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uo920824 ]——(2009-10-20) / 已閱51190次
兩者的共同點是:承攬關系和雇傭關系中均存在一主當事人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指示而工作,另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支付報酬的事實。
但對于怎么樣界定原、被告各方主體之間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人民法院的裁判結論和評析專家先生對本案的界定都是錯誤的,本案明顯是誤判。試評析如下:
先將本案做一個變例:
如果說原告林顯福知道每工獲利三元將要付出如此大的代價,其實隱藏著更大代價,如果被告鄭達贊和其他工人不幸摔死或者是摔成高位癱瘓,按照本案法院的審判和評析專家先生界定都將要原告林顯福承擔法律責任。如此高昂的代價與每工獲利三元構成權利和義務嚴重的不對稱,原告林顯福能夠預見這樣的后果,那他怎么樣也不會要求每工獲利三元了。除非是利令智昏。
假如案情是這樣的,原告林顯福預見這樣的后果后不再要求每工獲利三元,而只拿自已的本分工錢,并不再代領工錢,而是要其他工人自領工錢,和被告鄭達贊及其他工人共同勞動,還要求被告迅達公司派人到場管理;監督,此時被告鄭達贊出了工傷事故,又誰擔責。原告林顯福嗎?原告林顯福已經和被告鄭達贊和其他工人一樣勞動,一樣工錢,再要原告林顯福擔責是不合法理。被告鄭達贊自己承擔嗎?被告鄭達贊此時雖然多拿了三元工錢,顯然被告鄭達贊不會因為多拿三元錢而改變被雇傭的性質。正如人民法院的結論審判和評析專家先生的評析:被告鄭達贊的工作的內容是交付勞動力,他的勞動成果和原告林顯福以及其他工人的勞動成果混合在一起,顯然;他是被人雇傭。被誰雇傭,是原告林顯福嗎?原告林顯福已經是和被告鄭達贊和其他工人同樣勞動,也沒有獲取被告鄭達贊每工三元的差價,所以說此時被告鄭達贊不是被原告林顯福所雇傭。顯而易見,此時雇主是被告迅達公司。
回到本案,需要論證有幾個問題:1原告林顯福與被告迅達公司的法律關系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2原告林顯福與被告鄭達贊是什么關系。3被告迅達公司與被告鄭達贊是什么關系。4點工關系具有什么樣的法律特征,5每工獲利三元的性質。6被告迅達公司的 法律責任。7代領工錢是什么性質。
1、原告林顯福與被告迅達公司的法律關系是雇傭關系還是承攬關系:
原告林顯福被被告迅達公司叫來做工,約定每工58元,并要原告林顯福多找幾個人來做事。上工后,被告迅達公司沒有派人到場管理;監督。應當說,本案的關鍵癥結問題就在這里。被告迅達公司沒有派人到場管理;監督,是沒有義務管理;監督,還是有義務管理;監督,而沒有管理;監督,沒有義務管理;監督,當然不應擔責,但是必須支付一筆管理費給應擔責的人。因為誰在管理;監督,誰就是雇主(用人單位),就要進行管理;監督,就要承擔雇員(勞動者)勞動風險。而管理;監督,承擔雇員(勞動者)勞動風險是需要投入大量成本的。從案情看,被告迅達公司只是沒有派人到場管理;監督,也沒有委托原告林顯福管理;監督,更沒有向原告林顯福支付管理;監督和承擔雇員(勞動者)勞動風險的費用原告林顯福既然沒有得到這筆費用,為什么要承擔自已和其他工人的勞動風險。這不符合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從這一根本原則看,被告迅達公司與原告林顯福之間的法律關系就認定為雇傭關系(勞動關系)。再說,原告林顯福和被告鄭達贊等人上工以后,不管工作效率高低,皆是每工58元,這說明原告林顯福和被告鄭達贊等人交付的是勞動力而非勞動成果。這也是雇傭關系的顯著特征。
2、 原告林顯福與被告鄭達贊是什么關系:
被告鄭達贊是原告林顯福找來做工的,但這不能說明他們之間就存在雇傭關系,因為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勞動者)的剩余勞動價值歸雇主(用人單位)所占有。原告林顯福雖然獲取了被告鄭達贊每工三元,(這個問題下節討論)但這不是被告鄭達贊全部的剩余勞動價值,也不足以承擔被告鄭達贊等人的勞動風險。被告鄭達贊的剩余勞動價值歸誰所有,仔細分細就不難看出,如果原告林顯福是承攬人,雇傭被告鄭達贊等五人做工,此工程需用1500工時完工,在原告林顯福和被告鄭達贊等人的努力下,只用了1000個工時,這500個工時的價值歸誰所有,顯然不是原告林顯福,而是被告迅達公司,這也說明了原告林顯福不是他們的雇主,誰是雇主,誰占有他們的剩余勞動價值,那就是被告迅達公司。被告迅達公司雇傭原告林顯福和被告鄭達贊等人。原告林顯福和被告鄭達贊等人只是同事關系。
