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政府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一)在國家機關、學校、住宅、名勝風景點、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志性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帶內的(招牌除外);
(二)利用城市橋梁和立交橋的;
(三)利用建筑物屋頂的;
(四)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違章建筑的;
(五)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六)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七)延伸擴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的;
(八)妨礙無障礙設施使用的;
(九)利用行道樹或者侵占、損毀綠地的;
(十)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的禁設區和嚴控區中的建筑物不得利用臨街玻璃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的優化區中的商業性建筑可以利用臨街玻璃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但不能影響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功能。
第十二條 以LED(發光二極管)戶外電子顯示屏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在戶外廣告專項規劃確定的禁設區和嚴控區內設置(公共信息電子顯示屏除外);
(二)在多層建筑墻身設置的,其上沿距離地面不得超過35米;在高層建筑裙樓墻身設置的,不得超過建筑主體“女兒墻”(建筑物屋頂外圍的矮墻)的上沿;
(三)禁止在朝道路與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的方向設置;
(四)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7∶30開啟。
第十三條 禁止利用招牌設施發布廣告或者變相發布廣告。
第三章 查詢與審批
第十四條 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審批、監管的依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示戶外廣告規劃、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技術規范,以及違法設置戶外廣告的信息,并建立電子信息檢索系統,方便設置人、利害關系人、社會公眾查詢和監督。
設置人在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前,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規劃條件和設計要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五條 設置和發布戶外廣告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未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利用工地圍墻、爛尾樓設置公益廣告免予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但應當嚴格按照設置技術規范設置。利用工地圍墻設置商業廣告應當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利用爛尾樓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的,其位置使用權應當公開出讓,并應當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
第十六條 招牌應當嚴格按照招牌設置規范設置。
招牌內容超出本單位名稱、字號、標識,附帶商業內容的,或者設置地點不在本單位經營地、辦公地的,視為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
招牌設施更改為廣告設施的,應當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更改或者提前更改。
第十七條 申請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戶外廣告設施全景電腦設計圖;
(四)設置戶外廣告的場地、建(構)筑物、設施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文件;
(五)與戶外廣告設施相適應的安全措施證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10個工作日內未補正的,視同撤回申請。申請人仍需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齊全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設置要求的,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證》,并將審批信息登錄于戶外廣告電子信息檢索系統,予以公示;對不符合設置要求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證》批準的設置期限自批準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年,電子顯示牌(屏)類戶外廣告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年。
第二十條 設置跨區和因舉辦交易會、燈光節等市政府組織的大型活動需設置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申請人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各區行政區域內因舉辦文化、旅游、體育、公益、節日慶典活動或者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需要設置臨時戶外廣告設施的,申請人應當提前10個工作日向所在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臨時戶外廣告設置形式、范圍和期限的書面說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符合設置要求的,頒發《戶外廣告設置證(臨時)》,并將審批信息登錄于戶外廣告電子信息檢索系統,予以公示;對不符合設置要求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
《戶外廣告設置證(臨時)》批準的設置期限自批準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證》和《戶外廣告設置證(臨時)》。
設置人名稱依法變更的,應當自名稱經核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戶外廣告設置證》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三條 利用公共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取得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涉及公交站場、候車亭的,還應當會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收入為政府非稅收入,由政府統籌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設施建設、城市管理、社會公益廣告等方面。
利用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所有的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的,參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戶外廣告設置人有嚴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自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公示該違法行為之日起1年內,不得參與本市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公開出讓活動。
第四章 設置與維護
第二十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批準的地點、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制作材質、燈飾配置、結構圖、全景電腦設計圖等要求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設置變更手續。
(二)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建(構)筑物結構荷載、防雷、防風、抗震、防火、電氣安全要求,符合設置規范;使用電子顯示裝置的,應科學控制其亮度,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光污染。
(三)施工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保證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
(四)設施上標明《戶外廣告設置證》的文件號等審批辨別標識。
(五)自批準設置之日起60日內(LED戶外電子顯示屏自批準設置之日起90日內)設置完畢;逾期未設置完畢的,其《戶外廣告設置證》即行失效。
(六)設置完畢后,版面空置(不包括已發布招租廣告)不得超過20日。
第二十五條 設置招牌除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項規定以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內容僅限于本單位的名稱、字號、標識,不得含有推介產品或者經營服務的信息;
(二)地點僅限于在本單位辦公地或者經營地;
(三)多個單位共用一個場所或者一個建筑物內有多個單位的,應當先由該場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體規劃設計、制作;
