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戚謙 ]——(2010-10-4) / 已閱39291次
報道不可有選擇性
一審判決結果出來后,李凱強選擇向媒體求助。
2010年1月8日,鄭州晚報以《“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嗎?”“南京彭宇案”可能出現鄭州版,法院判扶起老人的19歲小伙賠償7萬多元》和《這起事故改變了兩個家庭的生活》為醒目標題用兩個整版率先報道,署名為記者魯燕與實習生趙夢龍。
該報道刊發了被告李凱強的版本一“我是看她摔倒了,過去扶她起來”和原告宋林的版本二“我不會訛人”。
據其報道,李凱強稱:突然聽到“砰”的一聲,感覺后面有東西蹭上我的車了,我毫不猶豫地過去扶她。
而宋林稱:李凱強車后座上還帶一女的,違反禁行規定超速急行,他的車把狠狠地撞到了她的腰部,將其連人帶車撞倒在地,上身就壓靠在車前輪上,將電動車車輪擠得緊靠柱子西北側,當時電動車沒法走了。李凱強和同行的女的從車上下來后,女的將壓在我腿上的自行車搬起,向西北推了有3米多遠。李凱強隨后連拖帶扯將她移向偏西北有2米多,又迅速駕駛電動車逃跑有10多米遠,后被3個過路的給攔住了,李凱強才沒有“逃走”。
從報道的當事人陳述中明顯看出,李凱強是否“救人”存在嚴重爭議,尚無證據證明。該報盡管報道有當事雙方的兩種說法,但其《“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嗎?”“南京彭宇案”可能出現鄭州版,法院判扶起老人的19歲小伙賠償7萬多元》的醒目標題,已擅自將事實定性為“是摔倒的”,還故意曲解認為“法院判扶起。。。”,而實際上,法院只認定發生了交通事故,引用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無法查證”,并未認定是“扶起”。
此次報道給人的感覺,似乎事實就是李凱強去“救”宋林,而非宋林所說的“撞”人。另外,記者居然“忽略”了宋林關于“真正”事故現場的“連拖帶扯后試圖逃走”說法,也沒有去深入采訪一下交警部門。同時,將此事與幾年前轟動全國的南京彭宇案相提并論,更是吸引眼球。
接著,全國各大網絡媒體開始大量轉載鄭州晚報率先發出的報道,一時鬧得沸沸揚揚。
當時很多網友認為:宋林是在“碰瓷兒”,李凱強的行為是在學雷鋒,還有網友以“請給‘雷鋒’一份尊重”、“尋找失落的信任”等為題評論此事。有網站則專門就李凱強事件展開以“路遇老人倒地,扶還是不扶?”為題進行了討論,網絡上還出現了《救助老人安全寶典》,教大家如何防范類似事件,甚至有媒體發起征集目擊證人活動,稱“要為李凱強討清白”。
具有傾向性的媒體報道自然引發了不少人先入為主的“聯想”,更讓人慨嘆“好人難做”。
但是,也有不少媒體發出了相對客觀的聲音。
力圖尋找真相
并非所有媒體都站在李凱強一方。
河南電視臺都市頻道以《李凱強是“活雷鋒”還是“肇事者”》為題進行系列報道,均較為客觀。報道稱,李凱強承認雙方發生了“相撞”。這個事實已經明確,當然,這與沒有發生相撞而主動上前幫扶倒地的基礎事實不同。
中央電視臺法制頻道 CCTV12《大家看法》 2010年2月25日播出《 一場突如其來的官司》,對此案予以報道。新華社也刊發《是“肇事者”還是“活雷鋒” 鄭州一交通事故判決案引爭議》報道。法制日報周末版刊登《是救人者還是傷人者? 河南“彭宇案”真相再調查》,但并未調查出事實真相。
李凱強案,是“活雷鋒”還是“肇事者”?
人們期待真相,但法律更需要證據。
像如此“羅生門”式的謎團,或許,只有當事人才掌握真相。
伸張正義也好,行使公眾知情權也罷,正義的天平向誰傾斜?不能僅僅依靠道德,而只能以證據說話。
評論需要客觀
有網友說:相當多媒體的報道中,李凱強已成功地以“受害者”身份奪取了話語權。產生這種嚴重傾向性并不為怪,倘若客觀地報道那些證據已證明的事實,此案不過是一起電動車與自行車相撞的普通交通事故案而已,此種案件每天全國數以萬計,又如何爭取讀者的眼球呢?
有媒體評論認為:是李凱強撞倒了老人;是某些媒體在選擇性報道和評論,有意引導公眾認為老人“恩將仇報”;所謂李凱強“好人沒好報”,媒體是故意吸引人們眼球。
中國青年報2009年1月12日刊發署名文章《先入為主的道德評判只能制造矛盾》,認為“雖然不能排除個別情況下的‘碰瓷’和‘訛人’現象的發生,但一遇到類似情況就先入為主地認為是‘助人為樂’,不知不覺地把對方假定為‘訛詐者’,并不是對待問題的理性方式”。
青年時報發表該報評論員翟春陽的《是什么讓“彭宇案”謬種流傳》評論文章,該文明確指出:“彭宇案”后,老人倒地沒人扶,但到底是誰搞壞了世道人心?與其說是司法,不如說是媒體。不管是對彭宇案還是對李凱強案,媒體的報道都是選擇性的,或傾向性的,而沒有呈現全部的真相。在此需要質疑的是媒體的智慧,怎么會失去了最簡單的判斷能力;也許媒體并不低能,而是下意識里就存在著某種傾向性,傾向把這個事件寫成“彭宇案”,而只有寫成彭宇案,才足夠吸引眼球。老人受傷,責任在誰?媒體報道給不出真相,然而卻有意往“恩將仇報”、“好人沒好報”上引。
人民網記者裴智勇的《路人摔倒誰敢扶 法律面臨難題 法學教授提3建議》中講到:“
法律重證據,道德講良心。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朱景文教授看來,問題的焦點并不像媒體所渲染的,所謂法律與道德的沖突,而在于事實。如果事實清楚,能夠證明那位大學生見義勇為,在老太太摔倒后主動上前幫助,就不會發生做好事反倒受牽連的事。”朱景文呼吁,媒體對這類問題的報道不能只注意“吸引眼球”,而更要注意證據。
為什么在這兩個事件中,媒體和普通大眾都傾向于站在彭宇以及李凱強一邊,堅定地認定他們就是“做好事被冤枉”?這種堅定,似乎更多的緣于媒體報道先入為主,缺乏客觀和全面,只以道德審判事實和法律,而摒棄了根本的證據。
■ 二審
此案經媒體廣泛報道后,引起河南省高院的關注,決定二審采用網上庭審直播。國內數十家媒體來采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網友代表、媒體代表、專家學者等受邀共同組成評審團旁聽并參與評議案件,省高院院長亦親臨旁聽。
2010年3月22日,“李凱強案”二審在鄭州市中院開庭。
河南省中級法院首次采用網上直播庭審,中國法院網同步直播。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旁聽該案,法院也第一次邀請由網友代表、媒體代表、專家學者等組成的評審團旁聽并參與評議案件的審理。
在法庭上,宋林稱“感到很委屈”,幾度落淚。她拿出在汶川地震時兩次捐款1000元的榮譽證書,以及自己的皈依證,試圖證明她并非一個無事生非的人。
爭議焦點:雙方是否發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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