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志國 ]——(2009-8-19) / 已閱72695次
(2)適用條件
一是違約行為發生后,非違約方不僅遭受損失,而且獲得了一定的利益;二是損失與利益是基于同一違約行為產生,兩者有因果關系。
(3)可扣除利益
一是受害方本應繳納的稅收;二是繼續履行合同本應支付但因違約行為的發生而免予支付的費用;三是標的物毀損后的殘余價值等。
4、過失相抵規則
過失相抵規則,是指非違約方對于損失的發生也有過錯,非違約方應當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以相應地減輕違約方的賠償責任。主要見于《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15]。
過失相抵首先要求非違約方有過錯,其次非違約方過失必須是損害發生或者是擴大的共同原因。
(二)計算方法及公式
在當前市場主體違約情形比較突出的情況下,違約行為通常導致可得利益損失,故如何科學、合理地計算可得利益損失顯得尤為重要。
1、計算方法
由于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是在違約方已經違約的情況下評價合同在正常履行時的狀況,而可得利益的取得常常須具備各種條件,要求當事人將這些條件全部列舉出來,并計算出它們對可得利益取得的影響,無疑是十分困難的。
根據合同約定與否,可得利益損失可分為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兩種。所謂約定賠償,是指在違約行為發生后,按照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計算方法,來計算損失賠償額[16]。所謂法定賠償,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事先就損失賠償作出約定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損失賠償額。司法實踐中要注意的是,約定賠償優先于法定賠償。因約定賠償較為簡單,以下僅涉及法定賠償。
由于交易性質、合同目的等因素不同,在具體案件中計算可得利益損失時要考慮的因素也不相同,下面僅就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轉售利潤損失等幾種典型類型予以說明。
(1)生產利潤損失
這類損失經常發生在生產設備、原材料的買賣合同違約當中,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因賣方遲延交貨而耽擱生產所遭受的生產利潤損失,即為可得利益損失。其一般可根據延誤的生產期限與可比利潤率來計算。
在一個財務制度非常健全的生產企業或者公司,這種可比利潤率是受害人在以往一定期間內平均的經營利潤,實踐當中也經常出現這個生產企業和公司財務制度不健全,無法計算出其同期的平均的生產利潤率,這是就要考慮到同類企業在相同的市場環境下,其月、季或者年平均生產利潤率。
當然在應當采取減損措施的情況下,所延誤的生產期限應計算至已經或可以采取減損措施之日為止。
(2)經營利潤損失
這類損失多與承包、租賃合同及勞務、服務合同等有關,因一方違約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經營利潤損失。在通常情況下,非違約方的經營利潤損失可以參照已履行期間的利潤率來計算剩余期間的利潤損失[17]。
(3)轉售利潤損失
這類損失多與商貿公司有關,在連環購銷當中更是經常出現。這類損失一般為轉售合同與原合同價款的差額,再扣除必要的轉售成本。當然此處的轉售合同必須是在違約發生之前簽訂,這里面有一個時間界限[18]。
2、計算公式
結合計算規則及計算方法會得出相對比較具體的可得利益損失計算公式:
可得利益損失賠償額=可得利益損失總額-違約方不可預見的損失-非違約方不當擴大的損失-非違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非違約方過失造成的損失-必要的交易成本。
(三)認定標準
司法實踐中計算和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按照約定賠償優先于法定賠償的原則,綜合運用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以及過失相抵規則等,從非違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賠償總額中扣除違約方不可預見的損失、非違約方不當擴大的損失、非違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以合理認定法定賠償的可得利益損失。
(四)計算與認定要注意的問題
1、受害人或者守約方所主張的損失必須要有確鑿的證據。即首先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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