(四)體量、規格與所附著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適當,與相鄰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規格、色彩等和諧統一。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和檢查,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防范措施,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臺風、暴雨等異常天氣情況,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設置期滿2年的,設置人應當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規范進行安全檢測,對于有鋼結構牌位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向《戶外廣告設置證》審批機關提供具有結構安全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戶外廣告設施結構安全檢測報告;經檢測不合格的,設置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更新。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在建設、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志。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的安全監督檢查,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設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條 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保證戶外廣告和招牌整潔、完好、美觀。戶外廣告和招牌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新;配置夜間照明設施的,應當保持照明設施功能完好;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設施的,應當保持畫面顯示完整;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及時維護、更換,并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的巡查監管,發現戶外廣告和招牌出現畫面污損、顯示不全、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應當責令設置人及時維修、更新;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等出現斷亮、殘損的,責令設置人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條 依法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序變動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拆除、遮蓋或者損壞。
戶外廣告設施在批準使用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公共利益原因確需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前15日書面通知設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拆除超期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證》的設置期限屆滿,需要繼續設置的,設置人應當于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申請延期,審批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期滿后不再設置或者申請延期未獲得批準的,設置人應當于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7日內自行拆除。
臨時性戶外廣告不得申請延期,設置人應當于設置期限屆滿之日起2日內自行拆除。
第三十條 招牌設置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的,應當自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之前自行拆除原設置的招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利用招牌設施發布廣告或者變相發布廣告的,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予以強制清理或者拆除。
無法確定設置人或者設置人下落不明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可以通過公告形式督促設置人改正違法行為。逾期未改正違法行為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不按照設置規范設置圍墻、爛尾樓公益廣告或者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予以強制清理或者拆除,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偽造、涂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戶外廣告設置證》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繳銷《戶外廣告設置證》。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設置人未依法辦理變更手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其限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戶外廣告未按照批準的地點、具體位置、形式、規格、數量、制作材質、燈飾配置、結構圖、全景電腦設計圖等要求設置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予以強制清理或者拆除,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未標注《戶外廣告設置證》文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有鋼結構牌位的戶外廣告設施經具有結構安全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為不合格,經責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設置人逾期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戶外廣告出現版面空置,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戶外廣告和招牌出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霓虹燈、電子顯示裝置、燈箱斷亮、殘損等影響市容市貌情形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六)項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二十九條規定,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后不按時拆除的;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招牌設置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未按時拆除原設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強制拆除,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戶外廣告或者招牌設施倒塌、墜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照管理權限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予以批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批準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審批決定的;
(三)在審批的受理、審查、決定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未依法說明不予受理、延期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理由的;
(五)未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利用系留氣球、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飛艇等進行戶外廣告宣傳的,申請人應當依照《施放氣球管理辦法》和《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向氣象部門、航空管制部門申請辦理許可手續。
利用車身進行廣告宣傳的,申請人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辦理車身顏色變更手續;利用船身進行廣告宣傳的,申請人還應當申請海事部門船檢機構進行檢驗。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物業管理暫行辦法
(2014年3月1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0號公布,根據2015年9月30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因行政區劃調整修改〈廣州市擴大區縣級市管理權限規定〉等93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8年2月1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業主通過選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業主通過自行管理等方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對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較差的舊住宅小區,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逐步改善舊住宅小區綜合環境。舊住宅小區的范圍由區人民政府確定。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舊住宅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后,合理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并指導和協助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體系;建立和完善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各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會同區分局指導、協助本轄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工作,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日常活動,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建立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調機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導和監督社區內物業管理活動。
