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卜越 ]——(2009-12-11) / 已閱25070次
[6]維之:《因果關系研究》,長征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頁。
[7]同上注,第284頁。
[8]同上注,第285頁。
[9]《民法通則》第五條:“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筆者認為,應當用“權利”表述“合法的民事權益”,但本文不論,姑且使用“合法權益”或者“權益”的概念。
[10]何謂“歸責”,學界的意見并不一致。筆者贊同張新寶先生的觀點:“所謂歸責,即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頁。)
[11]筆者認為,救濟權與責任是一個問題的兩面,如同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一樣。救濟權是受害人的權利受到侵權行為侵害的法律后果,是權利的轉化形態。關于救濟權的問題,筆者將另文論述。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使用了“其他賠償權利人”一語。但“賠償權利人”外延過窄,不足以涵蓋所有的救濟權人。
[12]王澤鑒:《侵權行為法(第一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頁。
[13]主張“三要件說”的學者如王利明,參見王利明:《侵權行為法研究(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47-348頁。主張“四要件說”的學者如楊立新、張新寶,參見楊立新:《侵權法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161頁,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8-50頁!叭f”和“四要件說”都把損害、因果關系和過錯作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表述上略有差異),雙方的分歧是,四要件說把“行為違法性”作為獨立的責任構成要件,而“三要件說”則把“行為違法性”融于“過錯”之中。
[14]美國學者Prosser語:“在因果關系的問題上,凡是值得說的都已經說了,很多不值得說的也已經說了,近因(Proximate cause)仍然是一團亂麻和一堆荊棘,一個令人眼花繚亂、撲朔迷離的領域,而許多文獻糊里糊涂地違背了他們自己的宗旨,在這一片迷霧中加上了一縷縷青煙!薄都永D醽喎稍u論》1950年第三十八卷,第369頁。轉引自王衛國:《過錯責任原則:第三次勃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8頁。
[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一)眾所周知的事實;(二)自然規律及定理;(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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