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振國 ]——(2009-6-29) / 已閱32987次
事物內部矛盾是事物前進的動力,發現問題并不斷解決問題的過程也是事物不但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刑罰本身是有缺陷的,因此,不能夸大刑罰的功能。刑罰是打擊犯罪的武器。犯罪學的研究表明:不能將犯罪人的主觀心理作為犯罪的唯一原因,甚至不是主要原因。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犯罪原因的多樣化和復雜性,決定了犯罪預防政策的多元性,也為刑罰輕緩化開辟了道路。
刑罰的功能不僅是有限的,而且是相對的;刑罰具有積極功能的同時,也有一定的惡害性。主要包括:刑罰對犯罪人的消極影響;刑罰對一般人的消極影響。[79]
英國學者威廉.葛德文指出:“最荒謬的莫過于把動用刑罰看成是進步的源泉,真正的政治家將會竭力把動用刑罰控制在最小的范圍之內并不斷尋求減少使用它的機會,而不是增加動用刑罰的機會并把它當作挽救一切道德敗壞的藥方。”[80]
基于對刑罰局限性和相對性的認識,人們通過各種手段對現有的刑罰制度不斷調整, 這就促使刑罰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展,不管是中國還是外國,早期的刑罰都是以血淋淋的形象出現的。最悠久的刑罰是以死刑和肉刑為中心的,它在相當長的時期占據著刑罰主流,那時“殺人償命”、“以牙還牙,以眼還眼”被奉為刑罰的圭臬,直至十八世紀以前,世界的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刑罰制度大多還停留在將刑罰視為受害者個人或社會對于加害人的報復的階段,世界各古老國家普遍采用剝奪人的生命或殘害人身體的方法以達到報復、威嚇或誘導的目的。
近代以來,自由刑作為死刑的替代演變成為刑罰體系的中心,人類刑罰的歷史進入了一個更為人道化的發展階段。在這一過程中,1764年標志近代刑法學誕生的貝卡利亞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的面世對刑罰的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貝卡利亞基于人道的考慮,從功利主義出發主張刑罰的寬和,由此在世界范圍內展開了刑罰的革命性變革,自由刑就是這場刑罰改革的重大成果。1810年制定的《法國刑法典》創制了第一個具有近代意義的刑罰體系,將刑罰劃分為身體刑、名譽刑和懲治刑三類,雖然它仍然殘留著殘酷性和野蠻性的痕跡,但自由刑已經占據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在英國,監禁刑是在19世紀后出現的刑罰手段。經過不斷改革,西方形成了由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資格刑構成的刑罰體系,其中,自由刑是適用最為廣泛的、也是適用最主要的刑罰方法,以監禁為主要內容的自由刑在刑罰舞臺上扮演了二百多年的主角,一直到今天。
監禁刑在一定的時期是人類刑罰觀念的進步的體現,但歷經了幾百年之后監禁刑之弊端逐漸顯露出來,監獄刑并非是懲罰和矯正犯罪的良方。特別是二戰后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行政刑法的增加,犯罪呈上升的趨勢,全球都面臨著一個共同的問題:監獄人滿為患,行刑能力嚴重不足。為了應對這一局面,尋求監獄外的矯正變得日益迫切,因此世界上一些先進國家和地區開始了非監禁化的嘗試。非監禁刑就是在監獄外對犯罪人適用的刑事制裁,這樣一種全新的以社區矯正為主要方法的刑罰模式對社會、被害人、社區以及犯罪人本人都有明顯地區別于傳統的刑法方法,在懲罰和矯正犯罪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和司法部門大力推進非監禁刑的適用,聯合國在推動非監禁刑的運用的努力,使非監禁刑成為當今刑罰體系新興的角色,世界進入了監禁刑與非監禁刑并重的時期。
第四部分 刑罰進化的趨勢