第六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業主實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識。
區分局應當定期組織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相關工作人員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監事會監事進行物業管理法律知識培訓,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七條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區物業服務情況的監督檢查,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行政處罰等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物業管理備案、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處罰等物業管理信息進行共享。
第八條 房地產、價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環保、質量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安全、物業收費、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環境衛生、房屋和設施設備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專營服務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
第九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培訓,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建立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的行為給予公開批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大會及其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項,可以通過書面通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發布或者管理規約、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體業主;發布人應當選擇一種或者幾種便于業主查閱的告知方式。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劃定或者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向物業所在地的區分局申請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區分局應當當場出具加蓋印章的書面回執。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劃定或者確定物業管理區域不合理的,區分局應當自收到備案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開始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工作之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營業執照;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四)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物業管理用房預測繪或者實測繪報告;
(六)地名批復文件。
第十三條 已經實施物業管理但未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的建成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辦理: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物業服務合同;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四)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五)物業管理用房坐落位置、建筑面積;
(六)地名批復文件。
物業服務企業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前款第(三)項至第(六)項資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報告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四至范圍、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等情況。
第十四條 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建成居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后,應當提交下列資料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物業管理區域四至范圍說明及附圖;
(三)確定物業管理區域的理由和依據。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確定物業管理區域的理由和依據應當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社區建設情況等。
第十五條 已備案且已實施物業管理的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需要劃分為若干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對原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有道路、綠地和物業服務用房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等形成分割方案,且分割方案應當經擬分割的各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依照前款規定分割后的若干物業管理區域,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交以下資料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分割后各物業管理區域四至范圍說明及附圖;
(三)分割方案;
(四)已分割各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分割方案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新建物業出售時,建設單位應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示。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公告全體業主。
前兩款所規定明示或者公告的內容包括:
(一)物業管理區域的四至范圍說明及附圖;
(二)公共場所、公共綠地的面積和位置;
(三)公共車位數量和位置;
(四)地下室、底層架空層、天臺的面積及其權屬;
(五)物業服務用房和業主委員會用房的面積和位置;
(六)共用設施設備名稱及權屬;
(七)其他需要明示的場所和設施設備。
第三章 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成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利,依法履行職責。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
業主大會可以設立業主監事會,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職責,代表全體業主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業主監事會的工作經費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監事會監事的工作補貼經業主大會決定后由全體業主承擔。
第十九條 本市建立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以及管理規約約定需要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提倡業主通過電子投票系統進行決策。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的統籌建設和維護,制定電子投票具體操作細則,為業主參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事務提供方便、快捷的決策方式。
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建設、維護經費由相關部門分年度列入部門預算。
第二節 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可以聯名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一)占已交付使用物業業主總人數20%以上業主聯名的;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先期開發部分建筑面積50%以上的。
符合前款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7日內會同聯名業主將組建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的事項公告全體業主,公告時間不少于15日,公告內容應當包括籌備組的組成、業主代表的條件、產生方式以及業主提交資料的方式和期限等。
第二十一條 籌備組由業主代表5人至13人的單數、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代表1人以及建設單位代表1人組成。
籌備組業主代表由業主聯名推薦產生,根據聯名推薦人數多少的順序確定;聯名推薦人數相同的,可以抽簽確定排名順序。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委派1名代表參加籌備組工作,建設單位不參加籌備組工作的,視為棄權。
第二十二條 籌備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本人及其近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及其關聯企業任職;
(三)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的利益或者報酬的行為;
(四)不存在泄露業主資料或者將業主資料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活動的行為。
除前款規定條件外,籌備組成員中的業主代表還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表還應當經過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物業管理法律知識培訓。
