名,監督機構名稱,開工、計劃竣工日期和監督投訴電話等。
(二)施工作業區與辦公、生活區應當分開設置,具有足夠的安全距離,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不得設置辦公場地、宿舍等非必要區域和設施。
(三)施工現場四周應當設置連續、封閉的圍檔。管線工程、非全封閉的城市道路等工程應當使用路攔式圍檔。
(四)工地內車輛出入口應當設置洗車場地和沉淀池,配備高壓沖洗水槍;不具備設置洗車設施的管線工程、非全封閉的城市道路等工程,施工單位應當采用移動式沖水設備沖洗工地車輛,并安排工人保潔。
(五)工地外立面腳手架使用鋼管搭設,禁止使用竹子搭設或者鋼竹混搭,腳手架桿件應當涂裝規定顏色的警示漆,不應有明顯銹跡,立面統一采用綠色密目式安全網圍蔽。
(六)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和設備設施,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圖劃定的區域存放整齊,并設置標簽,不得堆放在現場圍蔽以外。
(七)施工現場道路應當暢通,并設置通暢的排水設施和應急設施。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有關規定防止施工噪聲污染,噪聲排放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噪聲排放標準。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測量辦法對施工現場產生的噪聲值進行監測。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防治揚塵的規定:
(一)建設工程應當使用散裝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由于交通、施工場地等客觀條件限制,需要使用袋裝水泥的,應當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二)施工現場堆放的散體建筑材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遮蓋等防塵措施。
(三)禁止凌空拋撒建筑廢棄物,建筑廢棄物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及時清運消納。
(四)散體物料運輸應當遵守本市散體物料管理的有關規定。
(五)拆除工程施工應當采取噴淋除塵措施。拆除工程完工后30日內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覆蓋、地面硬化、簡易綠化等措施。
(六)裝卸建筑散體材料或者在施工現場粉塵飛揚的區域,應當采取遮擋圍蔽或者噴水降塵等措施。
(七)禁止燃燒建筑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水務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施工排水許可手續,并按規定進行臨時排水接駁。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沉淀池和排水溝(管)網,禁止直接將工地泥漿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河道。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進行電焊作業或者夜間施工使用燈光照明的,應當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除滿足工地夜間安全保衛需要外,工地于夜間22時至次日6時應當停止使用強照光源。
第十七條 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
在城市道路上進行養護、維修施工作業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規范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機械應當安裝警示燈,噴涂明顯的標志圖案,作業時應當開啟警示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
建設工程鄰近人行道或者車行道的,施工單位應當在道路上方搭建安全防護設施,并設置警示和引導標志。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做好建設工地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落實防盜、防火措施。
第十九條 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做好對周邊單位、社區有關施工影響的隨訪、復訪工作,根據反饋意見改進文明施工工作。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文明施工檔案,記錄文明施工情況。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前拆除工地圍蔽、安全防護設施和其他臨時設施,并清運廢棄物。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并在批準施工期限屆滿前清理場地。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具體標準,按本規定所附《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標準》執行;需要調整的,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修訂并公布。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各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建立本市文明施工評價制度,組織進行企業文明施工評價,將評價結果交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規定的施工行為。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未履行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責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記入企業文明施工評價檔案。
第二十五條 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未履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文明施工管理責任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通告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施工現場設施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燈光照明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細則》確定的分工實施行政處罰。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三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標準