法國社會學家涂爾干(又譯為迪爾凱姆)從社會結構的角度進行分析后得出:“犯罪不僅見于大多數社會,不管它是屬于那種社會,而且見之于所有類型的社會。不存在沒有犯罪的社會。” 社會也需要刑罰,“一個沒有刑罰存在的社會,其秩序之紊亂,生命、身體、自由和財產受到任意侵犯的危險情況,是我們不能想象的。”[81] 人性是復雜的,“人既是天使,也是魔鬼”,犯罪源于人性的缺陷,在一個社會中,只要存在著對規范有抵觸情緒的行為、存在著否認社會規范效力的行為(“越軌行為”),就存在著對這些行為的懲罰。犯罪與刑罰是伴生物,在一個社會中,只要犯罪存在,刑罰就必然存在。刑罰是社會上層建筑的一部份,必然決定于與它相適應的經濟基礎,隨著經濟基礎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刑罰是和一定的社會環境相伴而生的,因此,刑罰是不斷進化的,社會結構的變化和刑事改革是刑罰進化的兩大動力。
一方面,刑罰的進化遵循與生物進化相類似的路徑:生物進化由環境決定,而環境的變化不可預測,因而生物的進化過程具有無目的的。由此推知,因為社會環境是不斷變化的和社會環境的不可預測性,刑罰的進化過程也具有無目的性;另一方面,在一定的時空范圍之內,人的認識能力總是有限的,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認識能力也進一步擴展,可見,人的認識過程也與生物進化的過程暗合(認識進化論)。我們研究刑罰的進化,總是對已有的刑罰歷史進行的分析、總結,然后揭示刑罰進化的規律;受時空的局限,我們不可能完全揭示刑罰進化的全部規律或者完全預測刑罰的發展趨勢。換句話來說,我們對刑罰的認識是需要不斷深化的。
通過對刑罰史的研究和對現實各國刑事司法實踐,我們可以發現刑罰的進化趨勢是從嚴酷走向寬緩、從野蠻走向落后的過程;而且,世界各國的刑事司法改革也順應著這一趨勢。
一、死刑的限制與廢除的趨勢
200多年前,意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廢除死刑的觀點。其后,在西方世界,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和人權思想的勃興,死刑開始受到限制甚至被廢止。1865年圣馬力諾對所有的犯罪廢除了死刑,荷蘭1982年也廢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丹麥1978年廢除了全部的死刑罪,意大利于1994年廢除死刑;法國、德國分別于1981年和1987年對全部的犯罪廢除了死刑;目前保留死刑的國家有90多個。可見,廢除死刑的國家和地區多于保留死刑的國家和死去,進入20世紀90年代平均每年有3個國家廢除死刑。 [82]美國仍然保留著死刑,但適用的罪名只是幾個嚴重的暴力犯罪,如謀殺罪、綁架罪等。然而,死刑的執行數很小,1985年至1988年間美國被執行死刑的人數僅為66人,而日本僅為9人,罪名均為謀殺罪。 [83]
導致廢除死刑的主要依據是死刑在其最嚴厲的懲罰,其遏制犯罪和威懾犯罪等嚴重不足使其行使的必要性大打折扣。逐步限制死刑,并最終廢止死刑,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
二、非監禁刑事制裁的趨勢
刑罰進化從總體上來說不斷由嚴酷向輕緩化方向發展,進化的歷史趨勢是,“從普遍適用自由刑和死刑過渡到現代的監禁,再從作為刑罰主要手段的監禁刑過渡到罰金、緩刑、暫緩判決與監禁的替代性措施和其他不用直接控制人身而采取非監禁控制措施的中間刑罰,最近又出現了一種從刑罰向和解與賠償過渡的趨勢。” [84]犯罪處遇方式的發展變化實際上反映并受制于刑罰的進化趨勢,在日益開放的社會里,大量動用非監禁刑罰來替代傳統的監禁刑,不斷提高罪犯的處遇,應當是未來刑罰模式的主流。
非監禁刑事制裁是指對某些犯罪(通常是輕罪)或罪犯不判處或者施用傳統的監禁刑罰而代之以非監禁刑罰的方法,監禁刑主要適用于重罪或者非監禁性刑罰失敗的情形。
根據這一定義及聯合國《非監禁措施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的要求,中國現行刑事法律規定的非監禁刑主要包括以下種類:1、避免審前羈押的非監禁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2、審判時適用非監禁刑罰,包括管制、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賠償損失、訓誡、賠禮道歉、具結悔過11種;3、審判時適用緩刑;4、行刑制度中的非監禁措施:包括即減刑、假釋、監外執行、離監探親。[85]
