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5件規章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5件規章的決定
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政府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5件規章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5件規章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5件規章的決定》已經2019年12月30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屆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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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5件規章的決定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根據《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抓緊做好設定證明事項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的通知》(汕府辦傳〔2019〕14號)、《汕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汕頭市進一步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府辦傳〔2019〕42號),市政府組織對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對《汕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5件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汕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
(一)刪去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和家庭收入的證明”。
(二)刪去第十六條第二款。
二、《汕頭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
(一)刪去第十三條中的“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
三、《汕頭市專利獎勵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38號)
(一)刪去第十條中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八)項。
(二)刪去第十一條中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
四、《汕頭經濟特區城鎮公租房保障辦法》(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76號)
(一)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公租房保障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請書;(二)家庭成員及其戶籍狀況;(三)收入狀況;(四)住房、存款和其他財產狀況。”
五、《汕頭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規定》(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81號)
(一)刪去第十八條中第(七)項。
(二)刪去第二十二條中第(六)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5件規章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并對條款順序作調整后,重新公布。
汕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2004年1月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發布 根據2019年12月3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5件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汕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簡稱低保標準)的,可以申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條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
第四條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市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區(縣)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和審批工作;居(村)民委員會根據本辦法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擔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各級財政、人事、勞動保障、審計、統計、物價、工會、衛生、教育、司法、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協助民政部門做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含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本醫療救助資金,下同)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市、區財政分別按照40%和60%的比例負擔;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和南澳縣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區(縣)、鎮(街道辦事處)財政負擔,具體負擔比例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第二章 低保標準與居民家庭收入計算
第六條 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的低保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和南澳縣的低保標準,由區(縣)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第七條 制定低保標準,應當遵循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賴思想的原則,并考慮當地人均實際生活水平、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須的費用、物價指數、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狀況、與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準相銜接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等因素。
第八條 低保標準應當根據本地生活必需品價格和居民生活水平的變化適時調整。
第九條 居民的家庭收入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全體家庭成員的各種貨幣和實物收入,具體包括:
(一)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勞動收入;
(二)集體分配,農副業生產收入;
(三)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
(四)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應當給予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
(五)離(退)休金、下崗或離崗退養基本生活費、各項社會保險待遇;
(六)儲蓄、有價證券及其孳息;
(七)出租或者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八)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的生活優待補助。
第十條 下列項目不計入居民家庭收入:
(一)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撫對象等人員的撫恤金、補助金等;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
(三)獨生子女保健費;
(四)喪葬費;
(五)市、區(縣)人民政府確定不計入的其他收入。
計算居民家庭收入時,應當預先扣除居民家庭成員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費用。
第十一條 居民家庭收入不穩定的,按申請時前6個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數計算;居民家庭收入屬一次性收入的,將其分攤到6個月計算。
第三章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二條 區(縣)民政部門對符合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簡稱低保待遇)條件的居民,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批準其享受低保待遇:
(一)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且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包括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沒有贍養、扶養或者撫養能力)的居民,按照當地低保標準全額享受;本辦法實施前,原救濟標準高于當地低保標準的,維持原救濟標準不變;
(二)其他居民按照其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的差額享受。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居民享受低保待遇的期限為一年,其它居民為半年,自批準之日當月起計算;期限屆滿后需繼續享受低保待遇的,應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重新申請。
第十三條 經批準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以下簡稱低保對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間,可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每人每月按當地低保標準的14%享受基本醫療救助,并可根據基本醫療救助資金的結余情況享受特殊醫療救助;
(二)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免收學雜費;
(三)就醫時,免收掛號費、注射費;
(四)租住公房的,減收50%租金;
(五)自謀職業的,工商、稅務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費減免;
(六)勞動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員會優先推薦就業;
(七)其他依法可以享受的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 低保對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間,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家庭收入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過居(村)民委員會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并辦理低保待遇調整手續;
(二)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并具有勞動能力的,應當主動就業,參加勞動部門舉辦的就業培訓,接受有關部門推薦就業;
(三)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并具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應當參加其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服務勞動。