一、施工圍蔽
(一)圍墻。
1.房屋建筑工程、工期在半年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務工程和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應采用圍墻封閉。
2.統一采用磚砌18厘米厚磚墻,高度2米并壓頂。
3.應砌筑基礎底腳和墻柱,基礎底腳埋地深度不小于50厘米,墻柱之間距離不宜超過3米,墻柱與墻體連接應牢固、安全、可靠。
4.外墻面應批蕩抹光和美化處理,鼓勵建設工程采用特色造型和綠化外墻。
5.利用墻面設置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二)圍板。
1.工期在半年以下15日以上的市政工程、水務工程和拆除工程宜采用圍板封閉。
2.采用輕型鋼架鋁扣板(壓型板)或裝配式雙面彩鋼夾心板(板房板),高度1.8米,圍板用角鋼支撐,并通過C型鋼柱與在地面固結,鋼柱間距不大于3.3米。
3.圍蔽腳線統一采用磚砌20厘米高、18厘米厚磚墻,防止余泥雜物瀉出圍板外。
4.支柱、支座、弧形彩色壓型鋼板的連接必須牢固、安全、可靠,圍板的顏色應一致。
5.臨近機動車道的圍蔽應設置成品鑄鐵或鋼制防撞桿,按交通相關管理規定設置夜間反光警示標志。
(三)密扣式鋼圍欄(鐵馬)。
工期在15日以下的市政工程、水務工程宜采用標準密扣式鋼圍欄(鐵馬)圍蔽。
二、工地出入大門
(一)工地大門和門柱應牢固美觀,高度不應低于2米,寬度不宜少于5米。
(二)大門使用材料與圍墻、圍檔等相適應,大門上應有企業標識。
三、場地管理
(一)施工現場應當采用以下硬底化措施。
1.施工現場大門內外通道、臨時設施室內地面、材料堆放場、鋼筋加工場、倉庫地面等區域,應當澆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強度不低于C15的混凝土進行硬底化。
2.施工現場內裸置3個月以上的土地,應當采取綠化措施;裸置3個月以下的土地,應當采取覆蓋、壓實、灑水等壓塵措施。
(二)施工現場內設置的臨時設施(辦公室、宿舍、廚房、廁所、臨時水電設施、倉庫)統一采用整體裝配式活動房或磚砌房屋。
現場使用的整體裝配式活動房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磚砌臨設統一采用磚墻、鋅鐵瓦蓋,墻內外面批蕩刷白,屋蓋應采取防臺風加固措施。
(三)施工場地應有循環干道,且保持經常暢通,不堆放構件、材料,道路應平整堅實,無大面積積水。機動車通道的寬度不宜少于3.5米,外側應設置排水溝。
(四)工地內車輛出入口應當設置用混凝土撓搗的由寬30厘米、深40厘米溝槽圍成寬3米、長5米的矩形洗車場地和沉淀池,配備高壓沖洗水槍,駛離工地的機動車輛應當在駛出前沖洗干凈。不具備設置洗車設施的市政、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采用移動式沖水設備沖洗工地車輛,并安排工人保潔。
(五)設置排水溝(管)網,保證暢通排水。工程施工的廢水、泥漿應經流水槽或管道流到工地集水池統一沉淀處理,不得隨意排放和污染施工區域以外的河道、路面。
(六)安全網張掛平整,密拼連接、整齊美觀,不得漏掛、脫落。拆除工程使用的立面圍網應不透塵,色彩宜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七)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1.出入口處應有專職門衛人員及門衛管理制度,切實起到門衛作用。
2.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都應佩戴“建設工程平安卡”等工作卡,工作卡應佩戴整齊。
(八)不得在經審批占用市政道路施工范圍設置辦公場地、宿舍等設施。
四、生活設施
(一)生活區應設置以下設施:茶水間、盥洗池和淋浴間、水沖式或者移動式廁所、密閉式垃圾容器等。夏季施工期間應當配置茶水亭和茶水桶等防暑降溫設備設施。
(二)廚房。
1.施工現場設置集體廚房的,應當遠離建筑物排柵、作業場所、污水溝及其他污染源。廚房內要求通風、衛生,經常保持清潔,生熟間要分隔,內墻要鋪貼高2米的白瓷片,其余抹平掃白,廚房內灶臺、工作臺等設施和售飯窗口內外窗臺也應鋪貼白瓷片,門窗及洞口要設置紗窗,地面排水良好。
2.食堂建筑、食堂衛生必須符合有關衛生要求。如炊事員必須有衛生防疫部門頒發的體檢合格證,生熟食應分別存放,食堂炊事人員穿白色工作服,食堂衛生定期檢查等。
3.食堂應在明顯處張掛衛生責任制并落實到人。
(三)宿舍。
1.應當具備防潮、通風、采光性能,人均床鋪占有面積不小于1.7平方米,并進行適當分隔。
2.每25人應設一個直接出入口,主要通道寬不少于1.2米。
3.15人以上居住的宿舍門寬不少于1.2米。
4.男女宿舍和沐浴應能滿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
5.工人宿舍內部設施應當整齊清潔,生活用品分類統一存放。
6.宿舍內要有管理制度,并落實治安、防火、衛生管理責任人。
(四)廁所。
1.應當設置洗手槽、便槽自動沖洗設備、加蓋化糞池,禁止將糞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
2.內墻裙應當鋪貼高度1.5米的白瓷片,便槽內底部和旁側應鋪貼白瓷片,地面、蹲臺采用水泥漿抹面。
3.對廁所要落實專人清掃,定期噴藥,不得有異味,要保持清潔衛生。
五、施工現場標牌
(一)施工現場的進口處應有整齊明顯的“五牌一圖”:
工程概況牌;管理人員名單及監督電話牌;消防保衛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
(二)標牌制作、標掛應規范整齊,字體工整。
(三)施工現場應該設置讀報欄、黑板報等宣傳園地,豐富學習內容,表揚好人好事。
六、噪聲污染控制
(一)在市區行政街和城鎮噪聲控制范圍內的建筑、裝飾、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場地,使用各種鉆樁機、鉆孔機、攪拌機、推土機、挖掘機、卷揚機、振蕩器、電鋸、電刨、鋸木機、風動機具和其他施工機械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除搶修和搶險工程外,其作業時間限制在6時至22時。
(二)易產生噪聲的混凝土輸送泵、大型空氣壓縮機和柴油發電機等作業設備,盡可能設置在施工現場中遠離居民區一側的位置,并在設有隔音功能的臨房、臨棚內操作。距離住宅、醫院、學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圍檔。
(三)需要爆破作業的,經公安機關批準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
七、揚塵污染控制
(一)施工現場放置散裝水泥、砂漿罐(筒庫)等存儲設備的,設備所有人負責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報送登記表。
(二)施工現場土方應集中堆放,100%采取覆蓋或固化等措施。
(三)拆除工程必須采取噴水降塵措施,氣象預報風速達到5級時,應當停止拆除工程施工。渣土要在拆除施工完成之日起3日內清運完畢,并應遵守拆除工程管理的相關規定。
