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百三十七條對申請強制醫療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的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作出對被申請人強制醫療的決定;
(二)被申請人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作出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被申請人已經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當同時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三)被申請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并退回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
第六百三十八條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對被告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經鑒定,被告人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應當適用強制醫療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
開庭審理前款規定的案件,應當先由合議庭組成人員宣讀對被告人的法醫精神病鑒定意見,說明被告人可能符合強制醫療的條件,后依次由公訴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發表意見。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以進行辯論。
第六百三十九條對前條規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同時作出對被告人強制醫療的決定;
(二)被告人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或者不負刑事責任;被告人已經造成危害結果的,應當同時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三)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六百四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依照強制醫療程序對案件作出處理,也可以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六百四十一條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后五日以內,向公安機關送達強制醫療決定書和強制醫療執行通知書,由公安機關將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送交強制醫療。
第六百四十二條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第二日起五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強制醫療的決定。
第六百四十三條對不服強制醫療決定的復議申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并在一個月以內,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復議決定:
(一)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二)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決定;
(三)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撤銷原決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六百四十四條對本解釋第六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判決、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同時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復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一并處理。
第六百四十五條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向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提出。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解除強制醫療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六個月后再次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百四十六條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是否附有對被強制醫療的人的診斷評估報告。
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未附診斷評估報告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其提供。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強制醫療,強制醫療機構未提供診斷評估報告的,申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鑒定機構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鑒定。
第六百四十七條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并在一個月以內,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被強制醫療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作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決定,并可責令被強制醫療的人的家屬嚴加看管和醫療;
(二)被強制醫療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險性,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作出繼續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前款規定的案件,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開庭審理,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
人民法院應當在作出決定后五日以內,將決定書送達強制醫療機構、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和人民檢察院。決定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通知強制醫療機構在收到決定書的當日解除強制醫療。
第六百四十八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強制醫療決定或者解除強制醫療決定不當,在收到決定書后二十日以內提出書面糾正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第六百四十九條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章附則
第六百五十條人民法院訊問被告人,宣告判決,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等,可以根據情況采取視頻方式。
第六百五十一條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上訴、申訴、申請等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書寫有困難的,除另有規定的以外,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制作筆錄或者記錄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讀或者交其閱讀。
第六百五十二條訴訟期間制作、形成的工作記錄、告知筆錄等材料,應當由制作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宣告或者送達裁判文書、通知書等訴訟文書的,應當由接受宣告或者送達的人在訴訟文書、送達回證上簽名、蓋章。
訴訟參與人未簽名、蓋章的,應當捺指印;刑事被告人除簽名、蓋章外,還應當捺指印。
當事人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辦案人員應當在訴訟文書或者筆錄材料中注明情況,有見證人見證或者有錄音錄像證明的,不影響相關訴訟文書或者筆錄材料的效力。
第六百五十三條本解釋的有關規定適用于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第六百五十四條本解釋有關公安機關的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適用于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中國海警局和監獄。
第六百五十五條本解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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