籌備組業主代表不符合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經1/2以上籌備組成員簽字確認,由籌備組取消其業主代表資格并公告全體業主。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表不符合本條第一、二款規定條件,以及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更換。
第二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擬定的籌備組成員名單、基本情況、聯名推薦人數等情況向全體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
擬定的籌備組成員名單公示期滿,業主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向全體業主發布籌備組成立的公告并附具籌備組成員名單。
第二十四條 擬定的籌備組成員名單公示期間,業主對擬定人選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7日內進行核查,被核查人員應當回避核查工作。
經核實,擬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表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更換;擬定的業主代表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取消其業主代表資格并公告全體業主。
更換籌備組成員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重新公示。
第二十五條 籌備組成立后,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為籌備組和業主大會的活動提供相應的人力、場地支持,并在規定期限內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交下列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備案回執;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清冊;
(四)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五)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物業管理用房測繪報告;
(六)已籌集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清冊。
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業主清冊等相關文件資料,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提供,逾期仍拒不提供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房屋登記機構查詢業主姓名和房屋面積,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提供并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六條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日內由成員中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表召集、主持首次會議推選籌備組組長,集體學習籌備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的相關規則。
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籌備組成員中提名,經過半數籌備組成員同意后產生。
籌備組組長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職責的,按前款規定程序重新確定。
第二十七條 籌備組會議由籌備組組長召集和主持,也可以由籌備組組長委托籌備組其他成員召集和主持。籌備組組長不召集籌備組會議的,經1/3以上籌備組成員同意,可以由會議發起人組織召開籌備組會議。
籌備組成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除外。籌備組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籌備組成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籌備組成員半數以上同意。
籌備組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并存檔。籌備組會議作出的決定,參會成員應當簽字確認,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全體業主公告。
第二十八條 籌備組可以持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籌備組印章,印章由籌備組組長或者籌備組組長指定的籌備組成員保管。籌備組印章應當根據籌備組會議的決定,用于籌備組公示、公告等籌備文書的發布。
籌備組解散后,其印章由保管人交回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廢止。
第二十九條 籌備組應當做好以下籌備工作:
(一)確認并公示業主人數以及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
(二)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三)擬定管理規約草案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四)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五)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以下簡稱候選人)人數、名額分配及產生辦法,確定候選人名單;
(六)制定首屆業主委員會選舉規則;
(七)完成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20日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
首屆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規則和首屆業主委員會選舉規則不得與擬提交表決的業主大會管理規約和議事規則抵觸和沖突。
第三十條 業主對公示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以書面署名形式向籌備組提出書面意見。籌備組應當自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7日內集體討論決定是否采納并書面答復。
需要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的,應當及時修改,修改后的草案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示。
第三十一條 候選人由業主自薦或者業主聯名推薦等方式向籌備組提出。籌備組應當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核查候選人的資格,并保證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類型物業至少有1名候選人。
第三十二條 籌備組應當將擬定的候選人名單向全體業主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公示期間,業主認為候選人不符合《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應當以書面署名形式向籌備組提出;經籌備組核查確認的,不再列入候選人名單,并告知全體業主。
第三十三條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籌備組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但未形成決議的,其工作期限延長6個月;逾期仍未召開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首屆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選舉產生首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選舉產生首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業主大會成立之日起,籌備組自行解散。
籌備組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未能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組自行解散。業主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重新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再次成立籌備組。
第三節 業主大會
第三十四條 業主共同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決定是否設立業主監事會;
(五)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六)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七)籌集和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制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九)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用途;
(十)決定或者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方式,管理、使用經營收益;
(十一)聽取和審查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收支預算結算報告、業主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改變或者撤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部分業主、業主委員會作出的與業主大會決定相抵觸的決議;
(十三)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決定前款第(七)項和第(八)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三十五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下列主要事項作出約定:
(一)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
(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經營與收益分配;
(四)業主共同利益的維護;
(五)業主共同管理權的行使;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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