第十五條 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待遇:
(一)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沒有依法履行其贍養、扶養或者撫養義務的;
(二)因賭博、吸毒造成自身生活困難的;
(三)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未依法采取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
(四)家庭成員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并具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不就業或勞動的,或經勞動保障部門兩次推薦就業,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的。
第四章 低保待遇的申請、審批、發放和監督
第十六條 申請低保待遇的居民應當以家庭為單位,通過戶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低保待遇申請表,并提供有關戶籍材料。
第十七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簽署意見后將申請人的有關材料和調查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審核。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10日內進行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報區(縣)民政部門審批。
區(縣)民政部門應當在10日內決定是否批準,決定批準的,應當同時確定低保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的具體數額,并發給低保待遇領取證;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居(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縣)民政部門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戶籍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其他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工作。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不配合調查或者拒絕接受調查的,視為放棄申請。
申請人的戶籍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居(村)民委員會轄區內的,受理申請的居(村)民委員會可以請求申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協助調查,申請人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協助完成調查。
第十九條 區(縣)民政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低保對象的名冊和所需保障金等情況;區(縣)財政部門應當按時足額將保障金撥付到受委托的銀行或郵政部門代理發放。
第二十條 低保對象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通過居(村)民委員會采取適當形式以戶為單位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有權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經核查,對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 區(縣)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對低保對象的家庭收入變化情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復核,實施動態管理,并根據低保對象家庭收入情況的變化,及時按下列規定辦理低保待遇調整手續:
(一)應當停發低保待遇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將低保待遇領取證收回,交區(縣)民政部門核銷;
(二)應當減少或者增加低保待遇的,由低保對象重新填寫低保待遇申請表后,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第二十二條 戶籍屬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的低保對象,其戶籍在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范圍內發生遷移的,應及時通過居(村)民委員會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并辦理低保待遇轉移手續。
第二十三條 低保對象申請基本醫療救助和特殊醫療救助的,應當持醫療收費收據和低保待遇領取證,通過戶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由居(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區(縣)民政部門參照低保待遇的審批發放程序予以辦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低保對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民政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待遇的,予以警告,追回其冒領的保障金;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義務的,予以警告,并決定停止其享受低保待遇。
第二十五條 居民申請低保待遇未得到答復,或者對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準、停止享受、減少低保待遇決定以及行政處罰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從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保障資金或收取賄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20日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汕頭市市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汕府〔1996〕202號)同時廢止。
汕頭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
(2010年4月7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14號發布 根據2019年12月3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5件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管理,促進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等社會救助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凡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戶籍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在申請住房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等社會救助時,申請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
前款所稱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
第四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管理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縣)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具體管理和審批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根據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擔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的日常服務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物價、統計、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工會組織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機構建設,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并提供經費保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調配、招用等形式,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 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統計、物價、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南澳縣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由區(縣)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統計、物價、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后執行。
第八條 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應當遵循適應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滿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結合不同救助項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統籌考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住房保障和其他社會救助等因素。
制定現行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可以按照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左右作為參考。
第九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和區(縣)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十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兩方面。
前款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自提出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當月的前6個月內,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所稱的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房產、車輛、有價證券等。
第十一條 家庭成員依法獲得的以下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撫恤金、補助金、立功榮譽金和護理費;
(二)城市義務兵家庭優待金;
(三)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
(四)見義勇為獎勵金;
(五)市級以上勞動模范離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
(六)政府和社會給予的教育獎學金、助學金、寄宿生生活補助費;
(七)政府和社會給予的醫療救助金;
(八)工傷保險待遇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的非因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費;