就世界范圍而言,刑事立法上的監禁刑縮短,緩刑、假釋的適用增多。如1996年俄羅斯聯邦刑法典重新調整了刑罰體系和刑種,增設了強制性義務勞動、限制自由、拘役和終身剝奪自由等刑種,廢除了流放、放逐等刑種,完善了罰金刑、勞動改造和未成年人刑罰制度等。緩刑、假釋的適用,使得監所的監禁人數大為減少,以10萬人為基數,據1995年9月世界各國監獄人數統計顯示,西歐主要國家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瑞士、荷蘭的監禁率分別為100、95、85、85、80、60人,北歐國家的監禁率最低,瑞典65人、挪威55人、冰島40人,俄國、美國分別為690人、610人。
20世紀下半葉以來,在世界范圍內,監禁對罪犯和社會都產生了諸多弊端,監獄費用昂貴,監獄過分擁擠,監獄對罪犯的身心及回歸社會的負效應等一系列問題引起了各國對替代監禁的非監禁制裁方式的關注,非監禁刑日益被寄予厚望。犯罪學的研究也表明,“期望通過監獄來實現罪犯的重新社會化,只不過是一種幻想。” [86]從歐美國家已有的實踐來看,犯罪非刑罰化與犯罪的非監禁化,收到了比監禁更好的效果。在此背景下,西方發達國家逐步控制和減少了監禁刑的適用,實現了刑罰適用模式由監禁刑為主向非監禁刑為主的轉變。
非監禁刑的時間可以追溯到1893年瑞士刑法采取的刑事法律效果的“雙軌制”即指刑罰與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保護管束等為主要內容的保安處分并行不悖。此后,各國在保安處分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了監督性的免除處罰、監外執行等形式多樣的刑事責任方法。1935年日內瓦第五屆預防犯罪及罪犯處遇大會強調指出,為了有效地預防犯罪,“要使全世界探索監獄以外的方法”,監獄“不但有效地對付日新月異的犯罪形態和死囚。”同時又指出,“在許多情況下,應當確信監外教養與監禁同樣有效。”[87]
1975年德國刑法中,緩刑的適用更加廣泛了,短期自由刑取消,犯人服刑三分之一以上即可獲得假釋;荷蘭刑法則容許警察部門與公訴機構對刑事案件進行法院外解決。
非監禁化雖然是應對犯罪浪潮現象迫切需要的產物,是近代刑法理論影響的反映,但就其實質而言,非刑罰化反映了人們同犯罪作斗爭的新認識,反映了理性、人道、正義和刑罰由嚴峻走向寬緩的大趨勢看。[88] 從世界范圍內刑罰日趨緩和的形勢,在傳統的限制人身自由刑罰的基礎上,增加不限制自由的處罰,成為許多國家和地區的選擇。
三、行刑社會化的趨勢
行刑社會化是指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為避免自由刑的不良后果,通過放寬監獄與社會的隔離程度,拓寬犯罪與社會的聯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與相關社會知識,塑造罪犯符合社會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終促成罪犯回歸社會,而采取的確保罪犯與社會生活相接近的行刑措施。 [89]行刑社會化在形式上體現了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的相互分工與配合;在內容上體現了罪犯、監獄、社會的有機聯系。
國外行刑社會化是從行刑場所社會化、行刑主體社會化和行刑內容社會化三方面著手,對自由刑的執行進行改造,主要措施有:
設置開放式監獄 開放式監獄是與高墻、電網、武裝警衛、處處設防的與社會完全隔絕的傳統監獄相對而言的,其特點是沒有圍墻、柵欄等設施,罪犯活動區域較大,有相當的活動自由。開放式監獄是1891年瑞士監獄工作者凱勒蘭爾斯在伯爾尼嘗試取得成功后,被歐美等國家所效仿,眾多國家均在相關法律中確立了開放式監獄的地位。
請假離監制度 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罪犯,發揮其在對罪犯的教育、感化作用,同時也可加強罪犯與社會的聯系,以使在罪犯回歸社會后能迅速適應社會生活。
監外工作制 允許罪犯在一定的條件下脫離監獄或監管,在監外勞動。