八、保健急救
(一)人數超過500人的施工現場,應當設立醫療室,其他施工現場必須設立有效的醫療急救箱。
(二)施工現場應有經培訓合格的急救人員,懂得一般急救處理知識。
(三)為保障作業人員健康,應在流行病發季節及平時定期開展衛生防病的宣傳教育。
九、建筑廢棄物和生活垃圾處理
(一)施工現場設密閉式垃圾站,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關于垃圾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垃圾分類存放。
(二)生活垃圾應及時清理,集中運送裝入容器,并設專人管理。
(三)現場不得焚燒有毒、有害物質,有毒、有害物質的處置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十、臨時性建筑工程、農民自建低層住宅以及其他總投資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小型工程的文明施工標準
(一)采用藍色波紋板圍蔽,立面采用綠色安全網防護。
(二)施工作業時間限制于每日6時至22時。
(三)建筑余泥或固體廢棄物排放應當遵守本市的有關規定,運輸車輛駛出工地時應沖洗干凈。
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修訂)
(2014年3月8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號公布,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8年2月1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設置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發布登記、內容審查及其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以發布商業性或者公益性廣告內容為目的,利用戶外場地、建(構)筑物等設置廣告的行為,包括:
(一)利用戶外場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設施,或建(構)筑物,設置展示牌、霓虹燈、發光字體、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公共廣告欄(包括宣傳欄、啟示欄、警示欄、布告欄、招貼欄等)、實物模型等廣告設施的行為;
(二)利用公交站場、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等公共設施設置展示牌、燈箱、櫥窗等廣告設施或者利用工地圍墻繪制、張貼廣告的行為;
(三)以布幅、氣球、充氣裝置等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廣告設施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招牌設置,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經營地、辦公地,設置表明單位名稱、字號、標志的標牌、燈箱、霓虹燈、文字符號的行為。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及綜合協調,組織實施本辦法。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權劃分,負責本轄區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的法定職責,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發布的審查和監督管理,并對招牌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查處違反本辦法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行為。
第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等戶外廣告和招牌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遵循資源整合、信息共享、業務協同原則,逐步應用網絡技術在線行使行政審批、監管等戶外廣告和招牌行政管理職能,并建立電子信息檢索系統,方便公眾查詢和監督審批、執法情況。
第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標準的要求,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筑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牢固、安全,不影響建(構)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鄰建(構)筑物的通風、采光,不妨礙交通和消防安全。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應當符合節能和環保要求。提倡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
第二章 規劃與規范
第七條 戶外廣告規劃包括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突出本市國家中心城市形象、美化優化城市景觀、積極營造商都氛圍,體現戶外公益廣告的發布需求,確定全市戶外廣告優化區、嚴控區和禁設區等空間布局以及分類控制圖。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明確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規劃,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九條 編制戶外廣告規劃、制定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應當同時征求建設、環保、公安、工商、質監、安全監管、交通、氣象等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專家、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建由城市景觀、規劃管理、平面設計、結構安全和戶外廣告等領域專家組成的城市景觀規劃專家和公眾咨詢委員會,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城市景觀規劃專家和公眾咨詢委員會為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的編制提供技術咨詢,并對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修訂和大型臨時戶外廣告設置方案提出咨詢意見。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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