(九)市、區(縣)人民政府確定不計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 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直接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復進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三條 申請認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提供家庭狀況的材料。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提出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人的有關家庭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并張榜公示至少7日,形成初步審查意見后連同有關材料報送區(縣)民政部門。
第十六條 區(縣)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上報的初審意見之日起7日內,對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的,作出認定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書面決定并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證明;不符合標準的,作出不予認定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通過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告知申請人。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家庭狀況發生變化的,區(縣)民政部門應當重新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證明;不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標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有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住房保障實施機構。
第十七條 對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人的有關家庭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應當采取入戶調查、信息查證、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經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人授權,區(縣)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可以對申請人家庭成員的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查詢。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金融、工商、稅務、公積金等部門和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應當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每年申報一次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家庭狀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報的家庭狀況進行核實,并將申報的家庭狀況及核實結果及時報送區(縣)民政部門審查。
第二十條 區(縣)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舉報箱或者舉報電話,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區(縣)民政部門應當為每戶城市低收入家庭建立收入審核檔案,并將其家庭狀況發生的變化和享受的專項社會救助等情況及時記入檔案。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審核管理信息系統,有效利用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管、金融、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政府部門及有關機構的數據,實現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對和核查,建立科學、高效的收入審核管理信息平臺。
第二十三條 城市居民家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的,由區(縣)民政部門予以撤銷和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證明,并告知有關單位記入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數據庫。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不如實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申請人的有關家庭狀況的,由區(縣)民政部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從事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市農村地區的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汕頭市專利獎勵辦法
(2012年5月24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38號發布 根據2019年12月3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5件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鼓勵和調動本市單位和個人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提高技術創新和專利保護水平,推動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的應用,促進科技進步與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廣東省專利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政府設立汕頭市專利獎(以下簡稱專利獎),用于獎勵為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專利獎設立如下獎項:
(一)汕頭市專利金獎、汕頭市專利優秀獎;
(二)汕頭市外觀設計金獎、汕頭市外觀設計優秀獎;
(三)汕頭市優秀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獎。
汕頭市專利金獎、汕頭市專利優秀獎從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中評選產生。
專利獎每年評審一次。每次授獎實行限額,汕頭市專利金獎授獎項目不得超過4項,汕頭市專利優秀獎授獎項目不得超過8項;汕頭市外觀設計金獎授獎項目不得超過2項,汕頭市外觀設計優秀獎項目不得超過4項;汕頭市優秀專利發明人(設計人)不得超過10名。
第三條 專利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專利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專利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其人選由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聘任。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評審組,負責各專業范圍內專利獎的初步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應當組織各專業評審組,根據各專業的特點,制定專利獎的具體評審標準。
第七條 申報專利獎的專利,必須是本市單位和個人擁有的或者在本市實施的,無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專利權無效糾紛,并且未曾獲得國家、省、市專利獎的專利。
申報汕頭市優秀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獎的發明人(設計人),還必須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在本市工作。
第八條 專利獎評獎標準:
(一)汕頭市專利金獎、汕頭市專利優秀獎的評獎標準:該專利技術水平高,創新性強,或者在技術上有重大突破,對推動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突出作用;符合產業發展方向;實施后取得了顯著或潛在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申報人對其運用和保護到位,成效顯著。
(二)汕頭市外觀設計金獎、汕頭市外觀設計優秀獎的評獎標準:該專利在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上設計獨特、實用性強;實施后取得了突出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申報人對其運用和保護到位,成效顯著。
(三)汕頭市優秀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獎的評獎標準:該發明人(設計人)在專利技術方案中做出了重要貢獻,在關鍵技術和技術難題的解決中做出了重大技術創新,或者是多項專利的發明人(設計人)或主要發明人(設計人);其專利在本市實施后產生了顯著或潛在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第九條 專利權人或專利實施單位、專利發明人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全市性行業協會可以申報或推薦專利獎的參選項目和候選人。申報或推薦專利獎參選項目和候選人的程序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申報人或推薦單位按要求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書,并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供相關有效、真實的材料,報送所屬區縣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市直有關主管部門或全市性行業協會。
(二)各區縣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市直有關主管部門和全市性行業協會根據申報條件和評獎標準對參評項目或候選人簽署推薦意見后,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條 申報汕頭市專利金獎、汕頭市專利優秀獎和汕頭市外觀設計金獎、汕頭市外觀設計優秀獎,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頭市專利獎申報書》;
(二)專利證書和專利公告文件;
(三)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實物、模型或照片;
(四)申報人不是專利權人的,提供享有該專利合法實施權的文件。
第十一條 申報汕頭市優秀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獎,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汕頭市專利獎申報書》;
(二)與本人有關的專利證書復印件。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參評項目和候選人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分別提交評審委員會各專業評審組,由各專業評審組進行初步評審后,提出獲獎項目、獎勵等級和獲獎人選的評審意見,報評審委員會。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專業評審組的評審意見進行綜合評審,作出獲獎項目、獎勵等級和獲獎人選的評審決議,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本市獲得中國專利獎或廣東專利獎的單位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三個月內可以申報配套獎勵。
獲獎人應當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申報書以及相關證明文件。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后,報請市政府向獲獎人頒發獎金。