3、被告迅達公司與被告鄭達贊是什么關系
從上一節已經講到,被告鄭達贊的剩余勞動價值歸被告迅達公司所占有,他們的法律關系雇傭關系。
4、點工關系具有什么樣的法律特征:
原告林顯福和被告鄭達贊等人被被告迅達公司叫來做工,約定每工58元,且沒有規定工作量,這說明不管他們的工作效率如何,也不會增減他們的工錢,也無須承擔瑕疵責任,這是典型的雇傭關系。而且是沒有獎懲機制的雇傭關系。細究本案,其實不存在被告迅達公司發包木工工程的事實,有三個事實來證明。第一、沒有簽訂承包合同,第二、沒有約定工作量,即在多少工時內完成此項工程,第三、沒有規定瑕疵責任,即工程質量出了問題由誰擔責。從案情上看,并沒有要原告林顯福和被告鄭達贊等人來承擔瑕疵責任,所以,原告林顯福和被告鄭達贊等人交付的不是勞動成果,而是勞動力。而不承擔瑕疵責任就是典型的的雇傭關系。其實即使是承包,依據承包內容也可分為雇傭關系和承攬關系。在許多企業內部,各個車間向企業以獨立核算的方式承包,企業以工作總成本結賬,承包車間自負盈虧,意味著承擔瑕疵責任,也就是說企業只審查承包車間的勞動成果。但他們的法律關系仍然是雇傭關系(勞動關系)。還有許多建筑公司和他們的建筑隊也是這種情況。
5、每工獲利三元的性質、原告林顯福從原告林顯福等人的身上每工獲利三元這是什么性質,本案評析專家彭齊振、汪燕春、楊洪逵等先生認為:原告同被告迅達公司結算每工以58元,而原告同被告鄭達贊以每工55元結算,不符合原告受雇于被告迅達公司或受被告迅達公司委托而雇傭被告鄭達贊的法律特征,更符合原告雇傭他人完成承攬任務的特征。上文已經提到原告林顯福和被告迅達公司剩余勞動價值都歸被告迅達公司所有。而在承攬關系中,承攬人雇傭他人完成承攬任務,被雇傭人的剩余勞動價值歸承攬人所有,而不是歸定作人所有,這樣承攬人才是雇主,承攬人作為雇主才能承擔被雇傭人的勞動風險。實際上原告林顯福每工獲利三元合理的解釋有兩種來源,1、崗位補貼,原告林顯福受被告迅達公司委托代為管理、安排被告鄭達贊等人的工作,其報酬是要高出原告林顯福等到人的。正如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的老總,年薪高達6000萬元,難道說要他承擔中國平安保險公司雇員的勞動風險。2、介紹費用原告林顯福受被告迅達公司的委托找人做工,這是需要時間來完成的,也應當獲取報酬,現在社會上許多的中介公司以此為生,難道說被介紹人出了意外,要中介公司承擔責任嗎。
6、被告迅達公司的法律責任。
我國司法理論界和各層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都有一個陳舊性思維,即雇用人沒到場管理;監督,就不應承擔責任,想法很簡單,即沒有權力,就不承擔義務。照這種邏輯思維斷案,每一個雇用人都不會到場管理;監督,被告迅達公司一旦到場管理·監督,既要投入管理成本,還要承擔雇員的勞動風險。而且一旦發生訴訟,辯無所辯。而不到場管理·監督,既不要投入管理成本,又無需承擔雇員勞動風險。而發生訴訟的話就不需要自己申辯,法院的裁判結論就會這樣認為,被告沒有到場管理監督故不應該承擔責任。
被告迅達公司雇傭原告林顯福受和被告鄭達贊等人后,就沒有到場管理監督,被告鄭達贊出工傷以后,當發生訴訟糾紛,法院就是如此審理的。即被告沒有到場管理監督故不應該承擔責任。
被告迅達公司到底應該怎樣承擔法律責任呢,從案情了解到被告迅達公司在此為受益方,如果被告迅達公司只是受利于工程完工后新建食堂所取得的便利·便宜,也無可厚非,但被告迅達公司還明顯受益于原告林顯福和被告鄭達贊等人的剩余勞動價值,而且被告迅達公司沒有向原告林顯福支付管理費,從中可以看出被告迅達公司是處于雇主的地位。
本案還有一個問題沒有分析責任,那就是水槽板已過保養期不牢固導致被告鄭達贊摔傷,水槽板已過保養期不牢固應當誰知道,原告林顯福和被告鄭達贊等人都不會知道。應該知道的是被告迅達公司,所以說被告迅達公司作為雇主給雇員提供危險的工作場地,即使不談這層,被告迅達公司也負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即被告迅達公司應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水槽板已過保養期不牢固而沒有通知或者沒有提醒原告林顯福和被告鄭達贊等人的。
7、代領工錢是什么性質,應當說代領工資沒有價值取向也不意味這權利和義務的轉移,所以在案情中起不到佐證作用。
閆麗霞訴美家具廠雇用的獨立合同工在履行合同義務時致其損害賠償案
【案情】
原告:閆麗霞,女,系長春市國際貿易公司電梯工。
被告:豐潤縣美達家具廠(下稱家具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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