設置社區服務刑 在刑罰或刑事訴訟法中規定一定條件下可以以社區服務代替短期自由刑。這一做法在英美法等西方國家比較流行。[90]
另外,為達到行刑社會化的目的,西方國家還大量推行多種行刑制度,如受刑人分類制度、中間監獄制度、服刑人員自治制度、累進處遇制度、假釋制度、觀護制度和再社會化制度等。
行刑社會化既是由重趨緩的刑罰觀念的取向,又是由嚴到寬的刑事立法的歸結,監獄行刑社會化是罪犯由監獄走向社會的一個過渡階段,是罪犯順利回歸社會的一個重要環節。其所反映的行刑人道化、行刑經濟化的思想,教育改造罪犯和預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表現著監獄發展的共性和規律,使其在監獄現代化建設中占據著重要位置。行刑社會化已經演變為一項國際化的行刑原則,并且被國際條約所承認。
四、刑罰的擴散和變異
刑罰的本質是國家對犯罪的懲罰, 刑罰的目的在于打擊和控制犯罪,從根本意義上來說,刑罰只不過是統治者治理國家、進行社會控制的一種手段。一方面,隨著社會文明的進步,刑罰的缺陷越來越明顯,刑罰對抗犯罪的效果也越來越差,而且施用刑罰也會耗費大量社會資源。實踐證明, 嚴酷的刑罰對抗犯罪不僅效果差,而且施用酷刑也會招來道德上的質疑;因此, 刑罰沒有必要總是以嚴酷的面目出現;同時,為適應社會的需要,刑罰也發生異化,刑罰以其它的形式出現(將監禁改為社區矯正,不僅對犯罪人進行行為矯正,而且通過道德譴責促使犯罪人的內心自省,例如訓誡),同樣也起著對付犯罪的作用,以此達到刑罰的目的;另一方面,社會的復雜性程度越高,越需要更加復雜的控制方式;社會的復雜性程度越高,社會控制的程度越高、控制社會的手段越來越多樣化。進行社會控制的手段除了法律,還有宗教、道德、紀律等;同時,統治者治理國家的能力日益增強,對社會控制的方式也越來越多,在普遍運用刑罰來懲罰犯罪會遭到反對和低效率的情況下,統治者寧愿選擇一種平和的方式來達到控制社會的目的,比如強化信仰、提倡道德等方式。
刑罰的表現形式是多樣化的,例如由監獄行刑變為社區矯正;對犯罪人實施肉體上的懲罰變為精神上的強制,如訓誡;剝奪犯罪人從事某種社會活動的資格,這同樣能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 立法者通過刑事立法把一些違反道德的行為規定為犯罪行為予以懲罰,這使得犯罪行為往往成為在道德上應當受譴責的行為,因此,對犯罪人施加刑罰不僅僅是法律上的制裁,而且是道德上的譴責,犯罪人受著物質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懲罰.實踐中,中國古代的很多刑罰方式都帶有對犯罪人進行道德譴責的性質,如刺配刑;現代的社區矯正的勞動不僅僅是一種懲罰,而且還包含著對受刑者道德上的譴責.因此,我們可以說,現代刑罰的內涵和外延大大地擴展了。
法國的福柯在他的《規訓與懲罰》一書中區分了三種懲罰模式:一是中世紀以來作為公共景觀的酷刑模式;二是古典時期以貝卡里亞等人為代表的法律改革家和啟蒙思想家提出的諸種程序、人性化的懲罰模式;[91] 三是現代社會類似于“全景式監獄”的監視模式。
第三種模式的懲罰權力類型是與社會共同體以及嚴格意義上的司法權力相脫離的、獨立行使的規訓權力,這種權力首先在學校、兵營、醫院、工廠等管理機構中發展起來,而后擴展到整個社會(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社會就是一個大的監獄),它的作用不是表象,而是肉體、時間和日常行為態度,它通過時間表、強制性勞動、有規律的活動、隔離反省、集體勞動、保持沉默、專心致志、遵紀守法、良好的習慣等手段管制個人,把他們塑造成溫順的臣民,而不是權利主體(“人生而自由,卻無時不處于枷鎖之中”)。規訓的理由在于不規范,即不符合或偏離準則。層級監視、規范化裁決、檢查和考試時規訓的三種技術手段。全景敞式時代的到來,標志著“監獄之城”或“規訓社會”的產生。 [92]
五、結論
西方刑法理論把刑法史分為四個時代,即復仇時代、威嚇時代、博愛時代、科學時代。這四個時代的更迭,反映出的是刑罰逐步走向輕緩,走向科學,走向理性。集中體現為生命刑的適用受到限制甚至在一些國家被取消,以及資格刑、保安刑和財產刑尤其是罰金刑的興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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