第十五條 專利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獎金。獲獎項目、獲獎等級和獲獎人選在《汕頭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公布。
第十六條 專利獎的獎金以及評審經費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
第十七條 獲得專利獎的項目單位,應當將市政府獎勵的獎金按不少于30%的比例獎勵獲獎項目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按不少于20%的比例獎勵對該專利項目實施做出實質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八條 獲得專利獎項目的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應將其獲獎情況及相關業績記入本人檔案,并可以作為考核、晉升、評定職稱、聘任技術職務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 專利獎的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實行公示制度。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決議報市政府批準前,應當向社會公示,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布的異議期內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接到異議后應當及時復查核實,并將復查結果報評審委員會,由評審委員會作出復查決定。
第二十條 單位或個人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專利獎的,由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并取消該單位或個人近兩屆申報專利獎的資格。
第二十一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專利獎的,由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參與專利獎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市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汕頭市專利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汕頭經濟特區城鎮公租房保障辦法
(2017年8月14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76號發布 根據2019年12月31日汕頭市人民政府令第192號《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5件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租房保障管理,完善城鎮住房保障制度,根據《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等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區范圍內的城鎮公租房保障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租房保障,是指政府通過發放住房保障租賃補貼(以下簡稱租賃補貼)或者實物配租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的方式,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滿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四條 公租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導、適度保障以及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公租房保障工作。
第六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作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特區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區(縣)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市、區(縣)人民政府設立住房保障實施機構(以下簡稱實施機構)的,由實施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公租房保障管理的具體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民政、公安、人口和計劃生育、統計、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監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公積金等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租房保障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規定職責,協助做好轄區內住房保障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籌集管理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公租房保障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公租房保障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明確目標任務、總體要求、建設和供應規模、選址和布點規劃、土地和資金安排、規劃實施措施和工作機制等內容;年度實施計劃應當明確資金安排、建設用地安排、保障范圍與方式、租賃補貼數量、主要措施等內容。
年度實施計劃中的公租房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市、區(縣)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并按重點建設項目管理特別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住房保障需求建立公租房用地儲備制度,確保用地供應。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將公租房保障規劃納入各層次城鄉規劃中,明確公租房的空間布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公租房用地儲備規劃,明確公租房建設的具體地塊。在符合城市規劃控制指標的前提下,公租房用地可以適當提高容積率。
第九條 政府通過新建、配建、改建、購買、租賃、接受捐贈等方式籌集公租房。
“舊城鎮、舊村莊、舊廠房”改造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特區的有關規定配建或者認購公租房,配建或者認購的公租房產權歸政府所有,無償移交給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第十條 公租房的籌集和運營,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稅費優惠。
第十一條 公租房建設項目應當遵循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則,符合基本建設程序規定,執行住房建設標準以及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消防安全、節能和環保等標準。
新建公租房可以采用成套住房形式或者宿舍型住房形式。采用成套住房形式的,單套建筑面積按40平方米左右控制并不得超過60平方米;采用宿舍型住房的,應當執行國家宿舍建筑設計規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5平方米。
第十二條 公租房項目集中建設的,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土地供應計劃時優先納入年度供應計劃。
公租房項目集中建設的,應當充分考慮保障對象對交通、就業、入學、醫療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道路交通、學校、醫院、文體、消防等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和商業服務設施,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公租房項目的建設遵循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指定承擔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的國有企業組織實施,也可以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建設單位實施。
第十四條 新建公租房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保、節能、經濟適用的原則和滿足基本生活的要求,完成室內裝飾裝修。其它方式籌集的公租房,應當參照新建公租房的裝修標準作相應修繕。
第十五條 公租房及其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和車庫車位的產權,由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公租房的不動產登記應當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載明公租房性質。
第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住房保障需求相適應的資金保障機制,將住房保障資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公租房和租賃補貼所需資金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籌集,專項用于公租房籌集和租賃補貼發放等。
第十八條 公租房及其配套商業服務設施和車庫車位的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九條 公租房由同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管理。
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將公租房委托實施機構或者其他下屬機構管理,也可以依法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范圍內的公租房,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委托給用人單位管理。
第二十條 公租房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費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公租房承租人收取,物業服務收費不足以維持公租房項目運營時,經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后由同級財政予以核補。
第二十一條 公安、城市綜合管理、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對公租房小區實施社區綜合管理。
第三章 準入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租房保障的范圍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市人民政府以及金平區、龍湖區人民政府籌集的公租房和租賃補貼資金,主要用于保障金平區和龍湖區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
(二)濠江區、澄海區、潮陽區、潮南區和南澳縣人民政府籌集的公租房和租賃補貼資金,主要用于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城鎮住房困難家庭。
區(縣)人民政府籌集的公租房滿足本行政區域內公租房保障需求后有剩余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統一調配。
第二十三條 申請公租房保障以家庭為基本單位,由申請家庭一名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員作為共同申請人;但單身人士申請公租房保障的,以本人為申請人。
前款規定的共同申請人應當與申請人具有同一戶籍地址,但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汕頭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等5件規章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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